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
(一)主管全縣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主管全縣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縣政府頒發的決議的情況。
(三)負責檢查並處理縣委和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黨的組織和縣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四)負責調查處理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縣政府以及政府部門任命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和各鄉鎮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作出相應政紀處分(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五)負責作出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全縣黨風黨紀教育規劃,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行政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七)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擬定黨紀條規和政策規定。
(八)調查研究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政府制定有關政策的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建議。
(九)會同縣委、縣政府各部門以及各鄉鎮黨委、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鄉鎮紀委負責人選,負責縣紀委、縣監察局派出機構及派駐各部門(除“縣委管理的幹部”以外)的紀檢幹部職務任免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十)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紀委機關、縣監察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分析全縣紀檢監察工作情況,組織起草紀檢監察工作計畫、報告、信息、簡報、總結和有關檔案,編寫縣紀委大事記;負責縣紀委常委會、全委會、工作會及有關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檔案運轉、印刷、機要保密、文書檔案、通信收發和機關值班工作;負責行政事務管理;負責委局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工資核實工作;協助領導抓好機關思想、作風建設工作;負責紀檢監察有關課題的調查研究;協調機關各室的有關工作;協助做好委局機關幹部考察、任免、調配、錄用、獎懲、交流和下派的具體工作;負責縣直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及派出紀工委建設、幹部管理和工作考核;負責縣直機關派駐紀檢組長、紀委書記任免的審核、考察工作,提出審核和考察意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鄉鎮紀委書記任免的審核、考察工作;調查研究、綜合分析紀檢監察系統組織建設情況;負責本系統幹部問題的來信來訪工作。
核定行政編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綜合執法監察室(縣源頭治腐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監察局長辦公會和以監察局名義召開的會議以及局領導召集的其他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收集、綜合行政監察工作的情況和信息,了解和掌握本級機關政紀案件的辦理情況;負責以監察局名義與縣政府和鄉鎮政府的聯繫,組織協調、辦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提案、議案工作;配合有關室搞好監察工作的宣傳報導,負責與特邀監察員的聯絡工作;負責源頭治腐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負責監督檢查黨政機關及行政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負責擬定執法監察工作的計畫和建議,並對工作情況進行綜合;參加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執紀、執法檢查活動;組織開展重要的執法監察活動,協同有關部門處理執法監察中發現的違法違紀案件。
核定行政編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三)宣傳教育室(調研法規室)
負責宣傳黨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對黨員、幹部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的宣傳報導;負責全縣紀檢監察幹部業務培訓工作;組織編寫宣傳教育材料;負責全縣黨風和廉政建設情況的調查研究;負責紀檢監察的政策、法規和有關課題的研究;參與有關部門制訂黨風、行政規範性檔案和解釋方面的事項;對縣紀委、監察局和縣人大、縣政府意見的條規提出修改意見;承擔紀檢監察法規和政策的解釋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報刊的征訂發行工作。
核定行政編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四)黨風廉政建設室
負責綜合分析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鄉鎮黨委、縣直局級單位黨組織民主生活會的情況;負責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負責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監督檢查、綜合分析黨風廉政建設情況,提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建議;負責組織全縣或重要的黨風廉政建設檢查活動;負責責任追究案件的調查取證,制定責任追究案件的有關管理制度。
核定行政編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五)紀檢監察一、二室
負責承辦縣委管理的幹部,黨組織及黨員、幹部,縣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縣政府各部門管理的幹部,縣委、縣政府任命的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違法違紀(黨紀、政紀)的案件;負責對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辦案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負責全縣重要案件線索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依紀依規辦案情況;督促上級機關交辦案件、領導批辦案件及事項的辦理情況;負責案件數據的統計匯總與分析;組織、協調查辦案件有關事項,管理辦案場所;擬定案件監督管理相關制度,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案件管理工作。
核定行政編制3名。其中:主任2名,副主任1名。
(六)審理室
負責審理縣紀委、縣監察局立案查處的案件和各鄉鎮、縣直局級單位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及政府報批和備案的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受理黨員和行政對象不服從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申訴;監督檢查經市紀委、縣委和縣紀委對案件批覆意見的落實;調查研究案件審理工作情況,擬定有關案件工作規範化的規定。
核定行政編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七)信訪室(監察舉報中心)
負責處理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辦理民眾舉報事項;受理涉及黨風黨紀、政風政紀問題的舉報、控告、申訴,調查了解一些打擊舉報人的案件和民眾反映的突出問題;承辦、轉辦、督辦上級有關部門和領導交辦的信訪件和信訪案件;及時向領導反映來信來訪中的重要情況和民眾意見、要求、批評和建議;協助下級紀檢監察機關解決疑難信訪問題。
核定行政編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八)糾風室(縣糾正行業不正之風領導小組辦公室)
掛靠縣監察局。負責落實縣政府和上級糾風辦的工作部署。制訂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有關檔案和規定;對全縣糾風工作開展調查、檢查,提出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建議;總結推廣糾風工作經驗和典型,查辦各級領導批示的典型問題和案件。
核定行政編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派出機構
1.縣紀委派駐縣公安局紀委
2.縣紀委派駐縣人民法院紀檢組
3.縣紀委派駐縣人民檢察院紀檢組
4.縣紀委、縣監察局綜合派出第一(二、三、四)紀工委監察分局
人員編制
書記:楊紅成
副書記:徐奇滿黃新民
常務委員(按姓氏筆畫順序):
楊紅成楊際君賀冬青查世明徐奇滿黃新民滕亞斌
委員(26名)(按姓氏筆畫順序):
萬兆發王楚傑王翠娥帥洪波李應安張長忠池大偉楊紅成
楊際君陳剛宋金玲易志強胡格英鐘華平段足清賀冬青
查世明夏昌華徐奇滿徐惠明黃新民康小運蔡火林顏謹
滕亞斌魏聖方戴希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