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修正案

1996年3月3日雲南省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6年5月27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35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5-27
【生效日期】1996-05-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修正案

內容

一、《雲南省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第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充分發揮熱帶、亞熱帶資源優勢,在建設壩區的同時,加速開發山區,發展社會生產力,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修改為:“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揮熱帶、亞熱帶資源優勢和邊境口岸的區位優勢,在建設壩區的同時,加速開發山區,發展社會生產力,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二、自治條例第十八條前增加一條,其內容為:“自治縣的經濟建設,堅持以市場為導向,農業為基礎,工業為依託,熱區資源開發為重點,以改革促開放,以開放促開發,依靠教育和科技,推動農工商貿全面發展的方針。培育和發展市場體系,在發展商品市場的同時,發展金融市場、勞務市場、技術市場、信息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三、自治條例第十八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畫指導下,根據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農工商運綜合經營的原則,按照市場需求,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在保證糧食穩定增長的前提下,重點發展甘蔗、橡膠、茶葉、熱帶水果和南藥等作物,同時積極發展畜牧業和林業,相應地發展農、林、畜產品加工業。”修改為:“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市場的需求,結合資源和口岸的優勢,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在保證糧食持續、穩定增長的前提下,全面發展農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重點建設商品糧、甘蔗、橡膠、肉牛、茶葉、核桃、水果、咖啡和南藥等作物生產基地,相應地發展農、林、畜產品加工業。”
四、自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堅持和完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積極發展各種專業戶,按照自願互利的原則發展經濟聯合體和各種形式的合作制。” 修改為:“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堅持和完善農村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建立和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和社會化服務體系。”第二款中 “農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承包地和責任山屬於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一句,修改為:“農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承包地和責任山屬於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其它文字不動。
五、自治條例第二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發展農業中,積極引進和推廣先進的、適用的農業科學技術,加強農業基本建設,改良土壤,培肥地力,不斷改善生產條件,提高糧食和經濟作物的單位面積產量,增加品種,提高質量。”修改為:“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發展農業中,積極引進和推廣先進的、適用的農業科學技術,加強農業基本建設和糧食耕地面積的保護,改良土壤,培肥地力,不斷改善生產條件,提高糧食、經濟作物的單位面積產量和質量。”
六、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後增加一條,分作四款表述為:“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改革開放方針和有關法律規定,擴大邊境經濟貿易,發展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自治縣在邊境經濟貿易區,實行優惠政策和簡化出入國境手續,鼓勵國內外的經濟組織和個人到自治縣投資辦廠,興辦企業,進行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到鄰國開展經濟、技術和勞務合作,鼓勵邊民進行互市活動。”
“自治縣加強口岸基礎設施建設,設立口岸建設基金,享受上級國家機關對口岸建設的財政補助和信貸資金的幫助。”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邊境經濟貿易管理機構,管理、協調邊境口岸各聯檢機構的工作和邊境經濟貿易。”
七、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把貧困山區列為扶持發展重點,實行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批治理,並從資金、物資、信息,人才和技術上給予配套扶持,使當地人民能夠利用當地資源優勢,自力更生,發展商品經濟、儘快脫貧致富。”修改為:“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應加強貧困山區的建設,實行開發式扶貧的方針和縣長、鄉(鎮)長扶貧目標責任制。在國家幫助下,從資金、物資、信息、人才和技術上給予配套扶持,使當地人民能夠利用本地資源優勢,自力更生,發展商品經濟,儘快脫貧致富。”
第二款末尾一句“增加投資比例”修改為:“在制定年度財政預算時,安排扶持貧困山區的專項資金,並逐年增加投資比例。”其它文字不動。
第三款開頭增加一句:“自治縣的貧困鄉,享受上級國家機關的扶貧專項資金。”原款文字不變。
八、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發展以戶辦和聯戶辦為主的鄉鎮企業,並且在稅收、信貸上給予照顧,在技術指導、經營管理和產品運銷上給予扶持。”修改為:“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多種經濟成份、多種經營形式共同發展的原則,加快發展鄉鎮企業,重點發展與種植業、養殖業相關的製糖業和農副產品加工業,同時積極發展採礦業、建築建材業、運輸業、商業、飲食服務業和旅遊業。”
“鄉鎮企業要堅持開放與開發結合、城鄉結合、科技與經濟結合、農工商技貿一體化的發展方向,積極推動股份合作制,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管理機制。”
“自治縣人民政府採取自籌為主、信貸支持、財政扶持、社會集資、外引內聯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的辦法,增加鄉鎮企業的投入。”
“自治縣在積極發展鄉辦、村辦、聯戶辦、戶辦鄉鎮企業的同時,大力發展個體和私營企業。”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鄉鎮企業按照平等互利、自願協商的原則,同國內外開展經濟技術合作,發展外向型經濟。”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鼓勵和支持農民到城鎮務工經商,興辦企業。”
九、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後增加一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環境保護,改善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在經濟建設時,要講求經濟效益,保護生態環境。凡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做出規劃,限期治理。”
十、自治條例第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分兩款表述為:“自治縣人民政府對自治縣內隸屬於上級國家機關的企業和事業單位,按國家規定徵收資源管理費和基礎設施建設費。”
“根據國家規定,屬於地方稅種的各項稅收,均由自治縣地方稅務局和財政局徵收。”
十一、自治條例第五十四條:“每年公曆10月16日為自治縣成立紀念日。各民族的傳統節日都應當受到尊重。”修改為:“每年公曆10月16日為自治縣成立紀念日。傣族的潑水節、佤族的新米節和其他民族的傳統節日應當受到尊重。”
經過修改後的自治條例,其條目依次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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