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居留許可是發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留1年以上的外國人的居留許可。2005年開始啟用,取代了之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居留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國人申請簽證證件須知
辦理時間
具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居留許可》是帶防偽標記的一張薄紙。《外國人簽證和居留許可工作規範》實施後,帶來三方面變化:
“過去外國人在華居留,必須申請單本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單頁的《外國人臨時居留證》,出入中國國境時,須與帶有有效簽證的本人護照同時使用。按照新規定,只需在護照簽證頁上貼上“居留許可”即可,無需再申請往返簽證;”
“新規定將外國人簽證的延期、加簽、變更等申請種類統一調整為簽證申請;居留證延期、加簽等申請種類統一調整為居留許可申請;”
簽證簽發次數和期限的放寬對象包括五類,“對年滿60周歲的在京購置房產的外籍華人、外籍寄養兒童等群體予以政策傾斜。”居留許可放寬對象則包括三類:“一、外籍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二、外籍法人代表;三、外籍留學歸國人員;四、外國留學生。”
申請流程
外國人所持簽證註明入境後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應當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向擬居留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外國人申請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證件,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當地衛生檢疫部門或者縣級以上衛生醫療部門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證實申請人未患有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並按照要求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工作類:持Z字簽證入境者,應當提交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外國專家等主管部門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明以及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函件;持其他種類簽證入境者,還應當提交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投資者等條件和要求規定的證明材料。對外國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專門人才和投資者,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5年的居留證件;對在信譽良好的備案單位工作的人員,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2年的居留證件;對其他人員,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1年的居留證件。
(二)學習類:持X1字簽證入境者,應當提交就讀學校註明學習期限的函件和錄取或者入學證明;持其他種類簽證入境者,還應當提交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簽發與學校註明學習期限一致的居留證件。
持學習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需要勤工助學或者在校外實習的,應當經就讀學校同意後,提交就讀學校和實習單位出具的同意勤工助學或者校外實習的函件,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居留證件加注。
(三)記者類:持J1字簽證入境者,應當提交省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出具的函件和核發的《記者證》。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1年的居留證件。
(四)團聚類:持Q1字簽證入境者,應當提交被探望人的身份證明和說明家庭成員關係的函件。持其他種類簽證入境的外國人,還應當提交家庭成員關係證明。對未滿18周歲和已滿60周歲的,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3年的居留證件,對未滿18周歲人員的居留期截止日期不能超過其18周歲的日期;對其他人員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2年的居留證件。
對外籍華人、華僑在中國寄養的未滿18周歲的外籍子女,寄養受託人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者主要生活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代為申請居留證件。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出生證明、外籍父母的護照複印件,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中國人的,還應當提交在境外定居證明的複印件;申請人父母的委託書、寄養受託人的受託書,委託書應當註明委託撫養或者監護人、寄養年限等內容;受託人本地常住戶籍證明或者實際居住地6個月以上居住證明和居民身份證。可以簽發有效期不超過3年的居留證件,居留期截止日期不能超過其18周歲的日期。
(五)私人事務類:持S1字簽證入境者,探親人員應當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說明親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滿18周歲子女)關係的函件和居留證件。可以簽發與被探望人在華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證件。其他人員應當提交處理私人事務相關的證明材料。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1年的居留證件。
持其他種類簽證入境者,探親人員應當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居留證件和親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滿18周歲子女)關係證明。可以簽發與被探望人在華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證件。具有人道原因的人員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1年的居留證件:已滿60周歲在中國境內購置房產的外籍華人,應當提交本人名下的房產證明或者經公證的房屋買賣契約、經濟來源證明;在中國境內接受醫療救助、服務的外國人,應當提交當地縣級以上或者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6個月以上的住院證明或者接受醫療服務證明。
申請居留證件延期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延期,應當在居留證件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經審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準予延長居留期限;不予延長居留期限的,應當按期離境。
申請居留證件換髮
外國人居留證件登記事項(姓名、居留事由、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號碼等)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並參照前述規定提交與個人基本信息和居留事由變更相關的證明材料,可以換髮居留證件。
申請居留證件補發
外國人居留證件遺失、損毀或者被盜搶,應當提交本人護照報失證明或者所屬國駐華使領館照會或者出示被損毀證件,以及新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可以補發居留證件。
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