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腳鐐

電子腳鐐

電子腳鐐(Electronic Fetters或E-chains),具有定時自動以無線電等方式回傳功能的手環,用意不是刑具那樣能像傳統的腳鐐那樣限制犯人的遷移自由與行為,而是確保犯人仍在可監控的距離範圍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子腳鐐
  • 外文名:Electronic Fetters
  • 地區台灣韓國
  • 性質:電子刑具
簡介,各國情況,韓國,中國,套用推廣,短期自由刑,管制刑,緩刑,假釋,監外執行,強制措施,

簡介

電子腳鐐是一些國家或地區(如台灣、韓國等)的確保犯罪嫌疑人不會逃跑的電子刑具。對於被判處管制、社區勞役或者在偵查階段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就帶上特製的 電子腳鐐,以確保犯罪嫌疑人無法逃跑以及無法再次進行犯罪活動。這種腳鐐在超越事先劃定的地域後,就會發出警報。

各國情況

韓國

韓國法務部決定,自2008年9月1日開始,將對有強姦犯罪的前科者佩戴“電子腳鐐”(每套價值約100萬韓元,約新台幣3萬元的電子腳鐐外觀近似手錶),實施24小時的定位追蹤,以便可以掌握他們的行蹤。

中國

2009年6月16日,中國台灣出現性侵假釋犯,破壞電子腳鐐後脫逃的案例。
電子腳鐐具有經濟成本低、即時、可靠和效果好的優點,使監獄(看守所)家庭化、社區化、無形化,體現了科學、文明、人道的法治理念。正因此,它在短時間內風靡全球,受到越來越多的國家的青睞。中國早已解決電子腳鐐的技術問題,具備了借鑑國外做法的基礎條件。

套用推廣

可以在以下領域推廣套用這一技術:

短期自由刑

2004年全國法院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含緩期執行數)的犯人36萬多人,2005年為39萬多人,是同期重刑犯的2—3倍。大量的短期自由刑犯人在監獄內執行,大大增加了監獄的工作量,使監獄無法集中精力加強對重刑犯的管理和改造,同時也增加了短期自由刑犯人受重刑犯人的不良影響和感染的可能。對這一部分人中的那些人身危險性低、所判刑期或剩餘刑期較短、改造效果好的犯人就可提前釋放,在社區和家庭中通過電子腳鐐來完成監督改造,這不僅為他們融入社會提供一個過渡,而且也將大幅度地降低中國犯人在押率。

管制刑

作為中國刑罰中唯一的開放刑種,管制在實踐中卻面臨著“形同虛設”的命運,例如,1999年全國被判處管制的僅占判刑總數的1.23%(7515人),2000年占1.21%(7822人),2001年占1.26%(9481人),這種低適用率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管制在執行中監控不到位甚至是無人監控,導致其基本失去刑罰的屬性,無從發揮應有的作用。推廣套用電子腳鐐,就能夠實現公安機關與犯人之間的即時信息交流,加強對犯人的監控。法官也就不用擔心管制效果不好,從而擴大管制刑的適用。

緩刑

雖然中國刑法明確規定“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但實際上,中國的公安機關一般將精力集中在打擊刑事犯罪上,根本無暇承擔這一任務,單位及基層組織也由於分布鬆散等原因而無法配合公安機關,這就造成了有些緩刑犯人處於放羊的狀態。如能套用電子腳鐐,就能充分監控緩刑犯人的行為與活動範圍,對其進行全面考察,充分發揮緩刑考驗期這一制度的緩衝作用。

假釋

中國法院辦理的假釋案件極其有限,2004年僅為1萬7千餘件,2005年為1萬8千餘件,比率基本上保持在2%左右,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之一也是假釋考驗期內公安機關監督的缺失,致使實踐中除非犯人在假釋考驗期內重新犯罪,否則假釋就意味著自由,這樣的假釋當然達不到預期的目的。如能套用電子腳鐐,就可及時對假釋犯人在考驗期內的各種表現進行了解、掌握,從而確保假釋犯人在考驗期內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相應減少對社會的威脅,無疑也能提高假釋的實際效果。

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是自由刑執行的一種變通,在中國主要適用於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和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婦女。由於監外執行只是暫時的措施,所以從理論上講,不少監外執行的犯人最終還是要重回監獄,這種做法雖然在一定意義上體現了刑罰人道主義,但對於那些經過嚴重疾病身體剛剛恢復,或者剛過哺乳期的犯人,並不是最佳的做法。如果能推廣電子腳鐐的套用,就可以對剩餘刑期較短、身體剛恢復的犯人或剛過哺乳期的婦女不再收監,而改對這部分犯人適用假釋或減刑。另外,推廣套用電子腳鐐,還可給那些因一方長期關押導致夫妻分居、家人無法相見的犯人提供短期相聚、共同生活的機會,從而使其與家人保持聯繫,為走向社會打下良好的基礎。

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適用的一個重要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逃脫罪責。對犯罪性質不同、人身危險性高低有別的犯罪嫌疑人應採取不同的強制措施:罪行嚴重、人身危險性大的犯罪嫌疑人應立即逮捕,罪行輕微、人身危險性小的犯罪嫌疑人則可適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中國的辦案機關一直重視對犯罪嫌疑人適用逮捕,而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適用率卻極低,這種做法嚴重忽視了犯罪嫌疑人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的權利。究其原因,主要是由於辦案機關擔心犯罪嫌疑人逃脫而不願作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決定。如果能在強制措施中推廣套用電子腳鐐,則能實現對犯罪嫌疑人的全方位監控,既不對其實行羈押,又能實時掌握其行蹤,自然就可以擴大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適用範圍,這對降低審前羈押率也是十分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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