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浮市物價局2008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現公布雲浮市物價局(以下簡稱市物價局)2008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本報告由概述,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及諮詢受理情況,政府信息公開收費管理情況,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情況,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六部分組成,所列統計數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浮市物價局2008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 發布單位:雲浮市物價局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

第一

、基本內容
2008年,市物價局嚴格按照《條例》規定和市政府的有關要求,切實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各項職責,信息公開工作有序開展,信息公開得到全面規範,價格工作透明度進一步增強。與此同時,市物價局以信息公開為重要抓手,充分利用價格信息資源引導生產、流通和消費,服務企業和民眾。具體情況如下:
(一)加強組織機構建設。根據《條例》要求,市物價局成立了由主要領導和其他分管局領導、科室負責人組成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確定了局辦公室為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科室,收費(價格)科、檢查所、監測中心、價格服務中心為信息公開主要工作科室,承擔提供信息資料等基礎工作。確定各科室負責人為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科室內部指定專人負責相應工作,確保職責落實到人。
(二)完善工作機制。一是嚴格按照市政府關於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指引,及時編制了《雲浮市物價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雲浮市物價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梳理、收錄了機構職能、規章檔案、規劃計畫、業務工作、統計數據、其他信息等主動公開的信息,並隨工作實際不斷更新。這些內容已通過在市物價局入口網站刊載等形式發布。二是認真研究制定《雲浮市物價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從組織分工、信息公開範圍、主動公開信息的基本程式、依申請公開信息的基本程式、監督和保障等方面,目逐一作出規定,有效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制度化運作。同時,建立了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重點對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要求和審查程式進行細化規定,明確屬於公開範疇的政策性檔案。三是建立規範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程式,規定了主動公開的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分別規定了主動公開信息的擬辦、審查、審批、移交(分類編排、編加索取號、製作網頁等)、發布、留存等流程,以及依申請公開的提供和指導申請、接收申請、辦理、答覆、留存等流程;除按照市府辦公室的要求,規範製作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登記回執、申請延期答覆告知書等格式文書,還根據本單位工作實際,製作了主動公開信息材料移交清單、公開信息申請辦理記錄表等文書,進一步規範信息公開行為。
(三)提高公開載體建設水平。一是不斷完善網上信息公開平台。充分發揮價格信息網、三農價格信息網的傳播優勢,作為主要的信息公開載體,快速、廣泛發布各類政府信息。二是不斷完善視窗信息公開平台。充分發揮價格服務中心的視窗作用,加強與民眾的直面交流。

第二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一)通過市物價局工作網站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市物價局入口網站,公眾並可通過入口網站,查閱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三農價格信息,包括各地涉農價格、涉農收費政策等。
(二)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各類媒介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在雲浮日報等媒體經常發布由市物價局提供的價格信息。

第三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及諮詢受理情況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後,市物價局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0宗。

第四

、政府信息公開收費及有關的收費管理情況
市物價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所需的相關費用全部在行政經費中列支,沒有收取申請人任何費用。同時,市物價局嚴格依據《條例》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法規有關規定,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所涉收費的監督和管理。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1828號),對我市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問題,進行認真監督和規範。

第五

、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情況
2008年沒有與市物價局有關的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

第六

、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
通過一年來的積極實踐,市物價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取得明顯進展,但仍面臨著對信息公開範圍和內容的把握不夠準確,部分主動公開的信息不夠及時,信息公開程式不夠便捷等問題。為此,市物價局將從以下幾方面予以改進:
(一)進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加強配套制度建設,重點細化保密審查、責任追究等方面的規範要求,嚴格主動公開信息和依申請公開信息的程式規定,切實增強各項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進一步加強公開載體建設。最佳化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管理系統,增強網上申請、查看回復等線上交流互動等服務功能,積極探索更多的便民途徑。充分地發揮服務中心的視窗作用,提高信息申請指引、受理和回覆信息公開諮詢等服務質量。注重發揮公報、新聞發布會等公開載體的作用,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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