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產權若干規定

《雲南省產權若干規定》是雲南省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產權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2302
  • 發布文號:雲政發[1994]79號
  • 發布日期:1994-05-12
  • 生效日期:1994-05-12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產權交易若干規定
(雲政發79號)
為了加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培育和發展要素市場,規範產權交易行為,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推動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提高資產營運效益,加快全省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雲南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產權交易是指對法人財產(含股權)有償轉讓的買賣行為,包括整體和部分產權轉讓。
二、產權交易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雲南省產權交易領導小組,是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對全省產權交易工作具有組織、領導、管理、協調、監督、仲裁的機構,會同省政府職能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規定,對全省產權交易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其辦公室是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負責領導小組各項決議的組織實施。
四、雲南省產權交易所是雲南省產權交易的法定交易機構,各地可根據需要設立其分支機構。除國家法律、法規特別指定場所交易的部分產權以外,其它產權都必須進入產權交易所交易。
五、國家通過法律法規規範產權交易行為。在國家尚未頒布有關產權交易的法律法規之前,我省產權交易由本規定進行規範。
六、產權交易市場是產權交換關係的總和。它是由產權交易的主體、客體、中介機構等要素構成的。
七、產權交易的主體是進入產權交易市場的買賣雙方。它包括:企業法人、事業法人、自然人以及經批准的社團法人。
八、產權交易的客體是進入產權交易市場的各類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
九、產權交易的中介機構,是為產權交易提供有償服務的自律性組織。它包括:產權交易所,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等機構。
十、產權交易所是由政府批准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它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通過為產權買賣雙方提供有償服務,實現產權有償轉讓。
產權交易所實行會員制。理事會由政府主管部門派出人員和會員代表組成。
十一、產權交易實行場內交易,禁止場外交易。
十二、賣方出售產權可以選擇下列形式:
(一)拍賣。
(二)招標。
(三)協定。
(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形式。
十三、買方購買產權可以選擇下列形式:
(一)出資購買。即用貨幣資金購買產權。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金額至少為成交額的30%,付款期最長不超過三年。
(二)承擔債務。即以承擔出售方債務為條件接收產權。
(三)購買股份。即買方購入賣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不含上市股份)。
(四)產權交易雙方商定的其它形式。
十四、凡要求進入產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產權主體,均應向產權交易所提出申請,並持有資產所有者出具的許可交易的有效法律憑證(屬國有資產的須出具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部門的批文),辦理有關登記手續,方可進行產權交易。
十五、申請入市交易的整體產權,須履行以下申報和審批程式,產權交易所才能受理委託交易業務:
(一)經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資產進行評估和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二)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社團法人的國有資產產權,須報經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三)集體資產,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
(四)其它資產,產權所有者須提交入市申請書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資產所有權證明書。
十六、產權交易的基本程式:
(一)獲準入市交易的產權,須由委託方向產權交易所提出委託申請。
(二)委託方須提交下列證明檔案:
1、個人身份證明。
2、企業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或副本;事業單位或社團法人的證明檔案。
3、法定代表人委託證明書或授權委託書。
4、委託方對申請出售產權具有法律效力的處置權證明檔案。
5、申請出售產權的有關詳盡資料。
6、土地使用權等特別資產的轉讓,要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
(三)產權交易所對委託方提供的資料審核,接受委託後,雙方需簽訂《委託交易契約》。
(四)產權交易所應在進行交易日期前十五日發布公告,公告期間允許考察、詢問及索取與交易產權有關的資料。
(五)以拍賣、投標標購、協定等形式成交。
十七、產權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
十八、產權交易所在每次交易完成時,依據成交金額,按規定費率收取手續費。
十九、在法人股交易時,實行一級交割制。委託方應收款項,扣除有關稅費後,劃入委託方帳戶。
二十、買賣部分產權的變更登記手續(其中單項土地使用權和房產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到有關部門辦理)在產權交易所辦理;買賣整體產權,可憑產權交易所出具的證明,到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十一、產權交易市場是一個開放型的市場,鼓勵市場交易主體進行跨省、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跨所有制交易。
二十二、妥善解決產權轉讓後的職工安置問題。出售整體產權的國有和集體企業的在職職工,原則上實行雙向選擇,職工或走或留應在成交前達成協定。未被錄用的職工,由當地勞動部門幫助安排;自願離職的職工三個月內的工資和其它福利待遇不變;離退休職工享有的離退休金,移交社會保障部門統籌支付。以上安置職工所需費用,從出售產權收入中一次性支付給有關部門和職工。其他企業的職工,按國家有關勞動就業的規定辦理。
二十三、鼓勵向海內外企業和個人出售可以出售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產權。
二十四、為了支持產權交易工作,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按有關規定設立“雲南省產權交易基金”。
二十五、出售部分產權所得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後,由出售方全額留用;出售整體產權所得收入,應在繳納稅金、清償債務、安置職工等項費用扣除後,剩餘部分交原產權所有者。
二十六、購買方因購入產權為安置富餘人員而興辦的第三產業,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惠政策。
二十七、對長期依靠減稅讓利扶持,而經營狀況又沒有明顯好轉的國有企業,其財產關係所屬的政府或主管部門,可以直接向省產權交易所提出入市申請;省產權交易領導小組辦公室也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長期不能清償債務、經營狀況差的國有企業,提出出售產權的建議,報省產權交易領導小組批准後督促其資產管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執行。
二十八、為推動產權交易工作,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在省級許可權範圍內,區別情況,對產權轉讓在徵收稅費時要給予優惠的政策扶持,並酌情減免土地出讓金。
二十九、積極進行國家股有償轉讓試點,有步驟地將一些股份制企業的國家股股權有償轉讓給企業法人,並逐步與證券市場接軌。
三十、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省體改委牽頭,會同省計委、經貿委、財政、稅務、銀行、勞動、建設、工商、法制、土地等部門制定,經省產權交易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公布執行。
三十一、我省各級政府過去所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規定有衝突的,以本規定為準。
三十二、本規定由省體改委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並針對實施中的問題,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
三十三、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註:此規定(雲政發[1994]79號)已廢止;
詳見:雲南省關於印發《雲南省產權交易暫行規定》的通知 (雲政發〔2002〕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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