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夢佳

雷夢佳

雷夢佳(1995年04月10日-2010年04月07日上午10時許),因和一女同學打架,班主任以組織全體同學投票來決定是否讓她留下來改正錯誤抑或叫她回家接受教育一周。結果多數同學選擇了讓她回家。一個15歲花季少女就這樣投渠自盡了。這一事件引發了所謂學生自主管理的底線以及所謂“民主評議”、“投票”等等一系列社會問題,讓人深深思考。每個人都不希望看到“雷夢佳事件”再次發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雷夢佳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地:河南省洛陽市
  • 出生日期:1995年04月10日
  • 逝世日期:2010年04月07日上午10時許
  • 職業:學生
  • 事件:學生的自主管理造成的自殺事件
個人事件,新聞報導,專家觀點,

個人事件

2010年4月6日,河南省洛陽市孟津縣西霞院初級中學初一學生雷夢佳和同年級其他班另一個女同學打架,班主任周老師在4月7日組織全體同學投票。投票之前,周老師讓雷夢佳先迴避,然後讓全班同學就雷夢佳嚴重違反班紀班規的現象做了一個測評。測評是道選擇題:是留下來給她一次改正錯誤的機會,還是讓家長將其帶走親職教育一周。結果對雷夢佳不利。26個同學選擇讓她回家接受教育一周,12個同學選擇再給她一次機會。
在得知自己被大部分同學投票趕走後,於是,周老師打電話給雷夢佳的母親,讓她來接女兒回家。但是,雷夢佳已在學校附近的黃河渠邊的青石板上留下了遺言:“雷夢佳生命就此結束!爸、媽,對不起,你們的恩情來世再報!輝輝,來世再做好朋友!”
15歲花季少女留下遺言,投渠自殺。
2010年4月7日,在學校附近黃河渠邊的青石板上留下三句遺言後,雷夢佳投渠自盡。

新聞報導

學生自主管理的底線在哪裡?一群未成年人能否決定一個未成年人的命運?15歲花季少女沉甸甸的生命拷問,讓人無法逃避。
被投票趕走後,她跳進水渠
“雷夢佳生命就此結束!爸、媽,對不起,你們的恩情來世再報!輝輝,來世再做好朋友!”4月7日,在學校附近黃河渠邊的青石板上留下三句遺言後,洛陽孟津西霞院初級中學初一學生雷夢佳投渠自盡。
4月20日,雷夢佳的父親雷先生告訴記者,4月10日,是雷夢佳的15歲生日,去年生日,她還請幾個要好的朋友,撮了一頓以示慶祝。但今年的生日,沒有了好朋友和父母的祝福,不知道她在另一個世界是否過得快樂?
媒體報導,雷夢佳死於4月7日上午10時許。而在10時以前,雷夢佳被全班多數同學投票趕出了學校。
全班投票的起因是雷夢佳犯了錯。4月6日,雷夢佳和同年級其他班另一個女同學打架,班主任周老師在4月7日組織全體同學投票。投票之前,周老師讓雷夢佳先迴避,然後讓全班同學就雷夢佳嚴重違反班紀班規的現象做了一個測評。測評是道選擇題:是留下來給她一次改正錯誤的機會,還是讓家長將其帶走親職教育一周。結果對雷夢佳不利。26個同學選擇讓她回家接受教育一周,12個同學選擇再給她一次機會。
根據多數學生的意見,周老師給雷夢佳母親朱女士打電話,讓她把孩子領走。對於老師的決定,朱女士說“自己並沒有反對”,但當她趕到學校時,卻發現自己的孩子不見了。
律師:投票趕人,屬於變相體罰
作為當事方,雷夢佳的班主任周老師在接受採訪時承認,投票決定雷夢佳的去留是事實,但孩子的死在他意料之外。周老師還透露,班上有規定,對犯錯誤的同學,學生要民主評議。
4月15日,經孟津白鶴鎮政府、學校和死者家屬等五方多次協商,達成協定,由鎮政府、村委會、西霞院初級中學、教師本人等給死者家屬一次性補償9萬元。
對老師的做法,雷先生認為,很不妥當。孩子再調皮,老師也不能組織同學趕她走,15歲的女生心理還未完全發育成熟,怎么能用這種極端的方式對待學生?
