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雲南省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是雲南省教育廳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 屬性:規定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及教育工作的重要論述,落實好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推動全省控輟保學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健全長效機制,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全國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雲南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全省控輟保學各有關部門、單位及工作人員、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及其法定監護人。
第三條[工作原則] 控輟保學工作按照“省級統籌、州市監督、縣級實施”的原則,建立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教育系統“雙線”以及縣、鄉、村、組“四級”責任體系,依法開展控輟保學。
第四條[工作流程] 運用雲南省義務教育在校生動態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動態管理系統”),建立健全班主任日常考勤制度和及時報告3天及以上無理由未到校學生情況的制度,精準掌握學生到校情況。運用“政府救助平台”控輟保學服務事項(以下簡稱“平台”),對3天及以上無理由未到校的學生進行反映,實現多部門聯動、各級協同,高效開展輟學學生勸返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部門職責] 落實法定職責,完善聯防聯控聯保責任體系。
(一)省級人民政府職責。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全省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加強分類指導,完善政策措施。
(二)州、市人民政府職責。落實部署、指導、檢查和督促行政區域內縣級政府做好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
(三)縣級人民政府職責。履行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主體責任,確保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復學,保障低收入家庭子女、殘疾兒童少年、流動和留守適齡兒童少年、殘疾人子女、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體接受完成義務教育。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承擔控輟保學具體責任,組織縣區內適齡兒童少年入學,防止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
(五)村(居)民委員會職責。依法做好義務教育階段少年兒童控輟保學工作,將控輟保學工作納入村規民約管理,動員、督促村民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輟學兒童少年復學。
(六)教育行政部門職責。對義務教育入學和控輟保學工作負直接責任,負責落實義務教育入學、復學、保學基本制度,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監督和指導;牽頭制定入學、控輟保學工作目標,並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將入學和控輟保學作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務,列入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年終考核內容,並作為考核校長的重要指標。
(七)統戰(民宗)部門職責。積極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對入寺入教失學兒童少年進行核查,如實統計各級適齡少兒入寺入教數據,並協助依法依規做好勸返復學工作。
(八)發展改革部門職責。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最佳化城鄉義務教育學校規劃布局,重視農村學校規劃建設,合理配置教育資源,滿足辦學需求。
(九)公安部門職責。配合教育主管部門,建立學籍系統和公安人口基礎信息管理系統比對核查機制,及時發現未入學適齡兒童少年,定期將未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推送給教育部門。
(十)民政部門職責。負責農村留守兒童、流浪兒童的登記及符合條件的基本生活家庭困難學生的救助;配合教育部門做好兒童機構未成年人義務教育工作;持續推進加強婚姻管理引領婚育新風專項行動。
(十一)法務部門職責:統籌、協調、指導相關部門做好控輟保學相關法治宣傳教育,為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支持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十二)財政部門職責。按照我省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要求,依法落實義務教育經費投入責任。
(十三)人社部門職責。開展集中整治未成年人非法務工專項行動,對教育部門通報的未成年人務工情況依法調查處理,並延伸調查處理介紹童工就業違法行為;涉及省外務工的,上報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勞動保障監察局通報務工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查處;查處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要求及時移送同級公安部門;自查本部門組織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中未成年人就業情況,嚴禁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引導已完成九年義務教育但未進入高中的未成年人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十四)衛健部門職責。統籌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控輟保學工作,堅決防止因疫情影響造成新的輟學。做好兒童、青少年的健康體檢,指導學校做好疫情防控、近視等常見病防治工作。配合殘聯對殘疾失能的兒童、少年進行醫學鑑定。
