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規定

《雲南省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規定》是為了規範雲南省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工作,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的規定。

2023年3月,雲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雲南省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規定(試行)》,自2023年4月20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20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 文號:雲衛規〔2023〕3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雲南省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雲南省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規定(試行)》的通知
雲衛規〔2023〕3號
各州、市衛生健康委,委所屬和聯繫單位:
《雲南省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規定(試行)》已經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雲南省衛生健康委
2023年3月14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雲南省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工作,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集中式供水單位(含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鄉鎮集中式供水單位、自建設施集中式供水單位、管道分質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的衛生許可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依法申請辦理《雲南省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以下簡稱《衛生許可證》)。
縣(市、區)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工作。
民航、鐵路部門負責管轄範圍內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的衛生許可工作。
第四條 生活飲用水生產經營單位向所在地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時,應當按生產經營場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一個單位或公司有多個生產經營場所的,應當分別申請。生產經營場所供水範圍跨縣(市、區)的,由州(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其《衛生許可證》發放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首次申請衛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雲南省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四)衛生管理制度及衛生應急處置預案;
(五)廠區平面圖、供水流程簡圖、水處理工藝流程圖(必須有水質淨化消毒設施)及其文字說明;
(六)水源衛生防護資料、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和檢驗人員清單(不具備水質檢驗條件的自建集中式供水單位,應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提供委託檢驗協定);
(七)使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衛生許可批件複印件;
(八)水質檢測報告(包括水源水及近三個月內的出廠水水質常規指標和區域風險指標檢測合格報告)。
第六條 二次供水單位首次申請衛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雲南省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四)衛生管理制度及衛生應急處置預案;
(五)供水流程簡圖及廠區平面圖;
(六)二次供水貯水設施的清洗、消毒記錄;
(七)使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衛生許可批件複印件(因工程建設資料未移交等原因確實無法提供的,提交情況說明);
(八)水質檢測報告(一年內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兩次檢測合格報告)。
第七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和二次供水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申請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雲南省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申請表;
(二)《衛生許可證》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四)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複印件;
(五)水質檢測報告(一年內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檢測合格報告)。
批准延續的《衛生許可證》沿用原證號,批准日期為準予延續日期,原《衛生許可證》由發證機關收回。
有效期滿後提出延續申請的,註銷原《衛生許可證》,按首次申請衛生許可辦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發證機關不予延續:
(一)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
準、規範規定或提交虛假材料的;
(二)現場審核不符合衛生規範要求的;
(三)生產(制水)地址與原《衛生許可證》地址不一致的。
第九條 供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註冊地址、生產(制水)地址(非遷址,如變更門牌或路名)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雲南省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申請表;
(二)《衛生許可證》原件;
(三)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複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五)變更情況說明。
變更後的《衛生許可證》沿用原證號,批准日期為準予變更日期,原有效截止日期不變。原《衛生許可證》由發證機關收回。
實際生產(制水)地址發生變更的,應按首次申請辦理,原《衛生許可證》註銷。
第十條 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遺失或損壞的,應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雲南省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四)補辦原因說明。
補發的《衛生許可證》沿用原證號,批准日期為準予補發日期,原有效截止日期不變。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發證機關應當註銷其《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申請單位營業執照被註銷或吊銷的;
(三)實際生產(制水)地址發生變更的;
(四)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內,供水單位提出註銷申請的;
(五)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十二條 供水單位申請註銷《衛生許可證》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雲南省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申請表;
(二)《衛生許可證》原件;
(三)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複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五)註銷原因說明。
第十三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供水單位提出的衛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供水單位按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四條 受理供水單位首次申請材料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審核。現場審核應當核查供水單位是否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範規定的衛生要求,核實申請項目與申請材料的一致性,填寫現場審核表並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五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衛生許可證》或《不予許可決定書》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
第十六條 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證號、單位註冊地址、生產(制水)地址、法定代表人、許可項目、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
第十七條 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
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許可項目,分為城市集中式供水、鄉鎮集中式供水、自建設施集中式供水、管道分質供水、二次供水。
第十八條 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證號格式為:州(市)或縣(市、區)簡稱+衛水證字+〔4位初次發證年份〕+第+(4位本行政區域發證順序號)號。
第十九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許可決定信息予以公開。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淨化處理和消毒後,由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單位自建設施供水)。
城市集中式供水: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的集中式供水。
鄉鎮集中式供水:農村鄉鎮的集中式供水。
管道分質供水:將市政自來水或其他自建供水進行進一步淨化和消毒處理後,通過獨立(封閉)的管網輸送,用戶擰開水龍頭就可以直接飲用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壓、貯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戶的供水設施;包括客運船舶、火車客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上的供水。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雲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3年4月20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
1.雲南省供水單位衛生許可申請表
2.雲南省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樣張格式)
3.雲南省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式樣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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