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雷志強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8年2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接受審查,免去職務,違紀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
人物履歷
1978.10——1980.08 甘肅省財貿學校財政專業學習
1980.08——1990.06 甘肅省天水地區財政處、天水市財政局副科長、科長
1990.06——1992.12 甘肅省天水市財政局副局長
1992.12——1994.03 甘肅省天水市財政局局長
1994.03——1999.01 甘肅省天水市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其間:1993.09——1995.11在蘭州商學院財政專業專科學習;1993.09——1995.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黨政管理專業本科學習)
1999.01——1999.06 甘肅省天水市政府副市長
1999.06——2005.08 甘肅省天水市政府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其間:1998.09——2000.06在財政部科研所財政專業研究生班學習)
2005.08——2007.06 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2007.06——2009.11 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黨委書記、紀委書記
2009.11——2014.10 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黨委書記
2014.10——2017.04 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黨委副書記
人物事件
接受審查
2017年4月,據甘肅省紀委訊息: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理事長、黨委原副書記雷志強(正廳級)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免去職務
2017年5月3日,甘肅省人民政府決定:免去:雷志強的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職務。
違紀雙開
2017年9月,中共甘肅省委常委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共甘肅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理事長雷志強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決定給予雷志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7年10月,甘肅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副書記、理事長雷志強(正廳級)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
2018年2月,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理事長、黨委副書記雷志強(正廳級)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慶陽市人民檢察院向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雷志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雷志強,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慶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雷志強利用其擔任天水市副市長、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且有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慶陽市中級法院2018年12月18日在合水縣法院開庭審理雷志強案,慶陽市檢察院起訴書指控,雷志強從上世紀90年代至2017年,利用職務便利,在貸款審批、匯票承兌、授信業務以及幹部選拔等過程中,為他人及近親屬牟取利益,收受薛博仁等42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4160.6833萬元,另有8198.6058萬元家庭財物不能說明來源。
2019年1月9日至10日,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理事長、黨委副書記雷志強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慶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雷志強在擔任天水市副市長、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黨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貸款審批、匯票承兌、授信業務、幹部選拔等過程中,為他人及近親屬謀取利益,收受42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4160萬餘元,另有8198萬餘元財物不能說明來源,提請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三項規程”的要求召開了庭前會議。庭審中,法庭宣讀了庭前會議報告,明確了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當庭進行了質證。在法庭主持下,控辯雙方圍繞指控事實充分發表了意見,雷志強及其辯護人依法進行了辯護。雷志強作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界民眾、新聞記者120餘人旁聽了庭審。本案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