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是為適用於具有66kV及以上電壓等級設施的發電企業所有運用中的電氣設備及其相關場所而制定的本標準。

2011年7月29日,《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12年6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
  • 頒布時間:2011年7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2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檔案發布,內容摘要,

檔案發布

2011年7月29日,《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12年6月1日實施。

內容摘要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生產單位和在電力生產場所工作人員的基本電氣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具有66kV及以上電壓等級設施的發電企業所有運用中的電氣設備及其相關場所; 具有35kV及以上電壓等級設施的輸電、變電和配電企業所有運用中的電氣設備及其相關場所;具有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設施的用電單位運用中的電氣設備及其相關場所。其他電力企業和用電單位也可參考使用。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T2900.20—1994 (IEC60050(IEV):1994,NEQ)
GB/T2900.50—2008 電工術語 發電、輸電及配電通用術語(IEC60050-601:1985,MOD)
GB26860—2011 電力安全作業規程 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
3術語和定義
GB/T2900.20—1994、GB/T2900.50—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3.1 低[電]壓 lowvoltage;LV
用於配電的交流電力系統中1000V及其以下的電壓等級。
[GB/T2900.50—2008,定義2.1中的601-01-26]
3.2
高[電]壓 highvoltage;HV
(1)通常指超過低壓的電壓等級。
(2)特定情況下,指電力系統中輸電的電壓等級。
[GB/T2900.50—2008,定義2.1中的601-01-27]
3.3
發電廠[站] electricalgeneratingstation
由建築物、能量轉換設備和全部必要的輔助設備組成的生產電能的工廠。
[GB/T2900.50—2008,定義2.3中的601-03-01]
3.4 變電站(電力系統的)substation(ofapowersystem)
電力系統的一部分,它集中在一個指定的地方,主要包括輸電或配電線路的終端、開關及控制設備、建築物和變壓器。通常包括電力系統安全和控制所需的設施(例如保護裝置)。
注:根據含有變電站的系統的性質,可在變電站這個詞前加上一個前綴來界定。例如:(一個輸電系統的)輸電變電站、配電變電站、500kV變電站、10kV變電站。
[GB/T2900.50—2008,定義2.3中的601-03-02]
3.5 電力線路 electricline
在系統兩點間用於輸配電的導線、絕緣材料和附屬檔案組成的設施。
[GB/T2900.50—2008,定義2.3中的601-03-03]
3.6 運用中的電氣設備 operatingelectricalequipment
全部帶有電壓、一部分帶有電壓或一經操作即帶有電壓的電氣設備。
3.7
開關站 switchingsubstation
有開關設備,通常還包括母線,但沒有電力變壓器的變電站。
3.8
斷路器 circuit-breaker
能關合、承載、開斷運行迴路正常電流,也能在規定時間內關合、承載及開斷規定的過載電流(包括短路電流)的開關設備,也稱開關。
:GB/T2900.20—1994,3.13。
3.9 隔離開關 disconnector
在分位置時,觸頭間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絕緣距離和明顯的斷開標誌;在合位置時,能承載正常迴路
條件下的電流及在規定時間內異常條件(例如短路)下的電流的開關設備。
[GB/T2900.20—1994,定義3.24]
3.10 個人保全線 personalsecuritygroundingline 用於保護工作人員防止感應電傷害的接地線。
3.11 雙重稱號 dualtitle
線路名稱和位置稱號,位置稱號指同桿架設多迴路中導線安裝位置,如:上線、中線或下線和面向線
路桿塔號增加方向的左線或右線。
3.12 配電設備 powerdistributionequipment
用於向一個用電區供電的變壓器、高低壓開關、線路、控制和計量等設備的統稱。
4作業要求
4.1 工作人員
4.1.1 經醫師鑑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症(體格檢查至少每兩年一次)。
4.1.2 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從事電氣作業的人員應掌握觸電急救等救護法。
4.1.3 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和業務技能,熟悉電氣設備及其系統。
4.2 作業現場
4.2.1 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安全設施、作業機具和安全工器具等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的要求, 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前應確認合格、齊備。
4.2.2 經常有人工作的場所及施工車輛上宜配備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並指定專人檢查、補充或更換。
4.3 作業措施
4.3.1 在電力線路(以下簡稱“線路”)及配電設備上工作應有保證安全的制度措施,可包含工作申請、工作布置、現場勘察、書面安全要求、工作許可、工作監護,以及工作間斷和終結等工作程式。
4.3.2 線上路及配電設備上進行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工作時,應向設備運行維護單位提出停電申請, 由調度機構管轄的需事先向調度機構提出停電申請,同意後方可安排檢修工作。
4.3.3 在檢修工作前應進行工作布置,明確工作地點、工作任務、工作負責人、作業環境、工作方案和書面安全要求,以及工作班成員的任務分工。
4.4 其他要求
4.4.1 工作人員應被告知其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和防範措施。
4.4.2 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並組織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4.4.3 野外作業前,應根據野外工作特點做好工作準備,對工作環境的危險點進行排查,並做好防範措施。
4.4.4 配電系統中的開關站、高壓配電站(所)內工作可參照GB26860—2011《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的有關規定執行。
5安全組織措施
5.1 一般要求
5.1.1 安全組織措施作為保證安全的制度措施之一,包括工作票、工作的許可、監護、間斷和終結等。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工作許可人、專責監護人和工作班成員在整個作業流程中應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
5.1.2 工作票是準許線上路及配電設備上工作的書面安全要求之一,可包含編號、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計畫工作時間、工作許可時間、工作終結時間、停電範圍和安全措施,以及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成員等內容。
5.1.3 除需填用工作票的工作外,其他可採用口頭或電話命令方式。
5.2 現場勘察
5.2.1 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認為,現場勘察的線路作業,作業單位應根據工作任務組織現場勘察。
5.2.2 現場勘察應查看現場檢修(施工)作業範圍內設施情況,現場作業條件、環境,應停電的設備、保
留或鄰近的帶電部位等。
5.2.3 根據現場勘察結果,對危險性、複雜性和困難程度較大的作業項目,應制訂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
5.3 工作票種類
5.3.1 需要線路或配電設備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工作,填用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A)。
注:配電設備全部停電是指供給該配電設備上的所有電源線路均已全部斷開。
5.3.2 帶電線路桿塔上與帶電導線符合表1最小安全距離規定的工作以及運行中的配電設備上的工作,填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B)。
表1 在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與帶電導線最小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 kV
安全距離 m
10及以下
0.7
20、35
1.0
66、110
1.5
220
3.0
330
4.0
500
5.0
750
8.0
1000
9.5
±50
1.5
±500
6.8
±660
9.0
±800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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