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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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管理實施辦法
近日,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雲南省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管理實施辦法》,並發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常態化、規範化和制度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所稱新聞發布,是指黨政機關依據黨務政務公開相關規定,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或者新聞發言人談話及其他授權形式,發布黨委、政府相關信息,表達觀點立場,回應社會關切,解答公眾疑問,加強公眾溝通的信息傳播行為。
第三條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樹牢“四個意識”,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務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通過各種形式的新聞發布活動,增強黨的各級組織和政府及其部門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拓寬新聞媒體公開、公平獲取黨委、政府重要信息的渠道,構築黨和政府與社會、公眾的良好互動關係,為雲南改革發展穩定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第四條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活動方式包括:召開新聞發布會、媒體吹風會、記者招待會,組織記者集體採訪、單獨專訪,以新聞發言人的名義發布新聞公報、聲明、談話,答覆記者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問詢,運用新聞媒體、官方網站和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以及開設在其他第三方平台上的黨務政務新媒體平台發布有關信息等。發布黨務政務信息,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合適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遵循權責一致、歸口管理、分級發布原則,建立省、州(市)、縣(市、區)分級發布體系,明確新聞發布的主體,根據各自層級和職能職責確定發布許可權,履行發布責任,做到“誰管理、誰發布、誰負責”。
第六條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加強對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由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負責,辦公廳(室)牽頭、黨委宣傳部(政府新聞辦)及有關部門參與的統籌協調機制,確保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紮實有效開展。
第二章 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的責任主體
第七條 各級黨委、政府是本級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的責任主體。各級黨委、政府辦公廳(室)承擔本級黨委、政府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的具體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本地區的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各級黨委宣傳部(政府新聞辦)是推進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配合本級黨委、政府辦公廳(室)做好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
以新聞發布會、媒體吹風會、記者招待會等方式開展的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活動,由相應層級黨委宣傳部(政府新聞辦)牽頭負責,本級黨委、政府辦公廳(室)及相關部門配合。以其他方式開展的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活動,由發布單位負責,相應層級黨委宣傳部(政府新聞辦)配合。
省委辦公廳承擔省委黨務公開新聞發布的具體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全省黨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省政府辦公廳承擔省政府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的具體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全省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負責配合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做好全省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督促落實新聞發言人培訓和新聞發布制度建設。
省級各部門各單位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的統籌協調工作,會同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做好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
第八條 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活動中,政策解讀的責任主體是政策制定部門,突發事件發布的責任主體是涉事責任部門(其中自然災害發布的責任主體是各級應急管理部門)。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第一解讀人、第一發言人,相關負責同志和業務專家是發言人。
第九條 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涉及輿情回應的,輿情回應的責任主體是黨委、政府或者相關涉事責任部門。發生特別重大的黨務政務輿情,當地黨委、政府是第一回應主體,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和第一發言人。涉及重大政策、重要決策部署的黨務政務輿情,有關責任部門是第一回應主體,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和第一發言人。
第三章 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的範圍和內容
第十條 凡依法依規應當公開的黨務政務信息,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開展新聞發布工作:
(一)《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及《雲南省黨務公開實施細則(試行)》、《雲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明確規定的黨的各級組織和行政機關應當公開的內容;
(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政策檔案、重大專項行動,需向社會通報的;
(三)省級各部門的重要信息及政策,需向社會通報的;
(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建議或者向社會公眾通報的;
(五)輿論已經形成或者可能被廣泛關注的事件、話題,屬於有關部門職責範圍之內應當公開說明有關情況的;
(六)上級機關指定應當開展新聞發布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規應當開展新聞發布的。
第十一條 以新聞發布會、媒體吹風會、記者招待會等方式向媒體公開的內容,應當圍繞主題、突出重點、分類指導、講求效果。
例行新聞發布會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圍繞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規劃方案和省委常委會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議定內容等發布事項,著重解讀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涉及範圍、執行標準,以及注意事項、關鍵字詮釋、惠民利民舉措、新舊政策差異等。公開發布的政策檔案印發時,相關解讀材料應與政策檔案同步在黨委、政府網站及其他黨務政務公開載體和有關媒體發布。
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會要圍繞重大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事件的關鍵事項準備發布內容,包括事件情況、工作進展、責任認定等。黨務政務輿情新聞發布會要圍繞涉事熱點問題和社會關切確定發布內容。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黨務政務輿情,力爭在3小時內、最遲不超過5小時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其他黨務政務輿情應當在48小時內予以回應,並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布權威信息。
籌備重大活動、預告外事活動、制定重大政策等,可根據時間節點,以媒體吹風會的方式向社會通報階段性工作進展。重要會議及活動結束後,可召開記者招待會,以答記者問的方式集中回應社會關切。
第四章 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二條 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會分為省級發布和自主發布兩種方式。
