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龍水庫水源區飲用水水源保護監督管理巡查制度由祿勸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導語,正文,
導語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保護法》、《雲南省雲龍水庫保護條例》、《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的實施意見》(昆通〔2009〕7號)檔案精神,為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防止飲用水水源污染,保障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結合雲龍水庫實際,制定本制度。
正文
一、巡查目的和範圍
通過飲用水水源巡查,加強飲用水水源日常動態管理,層層落實飲用水水源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發現和解決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全面提高飲用水水源管理水平,保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標準,確保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巡查範圍包括雲龍水庫水源區,重點是雲龍水庫周邊及其入庫河道。
二、巡查方式及制度
(一)雲龍水庫水源區飲用水水源保護監督管理巡查在縣雲龍水庫水源區保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開展,並督查相關部門開展雲龍水庫保護巡查工作的落實情況。
(二)環保、農業、林業、水務、交運、國土、住建、公安、城管、水源區鄉鎮等成員單位按本部門職能和本制度要求每月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進行專項巡查一次。將巡查情況及存在的隱患及時上報縣雲龍水庫水源區保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雲龍水庫水資源保護管理局)。
三、巡查內容及職責
巡查主要檢查雲龍水庫周邊及入庫河道內,雲龍水庫水源區單位及個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雲龍水庫保護條例》、《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的實施意見》(昆通〔2009〕7號)檔案的情況。
縣環保局負責巡查在一、二級保護區挖砂、採石、取土、採礦的企業和個人;向河道、溝渠傾倒固體廢棄物,排放糞便、廢液及其他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水、廢水;在河道灘地和岸坡堆放、貯存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將其埋入集水區範圍內的土壤中;查處向直接排放或者利用溶洞、滲井、滲坑、裂隙、坑塘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廢渣,在水庫及河道內洗刷生產、生活用具以及其他污染水域的物品;其他污染水體水質的行為。積極同上級主管部門溝通匯報,協助開展好水質監測工作。
縣農業局負責巡查在飲用水源區一級保護區域內及主要入庫河道兩側200米範圍內全面禁養畜禽,二級保護區規模化畜禽養殖、設定屠宰場。指導村民規範使用化肥、農藥,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禁止利用含有毒污染物污泥作肥料;避免農業生產和畜禽養殖過程中對飲用水水源的污染。
縣林業局負責巡查在水源區盜伐、濫伐林木和採種、采脂等破壞林業資源的行為;擅自采撈對淨化水質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確保水源區森林資源安全。
縣水務局負責巡查向河道、溝渠傾倒固體廢棄物,排放糞便、廢液及其他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水、廢水;在河道灘地和岸坡堆放、貯存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將其埋入集水區範圍內的土壤中;在水庫及河道內洗刷生產、生活用具以及其他污染水域的物品。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巡查一、二級保護區挖砂、採石、取土、採礦等違法行為。
縣公安局負責巡查在一級保護區水域游泳、毒魚、炸魚、電魚、釣魚、捕魚、捕獵其他水生動物和水禽的行為;加強危險物品運輸監管力度,嚴禁運載危險物品的車輛進入環庫公路。
縣住建局負責巡查水源區鄉(鎮)垃圾、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
縣城管局負責巡查集鎮環境衛生、垃圾收集清運設施運轉情況。
縣交運局負責巡查水源區沿線公路交通安全標識標牌和環庫公路交通安全防護設施設定維護情況;加強水源區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防控工作。
水源區鄉(鎮)按屬地化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雲龍水庫水源區的日常監督管理。負責巡查轄區內集鎮、村莊、河道的環境衛生整治,違規建築查處;嚴禁垃圾、污水污染水源;切實抓好水源區禁牧工作;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縣雲龍水庫水資源保護管理局(縣雲龍水庫水源區保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雲龍水庫水源區的巡查工作;將水源區鄉(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納入工作目標管理,組織目標考核和督查巡查落實情況。
四、巡查要求及措施
縣雲龍水庫水源區保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關於雲龍水庫水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相關檔案精神和要求,紮實履行工作職責,強化工作措施,狠抓雲龍水庫水源區保護管理工作任務的落實。
(一)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增強民眾水源保護意識。在水源區全面宣傳《雲南省雲龍水庫保護條例》、《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的實施意見》(昆通〔2009〕7號)等相關法規和檔案精神,深入開展宣傳教育工作,讓民眾懂法、知法、守法,提高民眾水源保護的意識。
(二)要紮實抓好雲龍水庫水源區保護工作,特別是禁牧禁養、治污截污、造林綠化、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等工作。
(三)要加大監督查處力度,著力打擊違規違法行為。縣級各相關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加大執法監督力度,著力查處水環境違法行為,促進水資源水環境的良性循環。
五、巡查結果的處置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雲龍水庫保護條例》、《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的實施意見》(昆通〔2009〕7號)等相關法規和檔案精神,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對飲用水水源的安全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二)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開展雲龍水庫水源保護巡查工作。對在巡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根據劃分的職責範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確保飲用水水源安全。超出其職責範圍或者處置能力,應及時上報縣委、縣政府、縣雲龍水庫水源區保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發生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各成員單位必須迅速採取措施,並立即報告縣委、縣政府和縣雲龍水庫水源區保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啟動應急預案。
(四)在成員單位巡查結束後,就巡查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突出問題和需要及早採取預防措施的問題向縣政府辦、縣雲龍水庫水源區保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報告。
(五)縣雲龍水庫水源區保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各職能部門巡查落實情況進行通報。
(六)對巡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或者未及時通知相關部門,而致使飲用水水源受污染的,根據職責劃分,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