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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雲陵工業開發區管委會,縣直屬有關單位:
《雲霄縣“兩違”問題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雲霄縣“兩違”問題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正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省、市、縣開展“兩違”綜合治理專項行動的決策部署,嚴明紀律,嚴肅追責,促進“兩違”綜合治理工作更好落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政紀條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
(一)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司法機關、各民主黨派和群團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二)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或相對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兩違”是指在全縣範圍內違反土地管理、城鄉規劃管理等法律法規占地或建設的行為。
第四條 “兩違”綜合治理工作的責任追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違規必究、依法追責、懲教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在“兩違”綜合治理工作中,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有關當事人組織處理或黨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法占地或以他人名義、與他人合夥違法占地的;
(二)違法建設或以他人名義、與他人合夥違法建設的;
(三)違法買賣土地使用權、違法建築,或者以他人名義違法買賣土地使用權、違法建築的;
(四)拒不執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違法占地或違法建設依法作出的各項決定的;
(五)干擾、妨礙、抗拒或者煽動民眾妨礙、抗拒“兩違”綜合治理行政執法的
(六)為“兩違”人員充當保護傘的;
(七)其他涉及“兩違”問題,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影響的。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
(一)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司法機關、各民主黨派和群團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二)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或相對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兩違”是指在全縣範圍內違反土地管理、城鄉規劃管理等法律法規占地或建設的行為。
第四條 “兩違”綜合治理工作的責任追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違規必究、依法追責、懲教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在“兩違”綜合治理工作中,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有關當事人組織處理或黨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法占地或以他人名義、與他人合夥違法占地的;
(二)違法建設或以他人名義、與他人合夥違法建設的;
(三)違法買賣土地使用權、違法建築,或者以他人名義違法買賣土地使用權、違法建築的;
(四)拒不執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違法占地或違法建設依法作出的各項決定的;
(五)干擾、妨礙、抗拒或者煽動民眾妨礙、抗拒“兩違”綜合治理行政執法的
(六)為“兩違”人員充當保護傘的;
(七)其他涉及“兩違”問題,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影響的。
第六條 在“兩違”綜合治理工作中,本辦法所列第二條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單位的相關責任人員約談、誡勉教育、責成做出書面檢查、效能告誡、組織處理或黨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組織不力,任務不落實,對“兩違”綜合治理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工作不認真配合、推諉扯皮,部門的職能作用不能有效發揮,對“兩違”綜合治理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對轄區內的“兩違”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對轄區內的“兩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五)“兩違”綜合治理工作不力,致使轄區內治理期間繼續發生嚴重“兩違”問題的;
(六)拒不執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違法占地或違法建設依法作出的各項決定的;
(七)其他涉及“兩違”,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影響的。
第七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由縣國土資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門查清基本事實後,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移送紀檢檢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由縣“兩違”綜合治理辦公室提供相關線索材料,紀檢監察機關組織調查,分清責任,並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紀檢監察機關或移送組織人事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九條 農村(社區)的黨員、幹部參與“兩違”或在“兩違”綜合治理中,不作為、亂作為的,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一條 自檔案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一)組織不力,任務不落實,對“兩違”綜合治理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工作不認真配合、推諉扯皮,部門的職能作用不能有效發揮,對“兩違”綜合治理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對轄區內的“兩違”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對轄區內的“兩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五)“兩違”綜合治理工作不力,致使轄區內治理期間繼續發生嚴重“兩違”問題的;
(六)拒不執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違法占地或違法建設依法作出的各項決定的;
(七)其他涉及“兩違”,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影響的。
第七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由縣國土資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門查清基本事實後,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移送紀檢檢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由縣“兩違”綜合治理辦公室提供相關線索材料,紀檢監察機關組織調查,分清責任,並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紀檢監察機關或移送組織人事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九條 農村(社區)的黨員、幹部參與“兩違”或在“兩違”綜合治理中,不作為、亂作為的,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一條 自檔案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