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病歷系統套用水平分級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旨在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和明確工作流程,保證電子病歷系統套用水平分級評價工作公正、透明、規範、有序開展以及有效引導醫療機構積極開展以電子病歷為核心的信息化建設。《辦法》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於2018年12月3日制定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子病歷系統套用水平分級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國家衛生健康委
- 發文字號:國衛辦醫函〔2018〕1079號
- 發布時間:2018年12月3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2月3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關於印發電子病歷系統套用水平分級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及評價標準(試行)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18〕10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衛生計生委):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26號)和我委《關於進一步推進以電子病歷為核心的醫療機構信息化建設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8〕20號),持續推進以電子病歷為核心的醫療機構信息化建設(以下簡稱電子病歷信息化建設),我委組織制定了《電子病歷系統套用水平分級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和《電子病歷系統套用水平分級評價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可在委官方網站“醫政醫管”欄目下載),並提出以下要求:
一、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組織轄區內有關醫療機構持續推進電子病歷信息化建設,提高醫療服務、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組織轄區內二級以上醫院按時參加電子病歷系統功能套用水平分級評價。到2019年,所有三級醫院要達到分級評價3級以上;到2020年,所有三級醫院要達到分級評價4級以上,二級醫院要達到分級評價3級以上。
三、我委將對每年度電子病歷套用水平分級評價情況進行通報,委醫院管理研究所承擔相關具體工作。
附屬檔案:
1.電子病歷系統套用水平分級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2.電子病歷系統套用水平分級評價標準(試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18年12月3日
辦法全文
電子病歷系統套用水平分級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明確工作流程,保證電子病歷系統套用水平分級評價工作(以下簡稱分級評價工作)公正、透明、規範、有序開展,有效引導醫療機構積極開展以電子病歷為核心的信息化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與分級評價工作的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所屬機構、相關醫療機構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管理全國分級評價工作,具體工作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指導有關單位承擔。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分級評價工作,組織轄區內醫療機構進行電子病歷信息化建設並開展分級評價。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委託所屬事業單位或組建電子病歷分級評價專家組承擔相關工作。
第四條 分級評價工作按照“政府引導、免費實施、客觀公正、安全規範”的原則進行。
承擔評價工作的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醫療機構收取評價費用。參與評價工作的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評價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五條 分級評價工作通過“電子病歷系統分級評價平台”進行。國家衛生健康委向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放平台管理許可權。
第六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統一要求,組織轄區內醫療機構按照規定時間登錄“電子病歷系統分級評價平台”填報數據,由平台出具自評報告,報告內容包括電子病歷套用水平自評等級與得分。二級以上醫院要全部按時參加分級評價工作,鼓勵其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積極參與。
第七條 自評等級為0—4級的醫療機構,經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進行審核後生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醫療機構填報信息是否真實有效等。
第八條 自評等級為5級及以上的,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進行初核,初核其填報信息真實有效後,提交國家衛生健康委進行覆核。
第九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將4級及以下分級的審核許可權下放至地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經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有條件的地級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向國家衛生健康委申請5級初核許可權,經培訓考核合格後發放相應許可權,並進行動態考核管理。
第十條 醫療機構要建立分級評價工作管理機制,明確本機構相關職能部門和專人負責分級評價工作。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要確保填報數據客觀、真實,並按要求準備相關備查材料。提交的評價申請材料不全、不符合規定內容及形式或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材料,或未按要求補充材料的,視為放棄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 分級評價工作周期為一年,評價結果反映其參評周期內的電子病歷套用水平。間隔超過2年未參加評價的醫療機構,需再次通過原級別評價後再申請更高級別評價。
第十三條 按2011年《電子病歷系統功能套用水平分級評價方法及標準(試行)》要求已獲評5級及以上的醫療機構,可在已取得級別的基礎上直接申報更高級別。
第十四條 參與分級評價工作的各單位及人員應當加強信息安全管理,提高信息系統安全防護水平,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相關數據信息。
第十五條 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依據本管理辦法制定本省份分級評價工作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