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中國氣象局
  • 發布日期:2016年4月7日
  • 實施日期:2016年10月1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中國氣象局令
第 31 號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4月1日中國氣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鄭國光
2016年4月7日

政策全文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範防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線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
第三條 國務頸戲多少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
第四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第一類、第狼請套愉二類、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第五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戲頸章制。資質證有效期為5年。
第六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永試頁則。
第二章 資質申請條件
第七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並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2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6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5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近3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300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90%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3年以上。
第九條 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1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3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3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乃陵棵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見附表2);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複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取得疊踏騙《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契約、社會保險關係證明和《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四)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五)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契約的原件及複印件;
(六)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
(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複印件。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堡嘗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書面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現有資質證正、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二)《近3年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見附表4)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
(三)近3年20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四章 資質審查與評審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評審,並對評審結果進行審查。評審委員會評審時應當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並提出評審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家庫,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的委員應當從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入許可審查時限,但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頒發《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並在作出認定後30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未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及其人員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十八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誠信原則,確保其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並對防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負責。
第十九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與其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第二十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後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資質認定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遵守技術標準和規範情況、檢測項目表以及統計數據等內容。
資質認定機構對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記入信用檔案並公示。
第二十一條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原認定機構提出延續申請。原認定機構根據年度報告、信用檔案及資質申請條件,在有效期滿前作出準予延續、降低等級或者註銷的決定。逾期未提出延續申請的,資質證到期自動失效。
第二十二條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在資質證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法人資格管理部門變更登記後30個工作日內,向原資質認定機構申請辦理資質證變更手續。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發生合併、分立以及註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及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核定資質。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合併的,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單位可以承繼合併前各方中較高等級的資質,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分立的,分立後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重新核定。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註冊地的,由新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核定資質。
第二十三條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禁止無資質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裝置檢測,禁止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兼職執業。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資質,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
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檢測質量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檢測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檔案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複製;
(二)就有關事項詢問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防雷裝置檢測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氣象主管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達不到防雷裝置檢測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認定的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予以降低等級或撤銷資質。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防雷裝置檢測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並作為資質延續、升級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防雷裝置檢測標準適用錯誤的;
(二)防雷裝置檢測方法不正確的;
(三)防雷裝置檢測內容不全面、達不到相關技術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裝置檢測結論的;
(四)防雷裝置檢測結論不明確、不全面或錯誤的。
第三十條 鼓勵防雷行業組織對防雷裝置檢測活動實行行業自律管理,並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政策、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全國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資質等級情況公示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對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監督管理、信用信息等情況及時予以公布。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三十四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給予警告,撤銷其資質證;被許可單位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到期後不予延續;處罰結果納入全國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示:
(一)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
(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
(四)與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
(五)使用不符合條件的防雷裝置檢測人員的。
第三十六條 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範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或者在防雷裝置檢測中弄虛作假的,按照《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電力、通信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第三十八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核定資質。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1.防雷裝置檢測專業設備表
2.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
3.專業技術人員簡表
4.近3年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
(以上附表略,詳情請登錄氣象局網站)

