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居留許可是由公安局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國人居留許可
- 受理機關:當地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申請條件,申請手續,注意事項,
申請條件
持標D、Z、X、J-1字簽證的外國人以及根據中國政府同外國政府簽定的協定免辦簽證入境,需在中國停留30日以上的外國人,必須自入境之日起30 日內到居住地市、縣公安局辦理外國人居留許可。
上述居留證件的有效期即為準許持證人在中國居留的期限。持標有F、L、G、C字簽證的外國人,可以在簽證註明的期限內在中國停留,不需辦理居留證件。
申請手續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須回答被詢問的有關情況並履行下列手續:
(一)交驗護照、簽證;
(二)與居留事由有關的證明;
其中:在中國沒有定居權的外國人就業須經批准取得《外國人就業證》。
下列外國人免辦就業證:
1、持有《外國專家證》的外國人;
2、持有《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海上石油作業工作準證》,從事海上石油作業、不需登入、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勞務人員;
3、經文化部批准持《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進行營業性文藝演出的外國人。
(三)填寫居留申請表;
(四)交驗健康證明書,近期免冠藍底彩色光學照片一張及照相館列印的相片回執。
注意事項
外國人在簽證或者居留證件有效期滿後需繼續在中國停留或者居留,須於期滿前申請延期。
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期間,如果發現患有規定不準入境的疾病,中國衛生主管機關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令其提前出境。
定居的外國人申請遷移,須事先向遷入地公安局申請準予遷入的證明,憑該證明按前款規定辦理遷移登記。
出於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因,市、縣公安局可以限制外國人或者外國機構在某些地區設立住所或者辦公處所;已在上述限制地區設立住所或者辦公處所的,必須在市、縣公安局遷移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遷至許可的地區。
在中國居留或者停留的年滿16周歲以上的外國人必須隨身攜帶居留證件或者護照,以備外事民警查驗。
在中國出生的外國嬰兒,須於出生後1個月內,由其父母或者代理人持出生證明向當地公安局申報,辦理登記手續。
外國人在中國死亡,其家屬或者監護人或者代理人須於3日內持死亡證明向當地公安局申報並繳銷死者的居留證件或者簽證。
外國人非正常死亡,有關人員或者發現者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