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

為了及時報告、調查、統計、處理電力生產事故,規範電力生產事故管理和調查行為,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
  • 類型:規定
  • 文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 4 號
  • 發布時間: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發布信息,規定內容,

發布信息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
4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已經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主席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柴松岳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規定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的任務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總結經驗教訓,研究電力生產事故規律,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電力生產事故的發生。
第三條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應當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四條
 電力生產事故統計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電力生產事故統計分析應當與可靠性分析相結合,全面評價安全水平。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隱瞞電力生產事故或者阻礙電力生產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向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政府有關部門舉報。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企業。
第二章 事故定義和級別
第七條 
電力企業發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傷亡,為電力生產人身事故:
(一)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傷亡,下同)的;
(二)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本企業負有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
(三)在電力生產區域內,外單位人員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本企業負有責任的人身傷亡的。
電力生產人身事故的等級劃分和標準,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
 電網發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積停電,為特大電網事故:
(一)省、自治區電網或者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下列數值之一的:
1. 電網負荷為200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20%;
2. 電網負荷為10000兆瓦以上不滿20000兆瓦的,減供負荷30%或者4000兆瓦;
3. 電網負荷為5000兆瓦以上不滿10000兆瓦的,減供負荷40%或者3000兆瓦;
4. 電網負荷為1000兆瓦以上不滿5000兆瓦的,減供負荷50%或者2000兆瓦。
(二)直轄市減供負荷50%以上的;
(三)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減供負荷80%以上的。
第九條
電網發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積停電,為重大電網事故:
(一)省、自治區電網或者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下列數值之一的:
1. 電網負荷為200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8%;
2. 電網負荷為10000兆瓦以上不滿20000兆瓦的,減供負荷10%或者1600兆瓦;
3. 電網負荷為5000兆瓦以上不滿10000兆瓦的,減供負荷15%或者1000兆瓦;
4. 電網負荷為1000兆瓦以上不滿5000兆瓦的,減供負荷20%或者750兆瓦;
5. 電網負荷為不滿1000兆瓦的,減供負荷40%或者200兆瓦。
(二)直轄市減供負荷20%以上的;
(三)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減供負荷40%以上的;
(四)中等城市減供負荷60%以上的;
(五)小城市減供負荷80%以上的。
第十條
電力企業發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為一般電網事故:
(一)110 千伏以上省級電網或者區域電網非正常解列,並造成全網減供負荷達到下列數值之一的:
1. 電網負荷為200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4%;
2. 電網負荷為10000兆瓦以上不滿20000兆瓦的,減供負荷5%或者800兆瓦;
3. 電網負荷為5000兆瓦以上不滿10000兆瓦的,減供負荷8%或者500兆瓦;
4. 電網負荷為1000兆瓦以上不滿5000兆瓦的,減供負荷10%或者400兆瓦;
5. 電網負荷為不滿1000兆瓦的,減供負荷20%或者100兆瓦。
(二)變電所220千伏以上任一電壓等級母線全停的。
(三)電網電能質量降低,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裝機容量3000兆瓦以上的電網,頻率偏差超出50±0.2赫茲,且延續時間30分鐘以上;或者頻率偏差超出50±0.5赫茲,且延續時間15分鐘以上。
2. 裝機容量不滿3000兆瓦的電網,頻率偏差超出50±0.5赫茲,且延續時間30分鐘以上;或者頻率偏差超出50±1赫茲,且延續時間15分鐘以上。
3. 電壓監視控制點電壓偏差超出電力調度規定的電壓曲線值±5%,且延續時間超過2小時;或者電壓偏差超出電力調度規定的電壓曲線值±10%,且延續時間超過1小時。
第十一條 
電力企業發生設備、設施、施工機械、運輸工具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超過規定數額的,為電力生產設備事故。
電力生產設備事故的等級劃分和標準,執行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裝機容量400兆瓦以上的發電廠,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機組非計畫停運,並造成全廠對外停電的,為重大設備事故。
第十三條 
電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重大設備事故的,為一般設備事故:
(一)發電廠2台以上機組非計畫停運,並造成全廠對外停電的;
(二)發電廠升壓站110千伏以上任一電壓等級母線全停的;
(三)發電廠200兆瓦以上機組被迫停止運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四)電網35千伏以上輸變電設備被迫停止運行,並造成對用戶中斷供電的;
(五)水電廠由於水工設備、水工建築損壞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庫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損壞的。
第十四條 
火災事故的定義、等級劃分和標準,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五條
