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2009級碩士研究生)

雷洋(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2009級碩士研究生)

雷洋,男,湖南澧縣人,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2009級碩士研究生

2016年5月7日晚,雷洋離家後身亡,昌平警方通報稱,警方查處足療店過程中,將“涉嫌嫖娼”的雷某控制並帶回審查,此間雷某突然身體不適經搶救無效身亡。

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對邢某某、孔某、周某、孫某某、張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務人員玩忽職守案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雷洋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湖南澧縣
  • 逝世日期:2016年5月7日
  • 畢業院校:中國人民大學
  • 居住地:北京市昌平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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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簡介

雷洋,湖南澧縣人,系中國人民大學2005級環境學院的本科及碩士研究生。2012年畢業後,雷洋任職於中國循環經濟協會,曾參與多個工業園規劃,生態文明規劃,污染物處理規劃和循環經濟規劃的編制工作,在環境保護期刊《環境保護》《環境科學》《環境工程》上面都發表過論文。

人物事件

事件發生

2016年5月7日,由於雷洋夫婦剛得一女,其親屬欲來京探望,航班預計當晚23點30分到達。當晚21時左右,雷洋從家裡出門去首都機場迎接親屬,之後雷洋失聯
2016年5月7日20時許,昌平警方針對霍營街道某小區足療店存在賣淫嫖娼問題的線索,組織便衣警力前往開展偵查。
2016年5月7日21時14分,民警發現雷某從該足療店離開,立即跟進,亮明身份對其盤查。雷某試圖逃跑,在激烈反抗中咬傷民警。並將民警所持視頻拍攝設備打落摔壞,後被控制帶上車。行駛中,雷某突然掙脫看管,從車后座竄至前排副駕駛位置,踢踹駕駛員迫使停車,打開車門逃跑,被再次控制。
2016年5月7日,雷某激烈反抗,為防止其再次逃脫,民警依法給其戴上手銬,並於21時34分帶上車。在將雷某帶回審查途中,發現其身體不適,情況異常,民警立即將其就近送往昌平區中西醫結合醫院,22時5分進入急診救治,雷某經搶救無效於22時55分死亡。
2016年5月8日凌晨1時,家人接昌平東小口派出所訊息,要求親屬趕赴派出所。他們於1時30分左右趕到後,被告知雷某因涉嫌嫖娼,在被警車帶往派出所的途中因心臟病突發死亡。雷某被送到醫院的時間為5月7日晚22點09分,到達時已經死亡。
2016年5月8日凌晨4點30分,親屬見到了雷某的屍體,發現其手臂和頭部都有明顯淤血。警察表示,途中雷某曾強烈反抗,跳車時頭部著地,因此受傷。
2016年5月9日晚間,雷洋的妻子證實了此事,已聘請律師介入此事,並希望得到公正解決。

事件調查

2016年5月9日晚間,昌平警方通報此事稱,5月7日20時許,昌平警方接民眾舉報,位於昌平區霍營街道某小區一家足療店記憶體在賣淫嫖娼問題,接警後,警方依法迅速開展查處工作。當晚在該足療店查獲涉嫌賣淫嫖娼人員6名。
期間,民警在將涉嫌嫖娼的男子雷某(29歲,本市人)帶回審查時,該人抗拒執法並企圖逃跑,警方依法對該人採取強制約束措施。在將該人帶回公安機關審查過程中,該人突然身體不適,警方立即將其送往醫院,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警方通報,為進一步查明雷某死亡原因,徵得家屬同意後,將依法委託第三方在檢察機關監督下進行屍檢。
2016年5月13日下午,開始屍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張惠芹教授接受雷洋家屬的委託,經檢察院審批,擔任專家證人。
2016年5月14日10時,雷洋屍檢工作在結束第一階段的初步屍檢後,進入下一階段後續工作。長達約13小時的初步屍檢中,主要進行了全面詳細的屍體解剖和病理檢驗,預計將會在30天以內作出屍檢結論,如果有其他疑難複雜問題,需要延長時間,會另外作出說明。
2016年5月19日11點33分,北京市公安局通過微博發布雷洋案情況通報,北京市公安局對雷洋案高度重視,事發後立即責成昌平分局及時通報檢察機關,並積極配合開展調查工作,相關人員接受調查。公安機關堅決尊重事實、尊重法律,堅決依紀依法處理,絕不護短。
2016年6月1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完成對“雷洋涉嫌嫖娼被民警採取強制約束措施後死亡”線索的初查工作,認為符合立案偵查條件。根據辦案的實際需要,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將該案交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立案偵查。2016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依法決定對昌平區公安分局東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等五人進行立案偵查,按程式通知家屬。同日,北京市有關檢察機關控告申訴檢察部門還向雷洋家屬吳某某通報了檢察機關辦理案件情況。
2016年6月8日,北京檢方下午通報了雷洋案件的最新辦理進展。承辦此案的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職務犯罪局分別約見了涉案警務人員和雷洋家屬聘請的律師,通報案件辦理情況,並聽取了律師意見建議,收取了相關材料。
2016年6月27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邀請中國醫科大學法醫學院、西安交通大學法醫學院、四川大學華西基礎醫學與法醫學院、中山大學中山醫學院、北京協和醫院、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等單位的全國法醫學、病理學知名專家就鑑定機構提交的雷洋屍體檢驗鑑定結論進行審查論證。
死者雷洋符合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檢察機關將繼續依法偵查。涉案警務人員在執法中存在不當行為,東小口派出所副所長邢某某、輔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發後有妨礙偵查的行為。
2016年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務人員及其家屬、雷洋家屬及雙方聘請的律師依法告知了雷洋屍檢鑑定意見。檢察機關對北京明正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的鑑定意見進行了審查,組織了專家審查論證、文證審查,確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檢察機關將繼續依法偵查,結合偵查工作依法判斷事實和證據,準確認定行為性質和責任輕重。涉案警務人員在執法中存在不當行為,昌平公安分局東小口派出所副所長邢某某、輔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發後有妨礙偵查的行為。根據其行為性質和辦案實際需要,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已報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變更強制措施,對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職守罪依法決定逮捕。
2016年11月29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對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孔某、周某、張某某、孫某某等5人涉嫌玩忽職守案偵查終結、依法移送公訴部門審查,並對犯罪嫌疑人孔某、周某、張某某、孫某某等4人取保候審。