內容解讀

4月1日,經中國氣象局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4月7日中國氣象局局長鄭國光簽署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公布了《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日前,中國氣象局副局長於新文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於新文:一是加強防雷減災管理,落實安全責任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黨和國家領導人對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切實增強抵禦和應對自然災害能力提出了明確要求。防雷減災事關國家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防雷安全責任體系不健全,企業主體責任、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問題也尤為突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是防雷減災工作的重要管理手段和實現防雷減災的重要保障。特別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的社會化程度越來越高,規模也會越來越大,隨之而來的安全隱患日益凸顯。為適應新形勢、新要求,氣象部門制定出台《辦法》,依法規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行為,建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責任制,落實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主體責任,提高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是落實氣象法律法規,深化改革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禦裝置的檢測工作。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2004年7月,國務院第412號令設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行政許可事項,並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實施。2010年國務院出台的《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四條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作出了規定。為保證氣象法律法規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落到實處,執行到位,需要制定與其配套的規章制度予以完善細化。
三是開放服務市場,提升檢測能力和水平的需要。為了加快推進防雷減災體制改革,開放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市場,最佳化政策環境,支持和鼓勵具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廣泛參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需要制定出台《辦法》。
記者:《辦法》起草的基本思路和原則是什麼?
於新文:制定《辦法》的基本思路,一是將防雷安全貫穿於《辦法》制定的全過程,強調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是防雷減災工作的重要管理手段和實現防雷減災目的的重要保障,強調健全制度、明確責任,強化依法履職,提高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質量,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二是依法有序開放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市場,培育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主體,支持社會力量廣泛參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擴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的覆蓋面。三是依法規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認定工作,強化資質監管。
《辦法》制定的基本原則是:安全至上,開放有序。安全為先,強調防雷安全的極端重要性,強調健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制度措施、完善審批流程,強化事中事後監管。開放有序,強調開放不等於放任不管,強調在全面開放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市場的同時,健全市場準入條件、市場監管機制、信息公開和誠信評價制度,完善相關標準,依法規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市場,確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市場開放有序、運行規範。
記者:《辦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規範的內容是什麼?
於新文:《辦法》共7章40條,包括總則、資質申請條件、資質申請與受理、資質審查與評審、監督管理、罰則、附則,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了規範和明確。
第一,界定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內涵。明確了防雷裝置的內涵,其表述與《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保持一致。即本辦法所稱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線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
第二,明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許可權和範圍。一是規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二是根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有關規定,《辦法》在第三十七條中明確電力、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第三,明確資質等級、有效期和業務範圍。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明確了甲、乙兩級資質等級的不同業務範圍,規定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
第四,明確資質申請條件,包括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申請甲級資質單位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以及申請乙級資質單位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五,明確資質申請和受理要求,包括受理申請的主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單位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申請受理的主體以及是否做出受理決定的要求。資質申請和受理要求的確立,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六,明確資質認定程式。一是為了保證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可靠,《辦法》對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是否指派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做出明確規定。二是為了確保評審的客觀、公平、公正,《辦法》對評審專家庫的建立、評審委員會委員的確立、評審的方式及其評審意見的審查等做出明確規定。三是《辦法》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認定的有關要求作出明確規定。
記者:《辦法》對強化資質認定監督管理有何規定和要求?
於新文:一是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及其人員應遵守的規則和要求作出明確規定。二是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延續、變更以及實行年度報告制度等作出明確規定。三是規定了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監督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質量考核、監督檢查、信用管理、信息公示。四是規定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記者:如何將《辦法》確立的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於新文:一是抓好《辦法》的宣傳和貫徹落實。各級氣象部門要組織幹部職工認真學習《辦法》的精神實質和制度內容,深刻理解和準確把握《辦法》規定的制度內涵;做好《辦法》及其配套標準、規範性檔案的宣貫工作;加強與當地人大、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溝通與協調,保證《辦法》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二是加強資質認定工作的組織管理。要加強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認定工作的組織管理;落實審批工作人員,加強業務知識、技能以及職業道德培訓和考核;完善評審專家庫建設,確保評審程式合法合規。
三是加強和創新監管機制和方式。要轉變理念,強化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建立工商、安監等多部門溝通和協同監管機制,完善信息公開和信用評價制度,健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市場隨機抽查和過程監管制度,依法規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市場秩序。
四是認真做好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清理工作。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要求,抓緊做好涉及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同時抓緊制定相應的配套措施,確保《辦法》確立的各項制度措施落到實處。
五是狠抓《辦法》落實的監督檢查。要通過全面督查、專項檢查,切實將《辦法》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落到實處,執行到位。
(二)近3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300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90%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3年以上。
第九條 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1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3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3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見附表2);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複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契約、社會保險關係證明和《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四)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五)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契約的原件及複印件;
(六)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
(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複印件。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書面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現有資質證正、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二)《近3年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見附表4)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
(三)近3年20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四章 資質審查與評審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評審,並對評審結果進行審查。評審委員會評審時應當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並提出評審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家庫,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的委員應當從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入許可審查時限,但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頒發《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並在作出認定後30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未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及其人員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十八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誠信原則,確保其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並對防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負責。
第十九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與其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第二十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後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資質認定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遵守技術標準和規範情況、檢測項目表以及統計數據等內容。
資質認定機構對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記入信用檔案並公示。
第二十一條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原認定機構提出延續申請。原認定機構根據年度報告、信用檔案及資質申請條件,在有效期滿前作出準予延續、降低等級或者註銷的決定。逾期未提出延續申請的,資質證到期自動失效。
第二十二條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在資質證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法人資格管理部門變更登記後30個工作日內,向原資質認定機構申請辦理資質證變更手續。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發生合併、分立以及註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及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核定資質。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合併的,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單位可以承繼合併前各方中較高等級的資質,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分立的,分立後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重新核定。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註冊地的,由新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核定資質。
第二十三條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禁止無資質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裝置檢測,禁止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兼職執業。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資質,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
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檢測質量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檢測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檔案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複製;
(二)就有關事項詢問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防雷裝置檢測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氣象主管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達不到防雷裝置檢測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認定的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予以降低等級或撤銷資質。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防雷裝置檢測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並作為資質延續、升級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防雷裝置檢測標準適用錯誤的;
(二)防雷裝置檢測方法不正確的;
(三)防雷裝置檢測內容不全面、達不到相關技術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裝置檢測結論的;
(四)防雷裝置檢測結論不明確、不全面或錯誤的。
第三十條 鼓勵防雷行業組織對防雷裝置檢測活動實行行業自律管理,並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政策、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全國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資質等級情況公示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對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監督管理、信用信息等情況及時予以公布。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三十四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給予警告,撤銷其資質證;被許可單位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到期後不予延續;處罰結果納入全國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示:
(一)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
(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
(四)與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
(五)使用不符合條件的防雷裝置檢測人員的。
第三十六條 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範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或者在防雷裝置檢測中弄虛作假的,按照《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電力、通信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第三十八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核定資質。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1.防雷裝置檢測專業設備表
2.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
3.專業技術人員簡表
4.近3年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
(以上附表略,詳情請登錄氣象局網站)