雷先生說,雷夢佳平常性格很開朗,沒有心理疾患。學習成績在班裡也不錯,愛好文學,班主任老師平常對她也不錯。老師如果是打她一頓,她也不會投河,關鍵是民主投票,傷了孩子自尊。
4月14日,媒體報導雷夢佳的事後,孟津縣教育局給洛陽市教育局遞交了《關於白鶴鎮西霞院國中學生雷某擅自離校後溺水身亡事件的調查及處理情況的報告》。4月15日,校方把補償金給了雷夢佳的家人。
雷夢佳的母親朱女士不同意孩子“擅自離校”的說法。她說,是老師讓孩子離校的。老師不把孩子親手交給家長,這樣做是不負責任的。
洛陽洛太律師事務所張耀顯律師說,民主投票趕學生走,屬於變相體罰學生,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精神相悖,但沒有具體法律條文規定學校應該負多大的法律責任。
當事老師神思恍惚,校長被停職
4月20日,記者趕到西霞院初級中學,想搞清這次民主投票的前因後果。
負責人李校長說,懇請媒體放過老師。因為目前電視、報紙、網路輪番上陣,矛頭直指老師和學校。當事的周老師,目前神思恍惚,已在家休息。周老師家屬找學校多次,說周老師現在精神狀態很不好,實在不宜接受採訪。
李校長說,雷夢佳出事後,周老師就被教育局領導批評了,包括自己也被停職,目前自己是代理校長,眼下全校48名老師,人人自危,不敢管學生了。學校的教學管理工作面臨崩潰。
雷先生說,雷夢佳死後,周老師連道歉的話都沒有。學校應該對全體老師進行再教育,以避免悲劇再發生在其他孩子身上。
李校長說,不是不道歉,而是周老師的確受到巨大打擊。從4月10日開始,學校已經對全體老師進行了四遍培訓,下一步還要對老師進行再教育。
對雷先生所稱的雷夢佳性格很開朗,李校長說,的確是這樣。
李校長透露,對雷夢佳的死,雷先生曾向公安機關報案,學校倒是希望能查清真實死因,因為黃河渠的水平常比較淺,水位才到雷夢佳膝蓋處,而雷夢佳出事那天,水位卻上升了,這中間有何蹊蹺,應該調查清楚,現在輿論一邊倒地說學校逼死孩子,這不公平。
不過,一位學校老師告訴記者,和雷夢佳打架的另一名女同學,也受到了老師批評,但沒有遭受被同學投票趕走的命運。
媒體和公眾關注的焦點是,為什麼要組織學生投票趕雷夢佳走?李校長說,縣教育局曾開過研討會,要求推廣學生自主管理,沒想到周老師讓學生自主管理,卻出了這事。
雷夢佳被同學投票趕出校門,是不是學校自主管理的具體條文規定?李校長說,自主管理是新事物,教育部門和學校只是鼓勵老師進行探索,學生違反課堂紀律,和同學打架,該給予什麼樣的處罰,該不該由學生投票決定,這些沒有硬性具體規定。
沉痛課題:學生需要什麼樣的自主管理?
在西方的法庭審判中,經常使用陪審團制度,讓公民決定公民的命運。學校或老師不能用這種方式管理學生嗎?
