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煤炭資源稅改革實施辦法

《雲南省煤炭資源稅改革實施辦法》是雲南省人民政府為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環境保護,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規範資源稅費制度,加強煤炭資源稅徵收管理制定的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環境保護,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規範資源稅費制度,加強煤炭資源稅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4〕72號,以下簡稱《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雲南省煤炭資源稅適用稅率的批覆》(財稅〔2014〕142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計征,適用稅率為5.5%。
第三條 煤炭資源稅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以下簡稱洗選煤)。
(一)原煤是指開採出的毛煤經過人工簡單選矸(矸石直徑50mm以上)後的煤炭,以及經過篩選分類後的篩選煤等。
(二)洗選煤是指經過篩選、破碎、水洗等工藝,去灰去矸後的煤炭產品,包括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三)篩選煤、原煤和低質煤屬於《通知》所指的原煤,精煤、洗選煤屬於《通知》所指的洗選煤。
第四條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煤炭銷售額×適用稅率
第五條 納稅人應稅煤炭銷售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和《通知》的相關規定執行。
(一)納稅人開採原煤直接對外銷售的,以原煤銷售額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原煤應納稅額=原煤銷售額×適用稅率
(二)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自用於連續生產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節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原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和本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確定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三)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洗選煤應納稅額=洗選煤銷售額×折算率×適用稅率
(四)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自用的,視同銷售洗選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和本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確定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五)原煤銷售額不包括從坑口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洗選煤銷售額不包括從洗選煤廠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煤炭銷售額和運輸費用,未單獨核算或不能準確提供運輸費用的,一併列入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第六條 折算率可通過洗選煤銷售額扣除洗選環節成本、利潤計算,也可通過洗選煤市場價格與其所用同類原煤市場價格的差額及綜合回收率計算,由州(市)級財稅部門按照一縣一率的原則核定並報省級財稅部門備案。折算率一經確定,原則上一個征管年度內不作調整。
(一)對原煤銷售情況少,缺乏可參照原煤市場售價的地區,可通過調查本地區不同類型企業近年來的洗選煤成本、利潤數據,按以下公式計算:
洗選煤的折算率=(洗選煤的平均售價–洗選環節的平均成本和利潤)÷洗選煤的平均售價
(二)對有可參照原煤銷售價格的地區,可按以下公式計算:
洗選煤的折算率=(原煤的平均售價÷洗選煤的平均售價)÷綜合回收率×100%
(三)洗選煤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數量÷入洗的原煤數量
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數量包括洗精煤、中煤、洗混煤、煤泥,不包括煤矸石。
第七條 煤炭資源稅的繳納以納稅人自主申報為主,並採取源泉控管和委託代征相結合的徵收管理辦法。
第八條 納稅人外購已繳納資源稅的原煤與其自采原煤混合銷售或自用的,在計算資源稅應稅銷售額時,憑外購原煤“資源稅管理證明”和外購發票,扣除外購原煤金額。外購原煤與自采原煤的數量、金額劃分不清的,外購原煤金額不予扣除。
第九條 納稅人在銷售煤炭產品時不能向收購單位提供“資源稅管理證明”的,可由主管稅務機關委託收購單位代征資源稅。
第十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和發改等部門,應當在提供煤炭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數量等方面,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資源稅的徵收管理,發現未繳納資源稅的,應當告知納稅人依法繳納資源稅,並將相關信息提供給地方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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