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自然災害救助規定》在2012.12.28由雲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自然災害救助規定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12.28
- 實施時間:20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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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自然災害救助規定
《雲南省自然災害救助規定》已經2012年12月7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
第一條 為規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對受災人員開展救助活動,適用《條例》和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乾旱、洪澇災害,風雹(含狂風、暴雨、冰雹、雷電)、低溫冷凍、雪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等級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分級標準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開展生活救助的,參照《條例》和本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規章對防災、抗災、救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省減災委員會為省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省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配合國家減災委員會協調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協調開展較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省民政部門負責全省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省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州、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州、市、縣、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本級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水利、商務、糧食、衛生、地震、氣象、安全監管、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本級和上級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並建立健全自然災害信息共享平台和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信息系統。
第六條 省及州、市人民政府和州、市中心城區以外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劃和建設標準,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建設資金由本級財政承擔,上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自然災害多發、易發且交通不便地區的鄉、鎮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點,建設資金由縣級財政承擔,上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點)的指導和自然災害救助物資採購、儲備、調運的管理。
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點)應當合理儲備應急救助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助設備,並配備管理人員。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設立應急避難場所,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應急避難場所的維護管理單位。
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具備條件的,應當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操場、綠地等場所,設立應急避難場所,並設定明顯標誌。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主管部門、社會組織、志願者共同參與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隊伍,加強業務培訓,配備必需的交通、通信等應急救助裝備。
村(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依照《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設立的專職或者兼職自然災害信息員,負責開展自然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傳遞、災情信息收集和報告、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和防災減災知識宣傳等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針對當地自然災害的特點,組織開展相關自然災害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救助演練,增強防災減災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在自然災害發生並依法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後,應當依照《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採取措施,並做好下列工作:
(一)組織工作組赴災區現場了解災情,指導應急救助工作;
(二)協調相關部門及專家核查和評估災情,評估災區過渡性安置需求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救助措施;
(三)協調相關部門落實對受災地區的救助和支持措施;
(四)報告、通報、公布災情;
(五)自然災害救助預案規定的其他工作。
在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物資、設施、裝備等不能滿足需求時,可以向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請求支持。
對自然災害應急救助物資及捐贈物資,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組織優先運輸,需要通行收費公路的運輸車輛,經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主管部門批准,免收車輛通行費。
第十一條 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落實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民政、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調查、規劃、評估和實施工作;民政、財政等部門負責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撥付和管理使用;監察、審計等部門負責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為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提供用地保障和技術支持,並實施質量監督。
第十二條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含重點修繕)補助對象,按照以下程式確定:由受災人員本人(戶)申請或者由村(居)民小組在接到通知後3日內提名;經村(居)民委員會在3日內匯總進行民主評議後,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在本村(社區)範圍內公示7日,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員會在公示結束後3日內,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5日內完成審核,並報縣級民政等部門審批;縣級民政等部門在7日內完成審批。
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對象,按照前款規定程式確定,但申請(提名)、評議、公示、提交、審核、審批的時限分別為2日、2日、5日、2日、3日、5日。
第十三條 受災地區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15日前,評估、統計、上報本行政區域內受災人員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口糧、飲水、衣被、取暖、醫療等基本生活困難和救助需求,制定專項救助工作方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實行專款(物)專用、無償使用、重點使用。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不得擠占、截留、挪用,不得列支工作經費,不得擅自擴大使用範圍。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民政、財政等部門依照《條例》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關於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管理的規定,負責分配、撥付、發放、管理並監督使用自然災害救助資金。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依照《條例》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負責調撥、分配、管理自然災害救助物資。
省民政部門負責省級自然災害救助物資的調撥。受災地區需要使用省級自然災害救助物資時,由災區所在州、市或者縣、市、區民政部門逐級向省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情況緊急時縣、市、區民政部門可以直接向省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民政部門審批後,辦理調撥手續。
省民政部門可以根據災情直接調撥自然災害救助物資。
第十七條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和無指定意向捐贈款物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受災人員緊急搶救和緊急轉移安置;
(二)受災人員口糧、飲水、衣被、臨時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
(三)受災人員因災傷病救治等醫療救助;
(四)受災人員因災倒損住房的重建或者修繕;
(五)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的恢復重建;
