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工業部關於印發《電力建設利用外資暫行規定》的通知

電力工業部關於印發《電力建設利用外資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4.03.30由電力工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力工業部關於印發《電力建設利用外資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電力工業部
  • 頒布時間:1994.03.30
  • 實施時間:1994.03.30
為了促進電力建設利用外資工作的健康發展,加快電力工業利用外資的步伐,根據國務院有關檔案和全國外資工作座談會精神,結合電力工業利用外資的經驗和存在問題,我部擬訂了《電力建設利用外資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電力建設利用外資是加快電力改革與發展的重大舉措,也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電管局、電力局要切實承擔起行業管理職責,依法加強對本地區電力項目利用外資工作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利用外資的前期工作。利用外資既要持積極態度,又要注意防止盲目性,要不斷總結經驗,提高工作水平。為了使電力建設利用外資符合我國法律要求,對意向書、契約書的起草、談判、簽訂應有法律顧問參加,均應嚴格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在執行過程中有什麼問題,請各單位及時向部報告。
電力建設利用外資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堅持積極、有效利用外資的方針,正確引導外資投向,加快電力工業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境外以各種形式引進資金或境外經濟組織、個人(簡稱外方投資者)直接投資從事電力開發建設經營,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是國家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利用外資在中國從事電力開發建設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審查同意並按有關程式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四條 利用外資所選擇的電力項目必須符合國家電力發展規劃。應是已列入國家近期發展規劃或改造規劃的項目。
第五條 電力項目利用外資的資金投向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第六條 電力建設利用外資的基本方式:
(一)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以及境外財團的優惠貸款;
(二)外國政府補貼的出口信貸;
(三)境外商業貸款;
(四)在境外發行電力債券;
(五)在境外發行電力股票;
(六)外方投資者直接投資;
(七)其它方式,如租賃、易貨貿易等。
第七條 主管部門安排國家有關行政條件較為優惠的外資貸款,重點建設大型水電項目、大型坑口火電項目、遠距離輸電項目以及中西部地區的電力項目。中西部地方應積極創造吸引外資的條件。
第八條 電網為國家所有,國家對電網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調度、統一管理。電力建設利用外資,一律採取借貸方式,由電網經營管理部門還本付息。
第九條 外方投資者可在下列電力項目建設中投資:
(一)火力發電廠;
(二)水力發電廠;
(三)核電廠;
(四)新能源或新技術發電項目;
(五)抽水蓄能電站;
(六)老電廠擴建及技術改造等。
第十條 外方投資都可選擇下列投資經營方式:
(一)外方投資者與中方投資者合資建設,成立中外合資經營發電公司或中外合作經營發電公司;
(二)外方投資者對中國現有電廠的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投資與中方組成中外合資經營或合作經營發電公司;
(三)外方投資者可通過購買中方現有電廠的部分股權,與中方組成中外合資經營或合作經營發電公司,所購股權比例一般不超過30%。
(四)外方投資者可以申請獨家投資建設,經國家批准成立外資經營發電公司。
以上合營公司均為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可以自主經營管理也可以委託有關電網公司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中外合資或合作建設電力項目的合作期限(不含建設期),火電廠不高於20年;水電廠不高於30年。利用電廠存量資產的合營項目,可根據資產評估結果及各方的實際情況確定。
合資、合作期滿後,應按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契約、章程進行清算和移交。
外資建設的電力項目的經營年限和清算移交,比照上述原則確定。
第十二條 合資項目的註冊資本及占總投資比例,中、外方出資比例及出資方式,根據中外合資企業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契約中具體確定。除經國家批准者外,骨幹電力項目(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總容量60萬千瓦及以上),均應由中方控股,保持實際調控權。
第十三條 利用外資建設的電力項目,在引進外資時,應按先進、適用、價格合理的原則,一般以招標方式,同時引進國外設備。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使用國產設備的項目除外。
第十四條 利用外資的電力項目,必須做到包括建設期、生產經營期和期滿清算的全過程外匯平衡。
合資項目的中方不得自行承諾保證外方的外匯收入,應按政策規定向國家外匯主管部門申請優先購買外匯。
在同等條件下,以人民幣結算的項目優先安排。
第十五條 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國際慣例和中國社會公眾經濟承受能力,確定利用外資的電力項目的電價定價原則,促使該項目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生產成本,以取得預期的投資回報或償債能力。
第十六條 外方投資者在中國投資開發建設電力項目的財產權、經營權、收益權等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外方投資者在中國投資開發建設電力項目的合法收益,可以繼續在中國投資,也可以匯往國外。
國家鼓勵外方投資者將從電力項目中獲取的利潤再投資於中國境內的電力企業或其它創匯企業。
第十七條 外方投資者獨資或與中方合資開發建設的電力項目必須在簽訂投資協定的同時,與項目所在電網管理部門簽訂併網協定,在投資前與電網管理部門簽訂電網調度管理契約以及簽訂電量銷售契約等。
第十八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電力項目,要堅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互惠互利,堅持雙方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和每一方利益與風險相一致的原則。
對於利用外資改造老企業的項目,中外雙方應合理分攤企業負擔。
第十九條 要加強資產評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條 通過境外發行股票引入外資的項目,必須進行總體設計,使上市公司重組的規模、發行股票的比例、引入外資的數額與國家巨觀調控的政策、當地經濟的承受能力、電力體制的改革相適應。基建計畫規模、電價調整方案、外匯平衡措施、管理體制變革等,應當切實可行。
第二十一條 引進外資要按照多方面接觸、多方案比較、擇優選取的原則,詳細測算外資的股本金回報率與股本金及融資的綜合回報率,使中外雙方均有合理收益。
第二十二條 要加強利用外資的管理工作。所有利用外資辦電的項目,從申請立項直至登記註冊營業,均須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未規定的事宜,依照中國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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