(十五)市場監管部門職責。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安等部門做好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對非法招用童工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十六)鄉村振興部門職責。主要負責“平台”建設、運行和管理。推動省級部門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實現各廳局、各層級管理員自主維護賬號信息,及時調整完善相關政策,確保工作高效運轉。涉及“控輟保學”事項,嚴格按照《雲南省政府救助平台運行管理辦法》執行。
(十七)共青團組織職責。加強對特殊群體學生的親情關愛幫扶,組織豐富多彩的團隊活動,開展榜樣教育,引導青少年兒童聽黨話、跟黨走,熱愛學習,追求上進。通過心理健康輔導室、留守兒童之家,開展預防性、支持性為主的心理健康教育,及時化解學生心理問題,培養學生良好的心理素質和道德品質。
(十八)婦聯部門職責:做好農村留守兒童的心理輔導和教育關愛,建立健全各級留守兒童數據統計;深入學校開展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等親職教育宣傳;幫扶困境兒童,確保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
(十九)殘聯部門職責。各級殘聯要進一步完善持證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相關信息,並按規定納入相關救助保障範圍。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做好殘疾兒童入學、送教上門等工作。
(二十)文化部門職責。負責協調相關部門禁止在學校周邊開辦不利於兒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娛樂活動場所,禁止營業性歌舞廳、電子遊戲廳、網咖等接納未成年學生。對違反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堅決予以取締並追究經營者的責任。
(二十一)學校職責。要充分發揮教育、引導、幫扶作用,因生施策,切實採取從學習、思想、行為等方面對學生進行幫扶。嚴格規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健全疑似輟學、輟學學生報告制度。主動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對接疑似輟學、輟學學生信息。完善家長委員會制度和家訪制度,加強家校聯繫,發現學生逃學曠課、不良行為或監護缺失等隱患的,及時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取得聯繫,提醒、督促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履行責任。
(二十二)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職責。履行法定義務,依法送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認真做好親職教育;對已輟學的適齡兒童,依法送其復學。
(二十三)社會組織和個人職責。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導致學生輟學的,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第三章 招生入學
第六條[入學保障] 縣級人民政府及各職能部門要全面深入開展摸底排查,準確掌握縣域內包含隨遷子女在內的所有義務教育階段適齡人口、失學輟學適齡兒童少年和本地戶籍外出就讀義務教育學生的信息。要全面落實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全覆蓋”和隨遷子女“兩為主”、殘疾兒童少年入學“零拒絕、全覆蓋”要求,確保轄區內所有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第七條[入學程式] 每年3月,縣級人民政府專題研究部署年度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和控輟保學工作,明確各職能部門工作職責,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每年4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力量以戶籍、居住證人口為基本依據,全面排查區域內年滿6周歲及以上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失學、輟學情況,查明家庭情況,做到不漏戶、不漏人,並及時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匯總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每年5月,縣級人民政府統籌配置區域內義務教育資源,制定招生入學、復學、保學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每年6-8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聯合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向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發放義務教育入學(復學)通知書,並督促適齡兒童入學(復學)。通知書應當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教育行政部門加蓋印章,並在適當及明顯位置告知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以及不履行法定義務須承擔的法定責任。
第四章 在校生動態管理
第八條[學籍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自學生入學之日起30日內,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系統中,為學生建立學籍檔案,並按照“籍隨人走、人籍一致”原則及時處理學籍異動情況,規範學生學籍管理。
第九條[考勤工作] 學校要嚴格落實學生日常考勤與抽樣考勤管理要求,督促班主任每天及時在“動態管理系統”中完成本班學生日常考勤與抽樣考勤工作;對未到校學生要及時聯繫、查明原因、核實去向、跟蹤記錄。教務處要重點關注長期請假、反覆多次請假和逃課學生,有效防止學生輟學。學校班主任要在每個工作日15:00前在動態管理系統中精準標註學生到校情況。
