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服務商侵權案

雲服務商侵權案

雲服務商侵權案是涉及伺服器提供商侵權的案件,2017年,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伺服器提供商被訴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2018年4月,該案在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開庭審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服務商侵權案
  • 特徵:伺服器提供商侵權
  • 首例:樂動卓越公司訴阿里雲公司侵權案
  • 解決途徑:“轉通知”
背景信息,案件示例,解決途徑,

背景信息

雲計算平台的法律責任界定,關係到雲計算行業能否健康發展,同時也關係到網際網路基礎設施的運行效率和安全,亟需社會各界取得共識。從目前雲計算技術本身來看,雖然各個廠家在技術路徑上有所不同,但服務模式大體相同,基本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雲服務商侵權案
第一類是通用的水電氣模式,即雲平台為用戶提供最標準的產品服務,最底層的資源,通用性非常強。
第二種是零配件的模式,雲平台分裝好技術產品和工具提供給用戶,平台所提供的都是標準的元器件以及通用工具。
第三類則是保險柜的模式,提供安全的空間給客戶。以阿里云為例,根據協定規定,阿里雲沒有權利去打開保險柜,更沒有內容的所有權,而且阿里雲用技術的方式去保護,即便是雲平台的管理者也沒有鑰匙可以進入保險柜。

案件示例

2017年,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伺服器提供商被訴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阿里雲公司構成侵權,需賠償樂動卓越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約26萬元。在該案中,阿里雲公司因提供的伺服器被他人用來運營涉嫌侵權遊戲,該法院認定阿里雲在接到權利人投訴通知後未採取適當措施,被認定構成侵權。
該案為國內首例涉及伺服器提供商責任認定的案件,因而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阿里雲公司隨後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抗訴,2018年4月,該案在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開庭審理。

解決途徑

業內人士指出,雲伺服器服務不應當簡單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6條的規定,應當適用類似於基礎運營商的法律規則,即便不適用基礎運營商的法律規則,雲伺服器服務提供者至少不應當適用“通知——刪除”規則,否 則對於平台和用戶都是一種傷害,甚至會使雲計算產業和網際網路運行秩序帶來災難性後果。”
有關智慧財產權問題在雲計算平台中的投訴,在世界其他國家也同樣普遍,其中一些先行者大多採用通知轉通知的方式來解決此類問題。由雲計算平台提供一個雙方坐下來協商解決問題的機制和場合或者渠道。而轉通知的前提是在嚴格審查有效通知的基礎上進行,然後採用轉通知的方式解決智慧財產權投訴問題。轉通知實際是為投訴方和被投訴方提供了一種有效溝通的機制,作為雲服務平台可以根據雙方的協商結果或是根據司法機關判定的結果去執行相應的處理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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