張耀顯律師認為,陪審團制度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而初一學生是未成年人,讓一群未成年人決定另外一個未成年人的命運,是荒唐和不負責的行為,由此來剝奪孩子一周的教育權,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公開的媒體報導顯示,學生自主管理在很多學校都已實行。三年前,漯河市一國小,為鼓勵學生自主管理,設立了校長助理制度,小學生代替校長,檢查校紀,對學生進行管理,受到了家長和老師的普遍好評。而焦作市沁陽市教育局2008年開始取消小學生家庭作業,讓學生在業餘時間自主管理自己,家長也很滿意。
但自主管理的“龍種”為何在雷夢佳的學校就成了“跳蚤”?陶行知先生曾撰文說,自主管理是為學生預備種種機會,使學生能夠組織起來,養成他們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蘇聯著名教育家蘇霍姆林斯基在《給教師的一百條建議》中曾經說過:“自我教育需要有非常重要而強有力的促進因素——自尊心、自我尊重感、上進心……”鄭州市教育學會會長陳明魁認為,西霞院初級中學採用傷害學生自尊心的方式,來進行學生自主管理、自我教育,如此南轅北轍的行為,不能和自主管理畫等號。
陳明魁說,中國內地,目前還沒有哪一級教育部門公開推行學生自主管理制度,究竟學生該如何自主管理,底線和邊界在哪裡,還是一個正在探索的歷史性課題。
西霞院初級中學李校長說,農村學校老師的水平的確不如城裡,這個悲劇,給學校提了個醒,希望全社會都來關注如何提高教育不發達地區教師素質問題,避免再次發生這樣的悲劇。

專家觀點

教育懲戒權的底線在哪裡
這是一起意外的悲劇。因為學生自盡,輿論一邊倒地對當事教師的“投票行為”進行譴責:家長認為,“老師如果是打她一頓,她也不會投河,關鍵是民主投票,傷了孩子自尊”;律師說,“民主投票趕學生走,屬於變相體罰學生,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精神相悖”,好在“沒有具體法律條文規定學校應該負多大的法律責任”。
誰也不希望悲劇發生,但就具體事件而言,恐怕也當慎言教育懲戒的責任。學生打架不是小事,影響惡劣自當有所責罰,這既是對當事人及其家長負責,也是對教育秩序與環境負責。那么,如何懲戒?班主任沒有獨斷專行,而是將“繼續留下來”還是“帶走親職教育一周”的選擇權交給同班的學生,情理上並沒錯。
通過這一悲劇,我們再次見識了教育懲戒權動輒得咎的尷尬處境。其實,應不應嚴責班主任及學校的教育行為,只須回答好兩個核心問題。
一是“民主投票”合不合乎程式正義,這一環節是不是必然、或者基本必然導致學生的自盡行為?我們總不能因為有人吃飯小機率地噎死了,於是就說飯店居心叵測,謀財害命吧。
二是學生打架這種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究竟要不要追責?有一點是肯定的:假設打架的學生不被帶走,也不被責罰,可能又會有人說“枉為人師”,基本的責任也不履行,孩子犯錯了為什麼不教育?
那么,學校該怎么做?我們不提倡體罰,也不接受悖逆教育規律的威權教育。然而,我們更當明白一個道理:懲戒與賞識是教育的天與地,缺了誰都不能算是完整的教育。
偽民主VS軟暴政
老師愚昧,害煞學生;師道尊嚴,空話一聲。
26比12,同窗孩子的一次“表決”,把一位國中女生推上了絕路!在這個蓬勃的春天,在河南洛陽某國中,15歲的雷夢佳因和同學鬧架兒,被班主任周老師“授權”全班同學進行“投票”,以決定她是留下,還是“請家長帶走教育一周”。在被“多數人”決定“走人”之後,雷夢佳投渠自盡。
“被民主”,一個多么嚴酷的現實。周老師說,“班上有規定,對犯錯誤的同學,學生要民主評議”。由此可見,這個老師十足一位“民主盲”。他竟然不知道民主主要是用來決定公共事務的,而不是處置個人的。
類比一下吧:公車里15個人,有14人投票決定把另一個看起來邋裡邋遢的人趕下車,請問這是民主嗎?辦公室里10名同事,9個人投票表決把另一個愛提批評意見的人開除,請問這是民主嗎?四合院裡住著5戶人家,4戶戶主投票一致同意把另一個大戶的房子沒收作為公用,請問這是民主嗎?只要不是腦殼被門板夾得厲害——腦殘得不行的人,都不會認為這是真民主。