第十條[請銷假程式] 學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程式。班主任要對學生請假申請嚴格把關,認真甄別請假事由,及時與監護人核實後再做出是否同意請假的決定。對於確因事、因病請假的學生,填寫統一格式的請假條,寫明請假事由、去往地點、請假時間、聯繫電話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審批(請假條一式2份,1份交班主任,1份交門衛室;請假1天以內的,由班主任審批,教務處備案;1天以上、3天以內的,由教務主任審批;3天以上的請假,由校長審批)。學生按時返校或提前返校的,班主任要向教務主任匯報,及時銷假;對於未按時返校的學生,班主任要及時聯繫,跟蹤核實,同時向教務主任和校長匯報。各學校對請銷假台賬資料要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輟學報告] 各學校班主任對3天及以上無理由未到校的學生及時向學校報告,第一時間通過“平台”控輟保學服務事項進行反映。各學校校長是控輟保學第一責任人,要及時掌握每天學生考勤及疑似輟學(輟學)情況,並將學生疑似輟學(輟學)情況向學生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者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及時通過“平台”控輟保學服務事項里核證疑似輟學(輟學)學生信息和查清去向,提交至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學校對30天無正當理由未到校上課的學生作為輟學學生及時統計,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非本地戶籍的學生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向戶籍地教育行政部門發函告知輟學情況。
第十二條[月報程式] 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每月匯總疑似輟學和輟學學生情況,逐級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專項行動機制]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抓住招生入學關鍵環節,堅持控輟保學與招生入學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在每個學期統一實施控輟保學專項行動,深入開展摸底排查,按照“宣傳教育、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申請強制執行或提起訴訟”(以下簡稱“四步法”)的四個步驟依法開展勸返工作;認真落實“一縣一方案”“一校一方案”“一人一方案”和精準分類安置要求,紮實做好勸返和復學安置工作,堅決防止輟學新增和反彈。充分運用網際網路和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現高效精準的“網際網路+控輟保學”動態監測。
第五章 依法勸返
第十四條[依法勸返] 疑似輟學和輟學學生根據輟學學生具體去向,人在學籍所在縣區,由學籍所在縣區負責勸返;人不在學籍區縣,由學籍地函告戶籍地,戶籍地縣區負責勸返。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勸返原則,在政府救助平台中確認勸返主體,派單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五條[依法控輟步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四步法”的步驟依法組織開展勸返工作。這四個步驟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其中的部分步驟進行。
(一)宣傳教育。對於拒不送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監護人、非法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務工的單位、違法與適齡兒童少年結婚的人員及其監護人,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司法所、派出所、村(社區)及村(居)民小組,轄區中國小校協助指導宣傳教育。宣傳教育結束,要求被宣傳教育對象簽訂依法送被監護人到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承諾書。
(二)責令改正。經宣傳教育仍拒不送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監護人,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採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等方式,向監護人下達《責令送被監護人接受義務教育通知書》,責令其改正。
(三)行政處罰。經宣傳教育和責令改正仍拒不送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監護人,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申請強制執行或提起訴訟。監護人在規定時限到期經催告仍然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勸返無效] 經“四步法”仍未勸返的學生,準許先辦理延緩入學或休學手續,並繼續做好勸返復學工作。
第六章 普職融合
第十七條[普職融合] 各地教育部門要統籌普通教育、職業教育,在中職學校試點設立義務教育職業教育班,積極促進國中普職教育融合,確保部分國中學業困難學生在職業學校完成義務教育並接受職業技能學習。普職融合班參照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全日制在校生進行管理,每學年按照春、秋兩個學期進行教學,每學年教學、實踐時間不少於35周。學生學習時長以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年限或年齡達到15周歲(包含15周歲)為止。學生畢業時可選擇返回原就讀國中參加國中學業水平考試,也可選擇免試入學繼續在中職學校學習。在普職融合班完成義務教育的學生,學校將相關課程成績等檔案材料轉交給原就讀國中,成績合格的由學籍所在國中學校發放九年義務教育完成證書,完成職業培訓的由職業學校發放培訓證書。
第七章 復學安置
第十八條[安置原則]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落實保學責任。對勸返學生按照“一人一方案”因人施策精準安置。
第十九條[特殊教育] 對身體具備學習條件的,要採取多種方式做好就學安置;對不具備學習條件的,經縣級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評估認定,可以辦理延緩入學或休學,並按規定納入相關救助保障範圍。
第二十條[分類安置] 各地各校要有針對性實施多樣化的分類安置辦法,採取普職融合、集中教育、單獨教學、隨班就讀等多種方式,因人施策進行精準安置,為勸返復學學生提供適合的教育。對勸返學生數量大、輟學時間長和學困生多的,可以通過集中實施普職融合教育幫助學生按規定完成義務教育。縣級人民政府應加大資源配置力度,在經費、師資、學習生活條件等方面提供充分的復學安置保障支持。
