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希望工程是在
共青團中央領導下,由中國青基會發起並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公益事業。雲南省希望工程從1990年資助紅河縣500名失學兒童起步,1991年在武定縣援建第一所希望國小,1991年成立雲南省實施希望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並設立雲南省希望工程助學基金。
18年來,雲南省希望工程從1990年由資助
紅河縣500名貧困兒童開始,面向社會廣泛開展了“手拉手”互助活動、“希望工程百萬愛心行動”、“希望工程1(家)+1助學行動”、繳納特別黨團費、“希望工程愛心儲蓄”、希望工程夏令營、“希望工程一村一校援建計畫”、“希望工程
志願者勸募行動”、希望工程滇滬合作、“愛心成就未來特別助學行動”、“雲南希望工程上海推介活動”、“助學長征公益步行籌款活動”、“馬背馱起希望普洱茶文化北京行活動”、“滇茶大益天下·馬幫西藏行活動”、“雲南希望工程香港感恩活動”、“希望工程愛心圓夢大學公益助學行動”、“茶馬古道·走向西藏國際公益助學步行籌款活動”、“雲南希望工程快樂體育運動會”、“‘抗震救災、燃點希望’活動”、“雲南希望希望工程上海推介會”、“雲南希望工程‘感恩香港’活動”、“雲南希望工程‘徒步獨龍江·同興相陪伴’公益籌款活動”和“雲南希望工程普洱茶北京老舍茶館慈善拍賣”、“雲南希望工程大益普洱茶拉薩義賣義拍”等系列希望工程慈善拍賣籌資捐助活動,多次受到中國青基會和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領導的表揚,先後被省教育廳等單位授予“全省‘兩基’先進單位”和國務院授予“全國民族團結進步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雲南希望工程已累計接受海內外各類捐款捐物超過4億元人民幣,援建希望國小1200多所,希望工程一村一校530多所,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10餘萬名,資助愛滋孤兒700餘名,開展“生命救助計畫”為12名青少年籌集初期救助費用,以“請進來、走出去”和“白玉蘭遠程網”培訓希望國小教師13000多名,希望書庫2000套,三辰影庫500套,希望網校20個,希望工程快樂體育園地179個,希望電影院線10個,希望醫院1個, 500多名教師獲得“全國希望工程園丁獎”,5名優秀青年獲得“國際青少年消除貧困獎”,3所希望國小獲得“全國模範希望國小”稱號,數百萬個家庭成員切身感受到了祖國大家庭的溫暖和人間真情,數千萬人在“愛心傳遞.助人自助”的理念中邁向和諧。
建設宗旨
其宗旨是:根據政府關於多渠道籌集教育經費的方針,以民間的方式,廣泛動員海內外
財力資源,建立希望工程助學基金,改善貧困地區辦學條件,救助貧困地區家庭困難的學生。
爭取海內外關心雲南省青少年事業的團體、人士的支持和贊助,促進雲南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和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推動國際青少年間的友好交流,服務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長環境,倡導公益慈善文化,引領社會文明進步。
業務範圍
資助貧困學生和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愛心圓夢大學,援建希望國小,培訓國小教師,配備希望書庫,援建希望網校,捐建快樂體育園地,捐建希望電影院,青春紅絲帶預防
愛滋病公益行動,希望工程愛心勵志基金,生命救助計畫,援建希望醫院,保護母親河行動,設立專項基金,接受實物捐贈。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雲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簡稱為“雲南青基會”,英文譯名為“Yunnan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YY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雲南省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區域。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略。
本基金會的價值觀是:“以人為本,以文化人;傳遞愛心,助人自助;創造進取,追求卓越”。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為人民幣 426.63 萬元,來源於政府資助、利息收入及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雲南省委。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昆明市西壩路29號青年大廈6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社會發展和青少年成長的需要,組織實施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募捐活動和資助服務項目;
(二)組織開展和資助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三)支持、推動並組織實施青少年問題和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研究工作;
(四)表彰獎勵雲南青少年優秀人才及為雲南青少年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五)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青少年組織、非營利組織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六)呼籲社會各界關心和支持雲南青少年事業,開展全省性公募活動,聯絡省內外、海內外友好團體和個人,為雲南青少年事業爭取財物支持,設立各類專項基金,開展符合宗旨的上述各項業務活動;
(七)本章程規定的投資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7至1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認同本基金會章程,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三)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四)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五)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和人際溝通能力,有能力推動青少年事業的發展。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新一屆理事會的理事名額、組成及人選方案,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上屆理事會提出;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所改選的理事人數原則上不少於理事總數的四分之一;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二)遵守《雲南青基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每年至少兩次參加本理事會或專業委員會活動,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三)有權對本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四)有義務對本基金會各項事業發展提出專業性意見和政策建議,保障公益基金安全、保值、增值,拓展人脈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五)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反映青少年意願和要求。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雲南青基會章程,決定機構的使命、價值觀和戰略目標;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決定機構資產運作的原則、策略、途徑和重大投資事項;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制定機構管理制度,確保決策過程中的效率、程式、創造價值和糾錯能力;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根據理事長提議任免秘書長,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和評估秘書長的工作;
(九)提高機構公眾地位,審定品牌宣傳方案,批准信息披露計畫,擴大機構公信力和影響力;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的副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理事會會議,委託書應載明授權範圍。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作為機構檔案長期保存。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至5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雲南青基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本基金會為理事和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經驗豐富,品德高尚,學識深厚,作風民主;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秘書長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因超越職權、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制訂理事會工作規劃;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六)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人選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理事長提名,理事會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決定。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擔負並完成理事會的目標任務;
(二)制訂和實施機構項目發展計畫和重大項目方案;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實現資產運行安全保值增值;
(四)培養和領導一支有社會責任和有效能的秘書處管理隊伍;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半年和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畫的執行情況,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和檢查;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一)各專業委員會的設立與調整由理事長提議,理事會決定;
(二)各專業委員會是秘書處領導下的專業工作機構,以研究、諮詢為主要職能,負責對某些專門事項進行調研,形成議案,為理事會提供決策依據;
(三)各專業委員會向秘書處負責,沒有決策權;
(四)各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人,成員若干名,由有關方面專家和本基金會高級管理人員組成。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設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會長、副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
(一)理事會根據需要,聘請若干名對機構發展給予長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貢獻的海內外人士為名譽理事;
(二)理事會邀請德高望重人士擔任名譽理事長;
(三)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副會長由業務主管單位負責人出任。會長、副會長為名譽職務;
(四)理事會設名譽會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名譽會長、顧問邀請德高望重的省級領導出任。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為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其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和利息收入;
(四)政府資助或撥款;
(五)中國青基會等機構的扶持資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符合宗旨的各項事業;
(二)根據捐贈者的意願用於資助項目;
(三)根據業務需要建立專項基金;
(四)管理費用和籌資費用;
(五)資產保值、增值;
(六)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 通過網路面向海內外籌集捐款;
(二)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原則購買債券、基金;
(三) 根據宗旨在全省開展募捐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於每年3月31日前提交理事會審議。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四)年度財務報告公布事宜。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可轉由其他性質一致,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開展符合捐贈方意願的活動;
(二)用於發展與雲南青基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