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騰衝經濟開發區管理辦法(試行)

雲南騰衝經濟開發區管理辦法(試 行)
為規範雲南騰衝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管理,最佳化產業布局,提升入園企業質量,提高開發區土地利用率,節約集約用地,規範項目引進及入園企業管理,打造綠色生態園區,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開發區選址應當不占或者少占壩區耕地,並向適合建設的低丘緩坡地布局,引導工業項目向山地聚集。開發區建設用地應當納入我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全縣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應當優先保障開發區重大項目。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在開發區規劃範圍內享有土地一級開發權,開發區內土地出讓縣級收益全部用於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管委會構建融資平台,組建投資開發企業參與土地一級開發。
第二條 管委會在開發區石頭山綠色生態園規划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工業園區化、園區城市化”的總體要求,統籌考慮石頭山綠色生態園與中和第二新城區、和順保護區、荷花旅遊小鎮的空間關係,科學合理規劃,將其打造為承接縣城及外來產業轉移,具有產業支撐的城市功能配套區,最終實現產業園區與城市的有機融合。開發區總體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並逐級報送省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管委會根據開發區總規編制建設詳細規劃,報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由管委會組織實施。
第三條 企業入駐開發區,入駐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符合開發區總體規劃及各區塊產業規劃。開發區石頭山綠色生態園總體規劃面積16.39平方公里,共規劃有“生物產業園、物流產業園、建材家具產業園、高新產業園、轉口貿易加工園、翡翠及旅遊產品加工產業園”等六個園中園。
第四條 開發區石頭山綠色生態園重點引進木材精深加工、石材深加工、旅遊產品加工、食品加工、生物醫藥、機電產品、家電、五金、汽車機車組裝、農業機械組裝、新能源開發利用、日用百貨、紡織品輕工產品加工、商貿物流、第三方物流、文化創意、設計、包裝、研發、諮詢等產業。
第五條 準入條件
(一)環保要求。開發區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集中處置工業廢水、廢物,開展工業固體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發展循環經濟。在開發區內不得建設與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不符的項目。新入園項目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要求,報批建設環境影響評價手續,並且滿足《騰衝工業園區規劃環評》及一、二類工業項目的環保要求,企業污染物排放需滿足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對已入園項目經環保部門監測,達不到排放標準,企業必須限期整改,在規定時間內未達到排放標準的,按環保有關法律、法規給予關停。有關指標參照《綜合類生態工業園區指標》執行。(詳見附表)
(二)投資強度要求。新入園項目總投資不低於2000萬元(含),開工建設兩年內投資強度必須達到200萬元/畝(含)以上。對管理辦法出台前已入園的企業,投資強度達不到上述要求的,企業擴大再生產,逐步提高投資強度。
(三)產出率要求。新入園項目自建成投產之日起,兩年內產出率必須大於150萬元/畝(含)、銷售收入必需大於2000萬元/年(含)。對管理辦法出台前已入園的企業,產出率達不到要求的,企業必須進行技改,擴大規模,儘快達到產出率要求。
(四)規劃設計條件要求。入園項目必須滿足開發區石頭山綠色生態園《控制性詳細規劃》道路退讓紅線要求,以及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綠地率等指標控制要求。
(五)建築風貌及建築標準要求。入園項目必須滿足開發區石頭山綠色生態園各片區建築風貌規劃的要求,建蓋建築物必須為永久性建築物,生產廠房必須按標準廠房要求設計建蓋。
第六條 企業入駐開發區程式
(一)企業向管委會提出項目入園申請,申請應包含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產品市場、各項經濟指標、主要工藝流程等有關內容以及用地需求。
(二)縣項目引進評議小組(由管委會及各職能部門組成),根據企業申請就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是否符合開發區總規、控規,項目投資強度、產出率、環保等是否符合要求,項目是否可行等內容進行審查(重大項目還需組織對企業經濟實力、企業技術實力等情況進行實地考察),形成初步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三)項目入園經政府研究同意後,管委會與企業簽訂入園協定(重大項目由縣人民政府與企業簽訂),項目用地按“招拍掛”程式辦理。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批准,不得將土地轉讓給第三方。
(四)簽訂入園協定後,入園企業在辦理各種審批手續時,管委會應當提供便捷條件和優質服務,協助入園企業辦理工商登記註冊、銀行開戶、稅務登記、項目規劃、項目用地報批等項目前期審批手續及企業用水、用電辦理等有關手續。縣發改、住建(規劃)、國土、林業、環保、工商、稅務、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園區項目立項、土地供給、規劃審批、環境影響評價、開工建設、企業註冊等審批手續時,應當提供便捷、高效、優質服務,並限時辦結。
(五)入園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完成後,需報管委會審查,重大項目需報縣“規委會”審查,審查通過後企業方可進行項目建設。因特殊需要占用、挖掘開發區道路的,需取得管委會批准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實施。
第七條 激勵機制。企業入駐開發區後,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對投資強度、產出率、企業規模上台階等符合我縣招商引資有關要求的,按我縣出台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給予優惠、獎勵。
(二)除依法設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外,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向園區內企業新增收費項目。對園內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的,應當執行收費登記卡制度,並出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不按照規定收費的,企業有權拒絕。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園區內企業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和用工自主權;不得強制園區內企業加入協會、提供贊助、購買產品、接受有償服務、參加評比考核等活動,以及對同一項目重複評估、審計等。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企業年檢、年度覆核、年度審驗事項,企業有權拒絕。
第八條 退出機制。企業入駐開發區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退出。
(一)企業用地被認定為閒置土地的,按照《閒置土地處置辦法》進行處置;在協定約定時間內沒有進行項目建設或未完成建設的,按照協定約定退出。
(二)企業雖然已進行了項目建設,但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或者生產經營不正常的,需在管理辦法出台後兩年內,對項目實施轉型升級,達到開發區規劃要求。未達到要求的,需按約定退出。
(三)企業雖然已進行了項目建設,且生產經營情況正常,但是已建項目不符合開發區各片區產業規劃的,企業應逐步調整產業發展方向,5年內未達到開發區各片區規劃要求的,需退出。
(四)入園項目在規定時限內,需按協定約定完成項目投資強度及產出率要求,未能完成的,按約定退出。
第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雲南騰衝經濟開發區石頭山綠色生態園,其他“三片區”規劃建設完成後,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雲南騰衝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自2013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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