是的,這絕不是民主,而是偽民主。這種偽民主的本質,是“局地多數人暴政”,只是這種暴政以“民主”的面目出現、表現為“軟暴政”而已。民主本該成為一種現代生活方式,民主本可以從政治生活滲透於日常公共事務,但用錯對象的“民主票決”,那就絕不是民主,而是典型的不懂民主為何物的偽民主。一個普遍缺乏真民主的環境,才會產生大量的偽民主。
教育中,民主是應有之義,但首先一定要弄清民主之真偽。比如,全校學生投票決定“女生不能留長髮”校規的去留,這是民主;如果全校學生投票決定一位“不遵守”校規而留了長發的女生的去留,那就是偽民主。偽民主如果肆虐,軟暴政必然橫行。
民主化班級管理,是教育管理中的一種方式,更是一種學問、一種思想。教教教師,為他們進行一次民主常識培訓,看來真有必要——因為這些老師在他自己的學生時代,就沒有受到過公民教育,是個骨子裡的民主盲。
投票逼死女生是教師導演的多數人暴力
學生打架,影響肯定不好。班主任因此對學生進行教育無可非議,以民主投票的方式管理班級本身並沒有問題,但是班主任以此決定犯錯學生的去留,顯然沒有把握好適當批評教育的分寸。
從契約角度講,家長把孩子送到學校,就與學校達成了委託監護關係。教師特別是班主任有義務履行委託協定,保護孩子的受教育權,把孩子安全交還給家長。班主任以投票的方式驅趕學生離校反省,實質是一種違約行為。少數服從多數雖然是一種民主形式,但是學生的受教育權不適用於此——如果一個學生的受教育權這樣被“少數服從多數”禁止掉了,無疑將十分可怕。
從教育的角度講,教師組織學生投票驅趕打架女生是一種教育的失敗行為。如何教育引導那些淘氣孩子,既是對教師智慧與教育藝術的檢驗,也是教師工作的職責所在。教育家蘇霍姆林斯基說得好:“漂亮的孩子人人喜歡,只有對醜孩子的愛才是真正的愛。”雖說雷夢佳自殺除了與投票直接相關以外,還與其心理承受能力較差有關,但是雷夢佳自殺還是給教育者敲響了警鐘。
退一步講,即使沒有逼死學生,“民主”投票驅趕學生的弊端也顯而易見。如此做法會深深刺痛孩子的自尊心,並讓孩子產生逆反、孤僻心理,甚至給孩子留下可怕的陰影。教育有句名言,“沒有教不好的學生,只有不會教的老師”。打架的學生只是調皮,並非無可救藥。在價值觀念多元化、素質教育不斷深入人心的今天,老師更應該樹立以生為本的理念,一切從學生的根本利益出發,讓全體學生感受到學習的快樂,感受到集體的溫暖,而不能粗暴剝奪部分學生平等的受教育權利。
逝去的生命無法挽回,雷夢佳之死令人痛心。這對當事學校與班主任都是一個教訓。與此同時,值得追問的是,還有多少違反教育規律、傷害孩子心靈的荒唐做法仍在被一些教育者沿襲,腐蝕著教育的明天呢?這實在是一個沉重的話題。
多數人之“暴”是從哪裡來的?
這起悲劇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多數人暴政”,並由此反思當前教育在“公民教育”上的嚴重缺位。這是一起典型的“多數人暴政”殆無疑義,但如果人們的思考僅止於此,將錯失悲劇的真正成因。我們不妨換個角度,假使當時全班投票投出的是一個相反的結果,這樣的悲劇還會發生嗎?再假使當時並非交由全班投票而是由班主任決定讓雷夢佳的母親將其領回,這樣的悲劇就不會發生嗎?
在這起悲劇中,“民主”的工具被錯用了,然而左右結果的並非“民主”這個工具,而是每一個孩子的內心——要他們預知行將有一起悲劇發生,顯然超出了他們的能力,但他們理當能夠意識到,自己的一票將對同學的尊嚴造成怎樣的傷害;假使他們懂得友愛,懂得照顧別人的尊嚴,懂得設身處地,那么他們手中那一票就不會輕易投出。我們甚至可以想像當他們投出那一票時潛藏於內心的幸災樂禍,猶如大家一起向一個被人包圍的弱者扔石頭,其實人有沒有罪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大家可以向他扔石頭,並從中收穫快感。而如果我們將思路延伸,以此觀照成人世界,觀照社會,當明白人與人之間缺少友愛與尊重,並形成“多數人暴政”,並不唯這些孩子為然。
“公民教育”可以培養人們對規則的敬畏、對權利的尊重,然而要培養人們的愛心、悲憫心,則非“公民教育”所能承擔——“公民教育”之外,更不可或缺的是“愛的教育”,甚至可以說“愛的教育”乃是“公民教育”的前提,因為唯有先在一個人的心中建立起友愛意識,其對規則與權利的尊重才會發自內心、自然而然。
