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省委、省政府建設“綠色經濟強省”戰略方針為指導,致力於雲南省農業產業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加強我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的研究、開發,搭建產業服務平台,構建產品行銷網路,促進我省農業產業化生產水平和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的市場化、信息化和產業化進程,為我國建設小康和諧社會服務。 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雲南省農業廳,登記管理機關為雲南省民政廳,並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中文名稱為:雲南省綠色(有機)食品產業協會;英文名稱:Yunnan Green(Oganic)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YGOIF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我省從事和熱心於農業產業化生產和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管理、科研、教育、生產、銷售、儲運、監測、諮詢、服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經營性的專業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省委、省政府建設“綠色經濟強省”戰略方針為指導,致力於雲南省農業產業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加強我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的研究、開發,搭建產業服務平台,構建產品行銷網路,促進我省農業產業化生產水平和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的市場化、信息化和產業化進程,為我國建設小康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雲南省農業廳,登記管理機關為雲南省民政廳,並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雲南省昆明市新聞南路25號30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協助和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部分職能,負責雲南農產品及“三品”一標的研發、技術培訓、信息服務。規範產業的自我管理,保證本產業健康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二)調查研究,掌握國內外和全省綠色食品產業發展趨勢,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時反映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流通、科研各個環節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措施和對策。
(三)對產業內商品價格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關係,為企業營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
(四)協助或參與國家、省有關部門開展行檢、行評工作,表彰先進。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其它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進行督促整改,協助相關部門開展打假和整頓工作;
(五)及時有效地宣傳貫徹黨的產業政策,展示產業成果,推介業內名人、名品,打造我省綠色產業馳名品牌。
(六)協調我省有關部門,推進綠色(有機)食品產供銷、農科教的有機結合,促進綠色食品產業的聯合與合作;
(七)爭取較有力的社會支持,整合綠色資源,增強綠色食品產業的綜合實力和產品的市場開拓能力,提升我省綠色食品在國內和國際市場的競爭力,為雲南綠色產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和加快產業化進程提供有效服務;
(八)普及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無公害農產品商品知識,倡導綠色消費。加強綠色市場的建設,推進綠色食品產業的發展,組織產業技術成果的鑑定和推廣套用;
(九)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呼聲和要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兩種。
本會由雲南省內從事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管理、教學、科研、開發、生產、儲運、銷售、監測、服務等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參與,共同發起組成,並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凡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並由單位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同意,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凡從事綠色食品產業事業或熱心於綠色食品產業事業的個人(含團體會員單位人員),承認本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同意,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願意積極參加本會開展的有關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宗旨和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參加本協會召開的有關會議或舉辦的有關活動;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向社會宣傳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知識;
(八)收集交流綠色食品產業的技術、市場等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聘請或解聘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與解聘;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專、兼職秘書長、副秘書長;
(四)生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檔案或出席有關重要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缺席時(或受會長委託)行使會長權利;
(二)檢查秘書處日常管理工作;
(三)監督副會長、秘書長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對會長負責,並行使下列權利: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二)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檔案、協定或出席有關會議;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9年 月 日首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