檔案發布
2011年1月14日,《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1部分:熱力和機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11年12月1日實施。
內容摘要
1範圍
本部分規定了從事電力生產的熱力和機械作業的人員在生產現場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
本部分適用於從事電力生產的所有人員和進入電力生產現場的有關人員。
2規範性引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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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608 高處作業分級
GB/T3787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4387 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
GB/T6067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6095
GB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T19155 高處作業吊籃
GB50016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50229 火力發電廠與變電所設計防火規範
DL408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
409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
DL612 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
/T651 氫冷發電機氫氣濕度的技術要求
DL5027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
3 總則
3.1 通則
3.1.1 電力生產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安全設施
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3.1.2 電力生產必須建立健全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在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工作的同時,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
3.1.3 從事電力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施工、安裝、監理、調試,以及電力生產的運行、檢修和試驗的各級人員,應掌握本部分的全部或有關部分。
3.1.4 各級領導人員不應發出違反安全規定的命令。工作人員接到違反安全規定的命令,應拒絕執行。任何工作人員除自己嚴格執行本部分外,有責任督促周圍的人員遵守本部分。如發現有違反本部分,並足以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者,應立即制止。
3.2 廠區布局及工作場所
3.2.1 廠區選址應經過安全條件論證,總平面布局合理。竣工後,安全設施應經過竣工驗收。
3.2.2 廠房等主要建築物、構築物必須定期進行檢查,結構應無傾斜、裂紋、風化、下塌、腐蝕的現象,門
窗及鎖扣應完整,化妝板等附著物固定牢固。
3.2.3 寒冷地區的廠房、煙囪、水塔等處的冰溜子,應及時清除,以防掉落傷人或壓垮構建築物。如不能清除,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廠房屋面板上不許堆放物件,對積灰、積雪、積冰應及時清除。廠房建築物頂的排汽門、水門、管道應無因漏汽、漏水而造成的嚴重結冰,以防壓垮房頂。
3.2.4 廠區的道路應隨時保持暢通。室外設備的通道上、廠區主要道路有積雪時,應及時清掃,室外作
業場所路滑的地段應鋪撒防滑砂或採取其他防滑措施。
3.2.5 廠界的環境噪聲應符合GB12348的相關規定。
3.2.6 廠區消防設施的設計應符合GB50229及DL5027的相關規定。
3.2.7 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品,高噪音以及對周邊環境可能產生污染的設備、設施、場所,在符合相關
技術標準的前提下,應遠離人員聚集場所。
3.2.8 工作場所必須設有符合規定照度的照明。主控制室、重要表計、主要樓梯、通道等地點,必須設有事故照明。工作地點應配有應急照明。高度低於2.5m的電纜夾層、隧道應採用安全電壓供電。
3.2.9 室內的通道應隨時保持暢通,地面應保持清潔。
3.2.10 所有樓梯、平台、通道、欄桿都應保持完整,鐵板必須鋪設牢固。鐵板表面應有紋路以防滑跌。
在樓梯的始級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
3.2.11 門口、通道、樓梯和平台等處,不準放置雜物;電纜及管道不應敷設在經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 地板上臨時放有容易使人絆跌的物件(如鋼絲繩等)時,必須設定明顯的警告標誌。當過道中存在高度低於2m的物件時,必須設定明顯的警告標誌。地面有油水、泥污等,必須及時清除,以防滑跌。
3.2.12 工作場所的井、坑、孔、洞或溝道,必須覆以與地面齊平的堅固蓋板。在檢修工作中如需將蓋板取下,必須設有牢固的臨時圍欄,並設有明顯的警告標誌。臨時打的孔、洞,施工結束後,必須恢復原狀。 3.2.13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樓梯和平台,必須裝設不低於1050mm高的欄桿和不低於100mm 高的腳部護板。離地高度高於20m的平台、通道及作業場所的防護欄桿不應低於1200mm。如在檢修期間需將欄桿拆除時,必須裝設牢固的臨時遮欄,並設有明顯警告標誌。並在檢修結束時將欄桿立即裝回。原有高度1000mm或1050mm的欄桿可不作改動。
3.2.14 所有高出地面、平台1.5m,需經常操作的閥門,必須設有便於操作,牢固的梯子或平台。
3.2.15 樓板、平台應有明顯的允許荷載標誌。
3.2.16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欄桿、腳手架懸吊重物和起吊設備。
3.2.17 在樓板和結構上打孔或在規定地點以外安裝起重滑車或堆放重物時,必須事先經過本單位有關技術部門的審核許可。
3.2.18 生產廠房及倉庫應備有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消防防護裝備,如:消防栓、水龍帶、滅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以及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等。消防設施和防護裝備應定期檢查和試驗,保證隨時可用。嚴禁將消防工具移作他用;嚴禁放置雜物妨礙消防設施、工具的使用。
3.2.19 禁止在工作場所存儲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運行中所需小量的潤滑油和日常使用的油壺、油槍,必須存放在指定地點的儲藏室內。
3.2.20 生產廠房應備有帶蓋的鐵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紗頭等),用過的擦拭材料應另放在廢棉紗箱內,含有毒有害工業油品的廢棄擦拭材料,應設定專用箱收集,定期清除。
3.2.21 所有高溫的管道、容器等設備上都應有保溫,保溫層應保證完整。當環境溫度在25℃時,保溫層表面的溫度不宜超過50℃。
3.2.22 油管道不宜用法蘭盤連線。在熱體附近的法蘭盤,必須裝金屬罩殼。熱管道或其他熱體保溫層外必須再包上金屬皮。如檢修時發現保溫有滲油,應更換保溫。
3.2.23 油管道的法蘭、閥門以及軸承、調速系統等應保持嚴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現象,應及時修好,漏油應及時拭淨。
3.2.24 生產廠房內外的電纜,在進入控制室、電纜夾層、控制櫃、開關櫃等處的電纜孔洞,必須用防火
材料嚴密封閉。並沿兩側一定長度上塗以防火塗料或其他阻燃物質。
3.2.25 生產廠房的取暖用熱源,應有專人管理。使用壓力應符合取暖設備的要求。如用較高壓力的熱源時,必須裝有減壓裝置,並裝安全閥。安全閥應定期校驗。
3.2.26 冬季室外作業採用臨時取暖設施時,必須做好相應的防火措施,高處作業的場所必須設定緊急疏散通道。
3.2.27 進入煤粉倉、引水洞等相對受限場所以及地下廠房等空氣流動性較差的場所作業,必須事先進行通風,並測量氧氣、一氧化碳、可燃氣等氣體含量,確認不會發生缺氧、中毒方可開始作業。作業時必須在外部設有監護人,隨時與進入內部作業人員保持聯絡。進出人員應登記。
3.2.28 在高溫場所工作時,應為工作人員提供足夠的飲水、清涼飲料及防暑藥品。對溫度較高的作業場所必須增加通風設備。
3.2.29 主控室、化驗室等必要場所應配備急救箱,應根據生產實際存放相應的急救藥品,並指定專人經常檢查、補充或更換。
3.2.30 應根據生產場所、設備、設施可能產生的危險、有害因素的不同,分別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3.2.31 生產廠房裝設的電梯,在使用前應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取得合格證並制訂安全使用規定和定期檢驗維護制度。電梯應有專責人負責維護管理。電梯的安全閉鎖裝置、自動裝置、機械部分、信號照明等有缺陷時必須停止使用,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傷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