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本會的宗旨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宣傳和貫徹黨的人才政策,加強黨和政府與海內外留學人員的聯繫;通過聯誼交友,開展活動,提供服務,架設黨和政府與海內外留學人員聯繫和溝通的橋樑,培養和造就一支綜合素質較高、參政議政能力較強、與黨真誠合作的海內外留學人員隊伍,充分發揮海內外留學人員在促進雲南經濟社會又好又快中的積極作用。 本會接受中共雲南省委統戰部和雲南省民政廳的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雲南省留學人員聯誼會”。
英文名稱:Returned Students and Scholars Association of Yunnan Province。英文縮寫:RSSA-YN。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雲南省工作、生活、創業的留學人員以及從事留學人員相關工作的人員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宣傳和貫徹黨的人才政策,加強黨和政府與海內外留學人員的聯繫;通過聯誼交友,開展活動,提供服務,架設黨和政府與海內外留學人員聯繫和溝通的橋樑,培養和造就一支綜合素質較高、參政議政能力較強、與黨真誠合作的海內外留學人員隊伍,充分發揮海內外留學人員在促進雲南經濟社會又好又快中的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共雲南省委統戰部和雲南省民政廳的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雲南省昆明市國防路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開展聯誼、宣傳、諮詢和服務活動。
(一)學習和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反映留學人員的意見建議和利益要求,溝通黨和政府與海內外留學人員的聯繫。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倡導留學報國思想,宣傳介紹海內外留學人員的創業事跡和學術成就;
(二)組織留學人員,圍繞省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建言獻策,開展專題研究,為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貢獻;
(三)舉辦聯誼、文化交流、社會考察和社會公益等各類活動;
(四)聯絡海外留學人員,努力拓寬他們同祖國,尤其是和雲南的聯繫渠道;促進海外學友、專家學者和各界人士與雲南的聯繫,增進互相了解,加強民間往來,在科教、文化、經濟等領域廣泛開展交流與合作;
(五)向黨和政府舉薦人才、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擁護本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本會,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
(二)熱心社會活動,具有較強的參政議政能力;
(三)在本職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並具備下列
條件之一者:
(1) 在海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畢業者;
(2) 具有國內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在海外學習、進修、講學、研究,時間達一學年以上者;
(3) 國家派遣的高級訪問學者,在國外時間達半年以上者;
(4)在學術上有突出成就,或對社會和留學事業有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可不受上述條件限制,但需要經會長會議同意。
(5)從事留學人員工作的相關人員。
第九條 在海外工作、學習、生活的專家學者、留學人員,承認本會章程,願意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會員一人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聯繫會員。聯繫會員回國後在雲南省內工作,可轉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相關組織或會員推薦;
(二)提交入會申請;
(三)經會員大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報送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
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
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
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
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專項經費、會費、 捐贈、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任務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中共雲南省委統戰部和雲南省民政廳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中共雲南省委統戰部審查同意,並報雲南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共雲南省委統戰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共雲南省委統戰部及有關單位的監督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雲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共雲南省委統戰部和雲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8年12月21日第一屆理事會議審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會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