電力企業發生事故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主管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如實報告。
第十六條 
電力企業發生重大以上的人身事故、電網事故、設備事故或者火災事故,電廠垮壩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停電事故,應當立即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概況、正在採取的緊急措施等情況向電監會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第十七條 
電力生產事故的組織調查,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人身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和特大設備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
(二)特大電網事故、重大電網事故、重大設備事故由電監會組織調查;
(三)一般電網事故、一般設備事故由發生事故的單位組織調查。
涉及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等2個或者2個以上企業的一般事故,進行聯合調查時發生爭議,一方申請電監會處理的,由電監會組織調查。
第十八條 
電力生產事故的調查,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迅速搶救傷員和進行事故應急處理,並派專人嚴格保護事故現場。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
(二)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對事故現場和損壞的設備進行照相、錄像、繪製草圖。
(三)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收集事故經過、現場情況、財產損失等原始材料。
(四)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調查組提供完整的相關資料。
(五)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人員了解事故情況並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六)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報告書》中應當明確事故原因、性質、責任、防範措施和處理意見。
(七)根據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處理意見,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發生事故的單位、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四章 統計報告
第十九條
 電力生產事故的統計和報告,按照電監會《電力安全生產信息報送暫行規定》辦理。
涉及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等2個以上企業的事故,如果各企業均構成事故,各企業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計、上報。
一起事故既符合電網事故條件,又符合設備事故條件的,按照“不同等級的事故,選取等級高的事故;相同等級的事故,選取電網事故”的原則統計、上報。
伴有人身事故的電網事故或者設備事故,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將人身事故、電網事故或者設備事故分別統計、上報。
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書》之日起1周內,將有關情況報送電監會。
第二十一條
 發電企業、供電企業和電力調度機構連續無事故的天數累計達到100天為1個安全周期。
發生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發生本單位應承擔責任的一般以上電網事故、設備事故或者火災事故,均應當中斷安全周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力企業,是指以發電、輸變電、供電、電力調度、電力檢修、電力試驗、電力建設等為主要業務的企業(單位)。
(二)員工,是指企業(單位)中各種用工形式的人員,包括固定工、契約工,臨時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員,以及代訓工和實習生。
(三)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是指發電、輸變電、供電、電力調度、電力檢修、電力試驗、電力建設等生產性工作,如電力設備(設施)的運行、檢修維護、施工安裝、試驗、生產性管理工作以及電力設備的更新改造、業擴、用戶電力設備的安裝、檢修和試驗等工作。
(四)電力生產區域,是指與電力生產有關的運行、檢修維護、施工安裝、試驗、修配場所,以及生產倉庫、汽車庫、線路及電力通信設施的走廊等。
(五)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本企業負有責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業負有責任:
1.資質審查不嚴,項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開工前未對承包方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或者沒有完整的記錄;
3.對危險性生產區域內作業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包括有關設施、設備上設定明確的安全警告標誌等);
4.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協定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
(六)區域電網,是指華北、東北、西北、華東華中南方電網
(七)電網負荷,是指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度的電網在事故發生前的負荷。
(八)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的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
(九)電網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動解列、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動作解列。
(十)施工機械,是指大型起吊設備、運輸設備、挖掘設備、鑽探設備、張力牽引設備等。
(十一)直接經濟損失包括更換的備品配件、材料、人工和運輸所發生的費用。如設備損壞不能再修復,則按同類型設備重置金額計算損失費用。保險公司賠償費和設備殘值不能沖減直接經濟損失費用。
(十二) 全廠對外停電,是指發電廠對外有功負荷降到零。雖電網經發電廠母線轉送的負荷沒有停止,仍視為全廠對外停電。
(十三)電網減供負荷波及多個省級電網時,除引發事故的省級電網計算1次事故外,區域電網另計算1次,其電網負荷按照區域電網事故前全網負荷計算。減供負荷的計算範圍與計算電網負荷時的範圍相同。
(十四)城市的減供負荷,是指市區範圍的減供負荷,不包括市管轄的縣或者縣級市
(十五)電力設備事故包括電氣設備發生電弧引燃絕緣(包括絕緣油)、油系統(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統損壞起火等。
第二十三條
 各電力企業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與生產事故調查相關的內部規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2日原電力工業部發布的《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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