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社區矯正人員GPS定位系統管理辦法(試行)
為切實加強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管,進一步提高全市社區矯正工作信息化水平,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GPS定位系統是指帶定位功能的手機、電子腳鐐等技防電子設備及系統。
二、各縣(市、區)司法局具體承擔社區矯正GPS定位系統管理,指定專人負責。登錄密碼必須嚴格保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操作管理系統。
三、各縣(市、區)司法局負責社區矯正人員定位手機使用的配發、核實工作,做好日常工作記錄,建立定位手機使用工作日誌。
四、我市全面開通社區矯正GPS定位手機管理系統,待監管條件成熟後開通其他技防系統。
五、社區矯正人員的定位手機配發要求:
(一)下列重點監控人員必須配發,包括以下人員:
1.有再犯罪傾向的;
2.有涉法涉訴的;
3.有重大矛盾糾紛的;
4.有精神疾病史的;
5.有因販賣與吸食毒品經歷的;
6.有重大家庭變故和特殊困難的;
7.未成年人、“三無”人員和流動性大的。
(二)涉暴力犯罪的,納入嚴管對象的均納入配發範圍。
(三)余刑在一年以內,但違反監管規定的,應予以配發。
(四)全市在2013年全年配發率達到30%以上,2014年達到50%以上,2015年達到70%以上。
六、社區矯正人員必須隨身攜帶所配發的定位手機,不得人機分離,保持24小時全天候通訊暢通狀態;因電量不足造成關機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七、社區矯正人員應妥善保管定位手機,不得借與他人使用,不得故意損壞,發生遺失和人為損壞無法修復的,由矯正人員重新購買,出現故障應及時向司法所報告,並在24小時內到電信維修點檢修。
八、社區矯正人員所配定位手機只能用於對矯正人員的定位管理及矯正對象與司法行政部門聯繫、匯報思想、學習和改造情況之用。
九、社區矯正人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司法所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一)故意毀損手機、關機、人機分離,故意逃避監管、對抗管理教育的;
(二)所配定位手機因話費或電量不足造成停機,關機時間超過24小時的;
(三)所配定位手機發生遺失及故障後24小時內未向司法所報告,並且未重新購買或到電信公司檢修點維修的;
(四)接到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的指令後,在1小時內未做出回應的;
(五)將所配手機出借他人使用,影響監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