毋庸諱言,不管是“公民教育”還是“愛的教育”,在我們當前的學校教育中都普遍缺位。而缺位的原因,一方面是負有教育之責的教師與教育行政人員本身就缺少公民訓練、缺少友愛情愫(那位班主任就是如此),要他們將公民意識、悲憫情懷傳遞給學生,顯然是一種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另一方面則是當前教育體制對“公民教育”的排斥或者說忽視——當前教育體制更喜歡灌輸“服從”意識而排斥公民的“不服從”意識,而在“愛的教育”上又往往流於大而無當與形式主義——比如講愛就講“無私的愛”,講到你根本做不到;表達愛心就是捐錢捐物,很難構想在這種“借父母的錢獻自己的愛”的過程中,愛心能得到多少滋潤與成長。於是我們看到當玉樹臨難,小學生們爭相獻愛心,人人有“大愛”,另一面卻依然會發生全班投票將同學推向死地的悲劇。
當民主的屠刀砍向少年時代的蘇格拉底
民主是個好東西。可是,民主也具有兩面性,一面是天使,另一面則為魔鬼。讓班級管理完全民主,不可謂不是一種教育創新,對於學生民主意識、公民意識的培養,定然有著不言而喻的意義。可是,培養歸培養,啟蒙歸啟蒙,將之落實到現實場面,甚至是把班級搞成古典時期的民眾法庭,從而對某一學生進行宣判,卻也難逃“多數人暴政”之嫌。雷夢佳的死,就證明了“民主屠刀”的殘酷性。  雖然民主程式的制定者班主任老師與公投的踐行者每位學生,都沒有直接殺死雷夢佳,但雷夢佳的死卻與每個人相關。更為直接地說,是班主任與同學們對民主的新鮮感與投票熱情直接宣判了雷夢佳的死刑。當然了,也有人會問,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也是被民主制度殺死的,可蘇格拉底卻是欣然接受的,兩者的區別是什麼?  在筆者看來,雷夢佳,只是一名初一的學生,她沒有必要成為民主的犧牲品,更沒有義務為民主制度去丟掉自己的性命,她即便沒有民主意識,她也仍然能成為一名好學生、一個好孩子。還有,對於一個孩子而言,看重同學們對自己的評價,往往要比所有的價值都要重要。所以,與其說殺死雷夢佳的是民主決策後的“回家反醒一周”,還不如說說她在同學們面前失去了面子和尊嚴。  而蘇格拉底則不同。他是當時古希臘的最偉大哲學家與公共知識分子,他不僅能完成對民主概念利弊的權衡,必要的時候,他還有義務為民主制度去犧牲,並且,只有這樣,全體國民才會認為民主制度是好的。所以,蘇格拉底臨死前是淡定的、坦然的。  可以說,兩者的身份、年齡直接決定了不同的心態和責任。而在幼稚的市民社會與幼稚的教育體制中強行推行原始的野蠻的民主,勢必會造成校園悲劇的發生。也只能說,雷夢佳的死只能證明校園民主的荒謬,而蘇格拉底的死卻能證明民主制度的偉大。  記得4月22日《南方周末》發表了一篇中學生寫的評論,名字叫做《民主會給班級造成混亂?》。其大意是講,班主任為了完成對班級民主的糾編,印發給了一些這樣的文章給學生看:《印度解決不了溫飽問題是民主的錯》、《越民主越腐敗》、《缺乏民主是一種優勢》……雖然說這位班主任印發的這些文章有些“言重”了,可筆者相信,這樣的班級中是斷然不會出現第二個雷夢佳的。校園民主,永遠是個爭論不完的話題。可是,如果孩子們的觀念中無民主的土壤與意識,整個社會也沒有市民社會的常態與理念,斷然把學校里的所有事務都民主化、公投化,只能是對“跑步進入共產主義”的重演。唯有市民社會或公民社會的土壤到了最肥沃的時候,學校民主才到了得以推行的成熟時機。
為何恁多同學“選擇”趕走犯錯女生?
一個花季少女在被同學投票趕走後,不堪如此打擊,終於懷著對父母和朋友的無限留戀,結束了年輕的生命。聞之,令人無比心痛!然而讓人更加痛心的是,為何在“留下來給她一次改正錯誤的機會”和“讓家長將其帶走親職教育一周”這兩項一輕一重的選擇中,小小年紀的國中生竟然多數都選擇了那項“重”的“教育”方式呢?出現這種對犯了錯的朝夕相處的同學不給“機會”而贊成“從嚴”的集體行為,我們的親職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應不應該對此做一番深刻的反思?
