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夢縣公共消火栓建設與管理辦法(試行)

《雲夢縣公共消火栓建設與管理辦法(試行)》是雲夢縣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規章制度。

制定背景,具體內容,

制定背景

第一條為加強公共消火栓的建設和管理,確保消防用水,提高滅火效率,有效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條例》和《湖北省消防安全責任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具體內容

第二條公共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與市政供水管網連線,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於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
第三條城鎮道路和供水系統規劃應當包括公共消火栓設定的內容,並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公共消火栓的建設應當與公共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第四條公共消火栓應沿道路設定。消火栓設定間距不應超過120米,保護半徑不應超過150米;消火栓距路邊應小於2米,距房屋外牆宜大於5米,消火栓接口距地面應大於0.5米。道路寬度大於60米的,應在道路兩邊設定消火栓,並宜靠近十字路口。
第五條公共消火栓應當採用地上式設定,每個消火栓應有一個直徑為100毫米和兩個直徑為65毫米的栓口。公共消火栓應設定標誌牌,統一編號,標明消火栓管徑、水量和壓力。
第六條無公共消火栓或者滅火救援給水不足的區域,應當利用當地水質、水量有保證的河流、湖泊、池塘、水池、水井、水庫等作為消防水源,並在道路適當位置處設定有明顯標誌的取水設施,在取水設備的吸水管上加設濾水器,阻止雜物吸入管道。
第七條建設部門負責公共消火栓的新建、補建、遷建、拆除等工作,負責督促供水企業按照專業系統規劃和技術標準,具體落實公共消火栓的建設及其給水管線的鋪設等工作。
第八條公共消火栓建成後,由建設部門會同規劃、消防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交由供水企業維護管理。
第九條公共消火栓的建設、維護經費從城市維護費中列支。每年由供水企業和公安消防機構共同編制預算,向財政部門申報。
第十條建設部門應根據城市規模和公共消火栓數量,督促供水企業確定相應的管理、維修人員,明確具體職責,並建立健全搶修、維護和定期巡檢保養制度,切實做好公共消火栓的經常性管理和維護工作,確保完整好用。
供水企業應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一旦發生大火,根據公安消防機構通知增加水壓,保證滅火供水的需要。
第十一條各類媒體單位應當經常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愛護公共消火栓的意識。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居委會應協助供水企業,做好門前和轄區公共消火栓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因工程建設確需拆除或遷移消火栓的,應經建設部門批准,並報公安消防機構備案。拆除或遷移後,應在建設部門指定位置,限期安裝新的消火栓,所需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嚴禁違章使用市政消火栓。非消防確需臨時使用消火栓的,使用單位經向供水企業申請同意後,方能使用。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埋壓、圈占、損壞或擅自停用、拆除、挪用消火栓,不得損壞、拆除消火栓標誌牌。
公民發現損壞、埋壓、拆除或違章使用消火栓等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向供水企業和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舉報。
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依法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公安消防機構每半年應對轄區公共消火栓進行一至兩次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告知供水企業維修。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未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嚴重影響滅火救援工作的,由縣人民政府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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