(一)省級發布
1.省委、省政府召開的新聞發布會。由省委、省政府確定召開,由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組織實施,省委、省政府新聞發言人介紹情況、發布信息。省委新聞發布會根據需要適時召開。省政府新聞發布會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如有需要,可適當增加新聞發布會頻次。
2.經省委或者省政府授權,以省委或者省政府名義召開的新聞發布會。省級各部門或者其聯合其他有關單位,經省委或者省政府授權後,以省委或者省政府名義向社會發布重要事項,由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或者新聞發言人介紹情況、發布信息,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實施。
3.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各地區各部門需要發布的重要信息,由各州(市)黨委和政府、省級各部門依程式申報,經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審核批准後組織實施。有關州(市)、部門的負責同志或者新聞發言人介紹情況、發布信息。
(二)自主發布
各地區各部門可以建立例行發布制度,自主開展新聞發布工作,自主發布由發布主體自行組織,應當向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報備。
第十三條 擬公開的黨務政務信息,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開展新聞發布。
(一)提出。擬進行黨務政務公開的部門和單位依據職能職責,按照公開內容要求,向本部門本單位決策機構提出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方案,擬訂發布的具體內容、範圍、時間、方式等。省委常委會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需組織新聞發布的,由牽頭辦理事項的部門提出新聞發布方案,確定發布層級和方式,報省委、省政府審批。
(二)審核。對新聞發布內容,應當按照“誰公開誰審核、誰審核誰負責”和“一事一審”原則,由發布單位的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負責人審定。新聞發布的範圍和內容涉及其他相關單位的,應當共同審定。涉及全局事項的,可以由本單位負責人視情況提請上級部門審定。發布單位應當對擬公開的黨務政務信息進行合法合規和保密審查。如含涉密內容的,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脫密處理。
(三)審批。黨委、政府依照職權對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方案進行審批,超出職權範圍的,或者涉及特別重大事項的,必須按程式報上級黨組織或者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四)實施。經批准開展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活動的方案,應當確保及時、內容準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情況,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的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國資、市場監管、林草、統計、扶貧等省級部門要建立例行發布制度,定期發布信息,每季度至少自主舉辦1次新聞發布會;新聞發言人或者有關負責人每半年至少出席1次省級新聞發布會;主要負責同志每年至少出席1次省級新聞發布會。
第十五條 新聞發布會的組織實施:
(一)省委新聞發布會、省政府新聞發布會,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研究提出召開事項,或者由省級有關部門向省委、省政府上報請示,提出建議方案,起草發布內容,經省委、省政府審核批准後,由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組織實施。其他省級新聞發布會,由牽頭辦理事項的省級部門組織起草發布內容,經本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批准後,向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提出發布申請,審核通過後召開。
(二)省級各部門在省內自主舉行的新聞發布會,向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備案,發布內容由本部門起草送審,經本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或者上級部門審定後,自行組織實施;在省外自主舉行的新聞發布會,除履行在省內自主舉行新聞發布會的相關程式外,還應當按照新聞發布管理有關規定向舉辦地宣傳部門進行備案。
(三)各州(市)黨委、政府自主舉行的新聞發布會,發布內容由本級主要負責同志審定,以本級黨委宣傳部或者政府新聞辦名義組織實施,重大事項或者在省內其他州(市)自主舉行的新聞發布會,原則上需提前5個工作日報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備案;在省外自主舉行的新聞發布會,除履行在省內其他州(市)自主舉行新聞發布會的相關程式外,還應當按照新聞發布管理有關規定向舉辦地宣傳部門進行備案。
(四)省屬國有大中型企業、大專院校、社會團體等單位和組織自主舉行新聞發布會,參照省級部門組織實施。省屬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省級監管部門向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申報備案;各大專院校通過省教育廳向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申報備案;社會團體通過省級行業協會或者省級主管部門向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申報備案。
(五)省級新聞發布會採取網上申報備案方式。各地區各部門可以登錄“雲南省網上新聞發布廳”申報備案。
第十六條 省級新聞發布會由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提前發布有關信息,統一邀請媒體。自主新聞發布會原則上由發布單位自行邀請媒體,若需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協助組織和邀請的,應當提前申請。新聞發布會原則上應當設定媒體記者提問環節。
第十七條 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及各發布單位應當運用新聞媒體、官方網站和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以及開設在其他第三方平台上的黨務政務新媒體平台,推送新聞發布內容,並收集分析新聞發布會的報導情況,及時評估發布效果。
第六章 新聞發布機構和新聞發言人的職責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及省級各部門應當明確本地區本部門承擔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的具體機構和新聞發言人。各地區各部門的新聞發布機構應當與上級黨委宣傳部(政府新聞辦)保持溝通聯繫,及時報告新聞發布工作情況。新聞發言人工作發生變動,應當及時調整,並將有關信息報本級黨委宣傳部(政府新聞辦)備案,保證新聞發布工作的延續性。
第十九條 新聞發布機構和新聞發言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有關工作機制,組織實施本地區本部門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和政策解讀工作;
(二)根據授權,代表黨委、政府發布黨務政務信息;
(三)受理媒體記者採訪申請,提供採訪便利;
(四)對涉及本地區本部門的突發事件及熱點敏感問題處理等事項,按程式及時擬定口徑,發布權威信息,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五)指導、協調新聞媒體和黨委、政府官方網站及新媒體平台做好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
(六)開展與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強新聞發布機構建設和新聞發言人的專業培訓,提高媒介素養,規範工作程式,完善工作流程,明確工作職責,提高新聞發布實效。
第七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條 省級各新聞單位應當按照新聞發布制度有關規定,選派記者參加經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審核批准或者備案的新聞發布會。除特殊情況外,未經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審核批准或者備案的新聞發布會,各新聞單位不得派記者參會報導。
第二十二條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把新聞發布工作列入黨務政務公開年度報告內容。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各地區各部門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進行評估。
第二十三條 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情況應當納入各地區各部門意識形態和黨務政務公開年度綜合考評指標體系考核內容,定期進行督查通報。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承擔。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9年3月7日起施行。我省以往新聞發布工作管理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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