一位偉大的哲人曾經教導我們:“一個人的社會存在,決定一個人的思想”,家庭和學校是孩子們的重要“社會存在”,因此,父母以及老師對待犯錯者的態度,直接影響到孩子對待犯錯同學的態度。我們在“文革”中的很長一個時期,都熱中於把一些所謂犯有各種錯誤的批判、鬥爭對象,“打翻在地,再踏上一隻腳,叫他永世不得翻身!”而今雖然“文革”已去,但此種對犯錯者不依不饒的“遺風”猶存。某些家長對犯錯的鄰人、同事的窮追不捨、大加撻伐,以及在本單位領導或對立面犯錯後的彈冠相慶、舉杯慶賀,都會對孩子的心靈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而一些教師平時對犯錯學生的疾言厲色、厭惡情緒、冷漠態度、孤立政策,更是對學生的一種誤導,教師的這種直觀演示,必然會使平日習於看老師“臉色行事的學生上行下效。在這種“家裡家外”的“社會存在”中耳濡目染的學生,如果讓他們在幾個輕重不一的選項中選擇對犯錯同學的“教育”方式時,他們不選懲罰最重的方式才怪!
所以,“被大部分同學投票趕走後”而引發女學生自殺的事件,表面上看好像是學生的投票結果所引發,但問題的根源則在我們的親職教育、學校教育。倘使我們的家長和老師平時在對待犯錯者的態度上,能夠做出正確對待的表率;倘使我們在孩子如何做人的教育上,能從小就注重培養他們的善良之心、惻隱之心、仁愛之心,他們何至於在同學犯錯後選擇“讓家長將其帶走親職教育一周”的“教育”方式呢?恐怕都會主動、熱情地去接觸、關心、幫助犯錯的同學,而少女自殺的悲劇也就不會發生。
努力培養孩子的善心和愛心吧,這是一個關乎國民素質的大課題。
投票逼死女生折射教育者的法定職能沉淪
據說現在中國小校都很時髦“自主管理”,發揮學生的能動性,讓他們對班級乃至學校事務有更大更多的話語權。雷夢佳所在班級的班主任,無疑很好跟上了這個時髦,讓同學投票決定犯錯誤的雷夢佳的去留——夠“自主管理”,夠民主了吧?
遺憾的是,種下龍種結出跳蚤,雷夢佳卻以自殺身亡給熱衷“自主管理”的教育者一句耳光。這些人要覺得委屈了:難道我們賦予學生更多“自主管理”權,也錯了嗎?
“自主管理”本身沒有錯,相較於之前體罰學生的種種粗暴措施,可謂教育理念上的一大進步。但問題是,“自主管理”不等於“放羊”,可以全然不顧教書育人者應該履行的職責。
與其說雷夢佳死於全班同學集體投票“放逐”,不如說死於班主任的失職——以“自主管理”為擋箭牌,將班主任應該有的教導犯錯誤學生的職能全部轉移給同學,讓大多數同學決定某一個同學的“生死”,這是不是很滑稽?如果這個邏輯成立,還要老師乾什麼,還要學校和教育法乾什麼?
雷夢佳之死,以極端的悲痛方式,讓我們看到不少教育者理念和實踐陷入了一個堪憂的誤區:少管、不管就是“人性化”,就是尊重學生自主性。殊不知,這樣的“自主管理”和體罰猶如一枚硬幣的兩面,都是法律和道義所規定的教育者職能出現不應該有的偏差與沉淪。
但願雷夢佳之死能警醒教育者,回歸常識,重新正視“教書育人”沉甸甸的責任和擔當。
每一票都是射向同學的子彈
據說,學校正在推行學生的自主管理。只不過對於無論是身體、還是心智,都還沒有完全發育成熟的這些孩子們來說,自主管理一下遲到早退、沒有按時完成作業這些小事情還行,真要是去公投一個學生的去留,就不但是對被公投者的殘忍,也會對公投者留下心理陰影。
在某種特殊的環境下,去賦予孩子們還無法把握的權力,只會在孩子心靈之中留下陰影,甚至對當事人造成無法挽回的惡果。
這裡已經不是說有沒有18周歲或者學校的紀律問題。當雷夢佳的同學利用老師賦予自己手中的權力,用投票去決定另外一個個體命運的時候,他們是不會質疑老師這樣做是不是合理的,他們只會想到我這一票該投同意還是反對,甚至他們還會認為自己的這一票很神聖。當雷夢佳最後被集體決議說“你OUT”了的時候,那一刻,就像是一群待宰的羔羊集體蜷縮在一邊,看著屠宰手從自己的一群當中拉了一隻出去,而這一群或許還會想到自己是個幸運者,終於躲過了一劫,而對於那雙腿使勁兒往後縮、眼裡滿是求救信號、不想被拉出去的一隻,暫時安全的一群不會想到去搭救,頂多會有一點點的同情,甚至連同情也不會產生。人的惡,人的弱,在這樣一種情況下,會被完全釋放。