內容解讀

4月1日,經中國氣象局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4月7日中國氣象局局長鄭國光簽署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公布了《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日前,中國氣象局副局長於新文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於新文:一是加強防雷減災管理,落實安全責任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黨和國家領導人對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切實增強抵禦和應對自然災害能力提出了明確要求。防雷減災事關國家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防雷安全責任體系不健全,企業主體責任、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問題也尤為突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是防雷減災工作的重要管理手段和實現防雷減災的重要保障。特別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的社會化程度越來越高,規模也會越來越大,隨之而來的安全隱患日益凸顯。為適應新形勢、新要求,氣象部門制定出台《辦法》,依法規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行為,建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責任制,落實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主體責任,提高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是落實氣象法律法規,深化改革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禦裝置的檢測工作。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2004年7月,國務院第412號令設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行政許可事項,並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實施。2010年國務院出台的《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四條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作出了規定。為保證氣象法律法規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落到實處,執行到位,需要制定與其配套的規章制度予以完善細化。
三是開放服務市場,提升檢測能力和水平的需要。為了加快推進防雷減災體制改革,開放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市場,最佳化政策環境,支持和鼓勵具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廣泛參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需要制定出台《辦法》。
記者:《辦法》起草的基本思路和原則是什麼?
於新文:制定《辦法》的基本思路,一是將防雷安全貫穿於《辦法》制定的全過程,強調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是防雷減災工作的重要管理手段和實現防雷減災目的的重要保障,強調健全制度、明確責任,強化依法履職,提高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質量,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二是依法有序開放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市場,培育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主體,支持社會力量廣泛參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擴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的覆蓋面。三是依法規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認定工作,強化資質監管。
《辦法》制定的基本原則是:安全至上,開放有序。安全為先,強調防雷安全的極端重要性,強調健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制度措施、完善審批流程,強化事中事後監管。開放有序,強調開放不等於放任不管,強調在全面開放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市場的同時,健全市場準入條件、市場監管機制、信息公開和誠信評價制度,完善相關標準,依法規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市場,確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市場開放有序、運行規範。
記者:《辦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規範的內容是什麼?
於新文:《辦法》共7章40條,包括總則、資質申請條件、資質申請與受理、資質審查與評審、監督管理、罰則、附則,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了規範和明確。
第一,界定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內涵。明確了防雷裝置的內涵,其表述與《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保持一致。即本辦法所稱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線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
第二,明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許可權和範圍。一是規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二是根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有關規定,《辦法》在第三十七條中明確電力、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第三,明確資質等級、有效期和業務範圍。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明確了甲、乙兩級資質等級的不同業務範圍,規定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
第四,明確資質申請條件,包括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申請甲級資質單位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以及申請乙級資質單位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五,明確資質申請和受理要求,包括受理申請的主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單位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申請受理的主體以及是否做出受理決定的要求。資質申請和受理要求的確立,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六,明確資質認定程式。一是為了保證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可靠,《辦法》對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是否指派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做出明確規定。二是為了確保評審的客觀、公平、公正,《辦法》對評審專家庫的建立、評審委員會委員的確立、評審的方式及其評審意見的審查等做出明確規定。三是《辦法》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認定的有關要求作出明確規定。
記者:《辦法》對強化資質認定監督管理有何規定和要求?
於新文:一是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及其人員應遵守的規則和要求作出明確規定。二是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延續、變更以及實行年度報告制度等作出明確規定。三是規定了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監督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質量考核、監督檢查、信用管理、信息公示。四是規定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記者:如何將《辦法》確立的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於新文:一是抓好《辦法》的宣傳和貫徹落實。各級氣象部門要組織幹部職工認真學習《辦法》的精神實質和制度內容,深刻理解和準確把握《辦法》規定的制度內涵;做好《辦法》及其配套標準、規範性檔案的宣貫工作;加強與當地人大、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溝通與協調,保證《辦法》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二是加強資質認定工作的組織管理。要加強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認定工作的組織管理;落實審批工作人員,加強業務知識、技能以及職業道德培訓和考核;完善評審專家庫建設,確保評審程式合法合規。
三是加強和創新監管機制和方式。要轉變理念,強化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建立工商、安監等多部門溝通和協同監管機制,完善信息公開和信用評價制度,健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市場隨機抽查和過程監管制度,依法規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市場秩序。
四是認真做好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清理工作。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要求,抓緊做好涉及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同時抓緊制定相應的配套措施,確保《辦法》確立的各項制度措施落到實處。
五是狠抓《辦法》落實的監督檢查。要通過全面督查、專項檢查,切實將《辦法》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落到實處,執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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