第二十一條[保學鞏固] 學校要建立校長負主責、班主任為第一責任人、全體教職員工共同負責的保學鞏固責任體系,對班級學生就學狀態定期進行研判,建立學校與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結對包保機制。要落實好保學責任和措施,按照早發現、早分析、早報告、早工作的要求,通過家校協同、實施學習幫扶、開展親情關愛、幫助解決生活困難等方式加大穩控工作力度。
第八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監督部門] 各級政府要建立控輟保學聯席會議制度,明確教育、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文化、衛健、市場監管等有關職能部門及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的職責,定期召集成員單位研究部署工作任務,統籌制定本地學生入學和控輟保學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難點問題。
第二十三條[政府報告]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報告應有義務教育控輟保學的工作內容。
第二十四條[教育督導]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在每學期開學後,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入學和控輟保學工作進行專項督導檢查,重點對適齡兒童入學的組織領導、控輟保學及工作措施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把學生入學和控輟保學作為責任督學日常督導工作的重要內容,各責任督學每學期對掛牌督導學校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向當地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問責情形]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教育督導問責辦法》,應當予以問責:
(一)學校教師對學生有言語諷刺、勸退、體罰或變相體罰、強制或變相要求學生退學、轉學、休學等不正當行為造成學生輟學的;
(二)學校班主任無故未完成“雲南省義務教育在校生動態管理系統”本班學生日常考勤和抽樣考勤工作,對學生考勤弄虛作假;對3天及以上曠課的學生未通過政府救助平台控輟保學服務事項中如實反映的;
(三)學校學籍管理員未及時在“全國中國小學籍信息管理系統”操作學籍異動、未按實際情況標記輟學學生的;
(四)學校校長未履行學校控輟保學主體責任,未實事求是上報疑似輟學、輟學學生,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的;
(五)學校未廣泛宣傳、嚴格落實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因學校辦學行為不規範,未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的;未落實教育資助有關政策以及學業困難學生幫扶、殘疾兒童送教上門等制度導致學生出現經濟困難、學業困難等原因厭學輟學的;
(六)村(居)民委員會未配合政府、督促家長做好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復學工作的;
(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督促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復學;未建立輟學學生勸返工作責任制、積極開展輟學學生勸返工作;未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存在的困難;未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未配合做好學校周邊環境治理的;
(八)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控輟保學直接責任,未落實義務教育入學、復學、保學等工作機制;未實事求是逐級上報輟學數據;未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勸返、復學工作;未監督指導學校履行學校控輟保學主體責任;未將入學和控輟保學作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務和考核校長的重要指標的;
(九)各縣級人民政府未履行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主體責任;未建立義務教育控輟保學聯席會議制度或協調能動機制;未定期研究部署控輟保學工作;未採取綜合措施,保障經濟困難家庭子女、易地搬遷安置點搬遷民眾子女、直過民族和人口較少民族適齡兒童少年、殘疾兒童少年、流動和留守適齡兒童少年、殘疾人子女、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體接受完義務教育的;
(十)其他控輟保學單位不履行控輟保學法定職責的。
第二十六條[問責方式]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控輟保學定期通報制度,對輟學問題突出的地區、學校進行通報,並依照《教育督導問責辦法》由教育督導部門對主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予以責令檢查、約談、通報批評、組織處理、處分。在控輟保學工作中,發現的弄虛作假、官僚主義、形式主義等問題線索,將移交至省紀委監委駐省教育廳紀檢監察組。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省現行《雲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的通知》(雲政教督發〔2016〕4號檔案)《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控輟保學提高義務教育鞏固水平的通知》(雲政辦發〔2017〕127號檔案)《雲南省教育廳 雲南省司法廳關於印發依法督促監護人送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試行辦法的通知》(雲教規〔2018〕2號檔案)《雲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控輟保學有關工作的通知》(雲政教督辦〔2019〕2號檔案)《雲南省教育廳等七部門關於義務教育階段重度殘疾兒童送教上門工作的指導意見》(雲教發〔2019〕74號檔案)《雲南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勸返復學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雲教發〔2019〕104號檔案) ,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雲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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