雷夢佳死了。投票決定雷夢佳離開的同學們還活著,這些同學甚至會有一些和雷夢佳玩得不錯的。我不知道,當這些同學長大成人,甚至是在這些同學長大成人的過程中,這些同學或許是否會有一些困惑難以釋去,有一些陰影難以消除。
也許你要說雷夢佳太脆弱了,或許她真的脆弱,但不論怎樣,對一個孩子留校還是回家搞公投,其中的每一票都是射向雷夢佳的子彈。
可悲的“民主評議”
悲劇的發生並不是因為學生自主管理這樣一種形式出錯,而是當前中國小公民教育的缺失,是沒有成熟的公民意識、不明確自己權利和義務所致。
很多學校里都會搞這種“民主評議”。只不過,雷夢佳,這個有著詩一樣名字的女孩,就這樣成為這種“民主評議”的犧牲品,真不知那位組織“民主評議”的班主任有著怎樣的感想。
民主,簡言之,就是“少數服從多數”,無論家庭、學校、單位凡遇到表決的事兒,肯定是唯“民主評議”馬首是瞻,這與儒家思想提倡的個人服從集體也一脈相承。民主評議的最大好處就是簡捷利落、名正言順。要說是否眾望所歸我卻不敢苟同。別忘了,幾乎“民主評議”的選擇結果都是引導式的,比如針對雷夢佳打架的這次所謂的“民主評議”,在評議之前班主任便已定性為“違反班紀班規”,這無疑已明確表示雷夢佳同學是錯的應該受懲處,至於班主任給出的兩個選擇結果:留下看錶現或讓家長帶走教育一周,說白了一點意義都沒有,結果很明白,班主任就是想讓雷夢佳走人回家,只不過為了體現民主,有必要再提供一個選擇結果,不然怎么能叫民主呢?投票的結果可想而知,在班主任的引導下,同學當然會選擇班主任最傾向的那個結果了。
學校那種所謂“民主評議”的氣氛也非常濃厚。形式非常簡單,班主任做出結果後只需問:同意的請舉手!包括評選紀律最差的學生也是這樣。所幸的,國小階段的孩子自我尊重的意識還不是很強烈,不然,這種被頻頻使用的“民主評議”會催生多少個“雷夢佳”也未可知。
雷夢佳生前性格活潑開朗,學習成績也不錯,試想,一個性格外向的孩子面對“民主評議”也會選擇一個極端的做法,那些性格稍微內向的孩子呢?從這個角度看,學校的所謂因自主管理應運而生的“民主評議”制度是不是也應該慎用,尤其是當這些個“民主評議”制度和一些人強大的意志控制力綁在一起時,“民主評議”這個被時代美談的制度無疑會變成一把鋒利無比的雙刃劍,並且直取孩子的要害!
每個人都不希望看到“雷夢佳事件”再次發生!
有一種變態,叫投票
雷夢佳是被投票死的。令人心寒。
雷夢佳是死在“投票”的旗號下。如果“投票”蛻變成為殺人的兇器,那么,我們不能不說,這樣的“投票”,已經變態。
蛻變成為殺人兇器的變態“投票”,是怎樣的“投票”?估計還沒有一個準確的概念。有的,就是因為生命被投票而扼殺的案例。譬如,雷夢佳;譬如,2009年,農民工陳國芳和張大有因為感冒,被同車的旅客投票,要求他們下車。陳國芳和張大有他們雖然沒有死,但是在寒冷的冬夜,他們“被下車”時,很冷。
這種“變態的投票”,一般在出現在民間,出現在組織性很差的群體,出於一種自發的盲目的模仿。沒有依據,沒有規則,只是憑大多數人的態度。這種態度,與公平無關,與公正無關,有關的,是這個群體成員的情緒。偶而也尷尬於一些有組織的活動,譬如關於番禺垃圾焚燒廠項目全民公投的網友留言中,有網友質疑這是“讓誰死”的投票。
現代中國開化以來,投票似乎成為一種裁決的新潮。雖然沒普及性的教材,沒有規範的培訓,但是,大凡眾口難調、眾議難決、眾說紛紜等事務,無不一投了之。或因可以掛上公平、公正的招牌,讓人們看起很權威。以致無言以對,無語相辯,無法抗爭。以致留下遺書,投渠自殺。
變態的投票,可以殺掉人的生命,也可以殺掉公平、公正。譬如武漢消協、個協與行業協會搞的謝絕自帶酒水的東西,最得商家歡天喜地。如果某些單位年底把這些所謂服務監管對象的商家請來投票測評滿意度,絕對是高票的滿意。雖然消費者卻無法滿意,但是,消費者無權投票。投票一變態,公平不公平,公正不公正,誰知道呢?