審查認定

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對邢某某、孔某、周某、孫某某、張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務人員玩忽職守案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經豐臺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5月7日晚,根據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專項行動部署,東小口派出所時任副所長邢某某帶領民警孔某、輔警周某、保全員孫某某、張某某等人在昌平區龍錦三街涉黃足療保健店附近執行便衣蹲守、打擊任務。當晚21時許,雷某在位於龍錦三街23-13號的足療保健店接受有償性服務離開時,被邢某某等人發現。因懷疑雷某有嫖娼行為,邢某某等人立即追趕,示明警察身份後進行盤查。因雷某試圖逃跑,遂對其攔截並抱腰摔倒。在制服和控制雷某過程中,邢某某等人對雷某實施了用手臂圍圈頸項部、膝蓋壓制頸面部、摁壓四肢、掌摑面部等行為,後邢某某違規安排周某、孫某某、張某某獨立駕車押送。在車輛行駛至龍錦苑東五區南門內丁字路口西側轉彎處時,雷某試圖跳車逃跑,並呼喊掙脫。邢某某等人再次對雷某進行制服和控制,並使用手銬約束,再次向雷某示明身份。其間,邢某某等人對雷某實施了腳踩頸面部、強行拖拽上車等行為,致使雷某體位多次出現變化。後雷某出現身體癱軟和不再呼喊掙脫等狀況,邢某某等人在發現雷某身體出現異常後,未及時進行現場急救、緊急呼救和送醫搶救。待後送到醫院搶救時已無生命體徵,於當晚22時55分被宣告死亡。經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鑑定,雷某符合生前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與死者生前在飽食狀態下,因執法過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劇烈活動以及體位變化等因素有關。事發後,邢某某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做虛假陳述,引發公眾質疑,並與其他四名涉案警務人員故意編造事實、隱瞞真相,妨礙偵查。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依法認定:邢某某等五人在執行公務活動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存在不當執法行為,執法行為超出合理限度,致執法對象發生吸入性窒息;不履行職責,在發現雷某身體出現異常後,未及時進行現場急救、緊急呼救和送醫搶救,致執法對象未得到及時救治,以致發生死亡結果。且事後故意編造事實、隱瞞真相、妨礙偵查。該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符合玩忽職守罪構成條件。鑒於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據上級統一部署開展執法活動,對雷某執行公務具有事實依據與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礙執法行為,犯罪情節輕微,能夠認罪悔罪,綜合全案事實和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務人員不起訴。同時,檢察機關已向紀檢機關通報有關涉案黨員違紀情況,向公安機關發出檢察意見書,並移送相關材料,建議紀檢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對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務人員及相關責任人依紀依規嚴肅處理。
北京市檢察機關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始終堅持依法、客觀、公正、透明的原則,依法開展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及時向社會公布案件處理信息,多次聽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並按規定啟動人民監督程式進行監督評議,保證案件依法公正處理。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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