(六)自然災害救助物資的採購、儲存、裝卸、運輸及回收;
(七)因災遇難人員家屬的撫慰;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自然災害救助事項。
定向捐贈的款物,按照捐贈人的意願使用。
第十八條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的項目包括:災害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等。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的各項補助標準,由省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九條 受災地區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補助標準和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式,向符合自然災害救助條件並登記造冊的救助對象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
情況緊急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由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先行組織發放自然災害救助款物。
第二十條 符合自然災害救助條件的救助對象憑有效證件到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指定地點簽名領取自然災害救助款物。
自然災害遇難人員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逐級統計、核定和上報。確定因災遇難後,其近親屬憑因災遇難人員親屬關係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依法享受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本村(社區)範圍內公示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的來源、數量和發放、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條例》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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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自然災害救助規定》將於3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也是全國首個與《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相配套的地方法規。《規定》對我省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體制、保障機制、物資儲備體系建設、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應急救助、災後救助、救災款物使用範圍和監督管理等作了詳細規定。
據介紹,為規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2012年初,雲南省民政廳牽頭起草制定了《雲南省自然災害救助規定》。一年多來,省民政廳多次組織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對《規定》進行修改論證,在廣泛徵求社會意見和深入多地進行實地調研的基礎上,對《規定》內容反覆進行修改完善。2012年12月7日,《規定》在雲南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上討論通過,2012年12月28日以政府令形式公布出台,將於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主要明確了以下內容:全省各級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的工作職能,減災委相關成員單位在自然災害救助和民房恢復重建中的具體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為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提供資金保障,推進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加強由政府部門、企業、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共同組成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隊伍建設,健全自然災害信息員隊伍;明確了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和捐贈款物的使用範圍,規定了民政部門在救災款物分配、撥付(調撥)、發放、管理、使用過程中的職能作用;明確了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涵蓋範圍,規範了受災人員災後救助、民房恢復重建救助和冬春荒救助工作程式;同時,《規定》還提出,建立健全自然災害信息共享平台和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信息系統,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自然災害應急救助物資及捐贈物資優先運輸並免收車輛通行費。
《規定》的施行,將進一步規範雲南省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好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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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乾旱、洪澇災害、風雹、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自然災害的救助將有法可依了。27日,從雲南省民政廳獲悉,從1日起《雲南省自然災害救助規定》將正式施行,這也將成為首份與《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相配套的地方法規。
運輸救災物資車輛可免通行費
對於自然災害中救助的款物,規定要求不得擠占、截留、挪用,不得列支工作經費,不得擅自擴大使用範圍。
對定向捐贈的款物,將按照捐贈人的意願進行使用。對無指定意向捐贈的款物,則只能使用在以下8類情形中:受災人員緊急搶救和緊急轉移安置;受災人員口糧、飲水、衣被、臨時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受災人員因災傷病救治等醫療救助;受災人員因災倒損住房的重建或者修繕;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的恢復重建;自然災害救助物資的採購、儲存、裝卸、運輸及回收;因災遇難人員家屬的撫慰;縣級以上政府批准的其他自然災害救助事項。
在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物資、設施、裝備等不能滿足需求時,可以向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請求支持。對自然災害應急救助物資及捐贈物資,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組織優先運輸,需要通行收費公路的運輸車輛,經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主管部門批准,免收車輛通行費。
受災地區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15日前,評估、統計、上報本行政區域內受災人員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口糧、飲水、衣被、取暖、醫療等基本生活困難和救助需求,制定專項救助工作方案,經縣級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
災害多發地應設應急避難場所
雲南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對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其他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具備條件的,應當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操場、綠地等場所,設立應急避難場所,並設定明顯標誌。
同時,縣級以上政府以及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應當將本級和上級政府安排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運輸救災物資車輛可免通行費
對於自然災害中救助的款物,規定要求不得擠占、截留、挪用,不得列支工作經費,不得擅自擴大使用範圍。
對定向捐贈的款物,將按照捐贈人的意願進行使用。對無指定意向捐贈的款物,則只能使用在以下8類情形中:受災人員緊急搶救和緊急轉移安置;受災人員口糧、飲水、衣被、臨時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受災人員因災傷病救治等醫療救助;受災人員因災倒損住房的重建或者修繕;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的恢復重建;自然災害救助物資的採購、儲存、裝卸、運輸及回收;因災遇難人員家屬的撫慰;縣級以上政府批准的其他自然災害救助事項。
在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物資、設施、裝備等不能滿足需求時,可以向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請求支持。對自然災害應急救助物資及捐贈物資,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組織優先運輸,需要通行收費公路的運輸車輛,經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主管部門批准,免收車輛通行費。
受災地區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15日前,評估、統計、上報本行政區域內受災人員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口糧、飲水、衣被、取暖、醫療等基本生活困難和救助需求,制定專項救助工作方案,經縣級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
災害多發地應設應急避難場所
雲南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對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其他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具備條件的,應當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操場、綠地等場所,設立應急避難場所,並設定明顯標誌。
同時,縣級以上政府以及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應當將本級和上級政府安排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