變態的投票,很危險。
“被民主”的悲劇
公元前399年,蘇格拉底因信仰和言論受到3位同胞的指控,由500個雅典公民組成的陪審法院,以360票對140票,決定對蘇格拉底處以死刑。4月6日,河南洛陽孟津西霞院初級中學初一學生雷夢佳因與同學打架,班主任組織全體同學投票,決定是讓雷夢佳留下學習還是請家長將其帶走親職教育一周,大部分同學投票贊成將雷夢佳帶走。4月7日,雷夢佳投渠自盡。
蘇格拉底和雷夢佳“被民主”的悲劇,並非民主的失敗,而是人們對民主的功用認識不清,對民主與自由的關係產生了重大誤解。雅典城邦認為民主投票可以決定一個人的信仰和言論是否有罪,而雷夢佳的班主任顯然認為:一個學生的人格尊嚴,及其受教育權,可以由同學們投票來決定。
他們錯誤地認為民主是終極價值,將民主凌駕於自由等基本人權之上。事實上,任何團體和國家,民主都只是保障和捍衛自由的最不壞的工具。因為,國家、社會、民主、法治、道德、市場、科學、責任、義務,都應當是為了最終實現、保障、捍衛、擴大人的自由權利而發展起來的體系或概念,以服務於自由為最終目的。
生命權、財產權、自由權、人格尊嚴權,這些讓自由得以實現的最基本的人權產生於社會或國家出現之前,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不是人間法律所能賦予,亦不能以法律、民主投票等形式加以禁錮、剝奪或限制。
所謂天賦人權,並非誰“口銜天憲,說這是天賦,那是天賦”,而是指人之為人的自由的屬性,沒有這一基本屬性或基本權利,我們就不配稱之為人,而必須另加一個確切的定義,如:奴隸。若問人權憑何天賦,就好比問眼睛、鼻子為何與生俱來,為什麼我們是人,而它們是老鼠、猴子、豬?正因為與生俱來、不言而喻的自由權利,才最終把人與動物區別開來。
人們已充分地認識到,民主(選票)的權力是有限的,不能凌駕於自由之上,損害少數人或利益相關者的天賦人權。民主、法律若傷害了自由本身,即違背、扭曲了建立並執行民主和法律的初衷,淪為“多數人的暴政”。1930年代,即便納粹德國每個人都同意滅絕猶太人,這種行為亦屬犯罪行為;同樣,就算日本人全體贊同“大東亞聖戰”,也還是一種犯罪行為。
相反,蘇格拉底、麻原彰晃或賓·拉登的言論再不可理喻,令人反感,只要未對他人構成實際傷害,沒有刑事意義上的犯罪,就無法對其治罪。
而班主任組織全體同學投票,所能決定的議題,無非是課外活動的內容或春遊地點之類,不應包含有損學生人格尊嚴的內容。無論決定雷夢佳去留的投票結果為何,這樣的投票首先就侵犯了她的人格尊嚴。更何況,受教育權是其法定權利,以選票作取捨,實在荒唐。
蘇格拉底的悲劇發生2000多年之後,雷夢佳的悲劇再一次表明:我們的學校嚴重缺乏與民主有關的公民教育的內容。學生“被民主”,有苦說不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何在及怎樣主張自己的權利,以死相抗,令人扼腕。最可悲的是,還有人以此質疑民主。歸根結底,民主只是一個工具,好壞全在於如何運用,是捍衛和保障自由,還是傷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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