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7年5月26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根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遺產(以下簡稱澄江化石地)的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澄江化石地的保護範圍劃分為兩級保護區:
(一)一級保護區為聯合國世界遺產委員會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遺產地,面積為5.12平方公里;
(二)二級保護區為遺產地以外的緩衝區,面積為2.2平方公里。
第四條 澄江化石地的保護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澄江化石地保護工作的領導,並按照規定對澄江化石地保護工作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玉溪市人民政府、澂江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補償機制,將澄江化石地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澄江化石地保護所需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澂江縣人民政府以及右所、九村、海口等鎮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區域內澄江化石地的有關保護工作。
第六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的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澄江化石地保護、管理、利用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澄江化石地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實施保護規劃和管理辦法;
(三)組織調查澄江化石資源分布;
(四)建立健全科學研究、科學考察、發掘、零星採集化石等管理制度;
(五)匯集、保存、管理在保護範圍內開展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標本採集等活動成果副本和化石標本;
(六)建設、管理和維護保護範圍內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
(七)開展宣傳教育、科學普及、科學研究、業務培訓、對外交流和文化創意等活動;
(八)做好澄江化石地保護和利用有關經費的管理、使用工作;
(九)按照本條例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二章 資源保護
第八條 澄江化石地保護規劃由玉溪市人民政府依法組織編制,報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的澄江化石地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按照前款規定程式辦理。
第九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項目時,涉及保護範圍內土地、礦藏、森林、野生動植物、水、旅遊等資源的,應當徵求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意見。
第十條 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澄江化石地保護監測制度,對澄江化石地保護規劃實施和資源的保護狀況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情況報省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邊界重要拐點坐標系統,根據劃定的保護範圍設定界樁和標識。
界樁和標識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毀。
第十二條 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及其他管理或者使用澄江化石地資源的單位,應當設定必要的解說牌、展示欄、棧道等公共設施;在危險地段和重要區域設定警示標誌、導引標誌、安全護欄等保護設施。
第十三條 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保護範圍內的澄江化石層位分布進行詳細勘查或者根據科學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的研究成果,確定並公布已發掘化石層位點和潛在化石發掘點。
第十四條 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澄江化石地質遺蹟和地質景觀信息庫,公示相關信息,並檢查澄江化石地質遺蹟和地質景觀的保護狀況,完善保護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在保護範圍內發掘化石標本的單位,應當向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提交審批機關批准檔案及發掘方案、發掘區自然生態條件恢複方案等相關資料,徵得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同意並接受其監督。
進入保護範圍內開展科學考察、影視拍攝等活動,應當報經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六條 發掘、零星採集澄江化石要占用耕地、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按照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在保護範圍內應當推廣使用電、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推進污水、煙塵達標排放,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
第十八條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與保護、展示澄江化石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二)損毀地層、地質剖面和構造;
(三)二級保護區禁止的行為。
第十九條 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賓館、培訓中心、療養院等建築物;
(二)勘查、開發礦產資源;
(三)擅自發掘澄江化石;
(四)挖沙、採石、取土、深掘土地等損害化石保護的活動;
(五)新開墾土地、填埋自然溝谷。
第二十條 澂江縣人民政府、有關鎮人民政府和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保護規劃,採取措施幫助二級保護區內居民改善生產生活條件。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在保護範圍內生產、建設等活動中發現澄江化石的,應當保護現場,並及時向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或者當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機構或者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澄江化石。
第三章 資源利用
第二十二條 鼓勵依法利用澄江化石地資源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科普教學、科普宣傳、文化創意等活動。
在澄江化石地開展科學普及、旅遊等活動,實行人數總量控制。控制限額由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和澂江縣旅遊發展行政部門按照合理容量核定。
第二十三條 在澄江化石地保護範圍內發掘化石的,發掘單位應當在發掘活動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對發掘的化石登記造冊,作出相應描述和標註,移交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保存。
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澄江化石的登記、保管、借出、移交等制度。
第二十四條 重點保護的澄江化石和一般保護的澄江化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
重點保護的澄江化石因科學研究、科普教學、文化交流等需要,經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同意,科研機構、學校、博物館等可以借用並按照約定時限返還;一般保護的澄江化石,由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依法處置。
第二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收藏的澄江化石捐贈給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指定符合條件的收藏單位收藏。受贈單位可以對捐贈者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利用澄江化石進行影視拍攝、展覽等活動的,應當制定化石保護預案,落實保護措施。
利用澄江化石到境外進行科學研究、教學、文化交流、科普展示等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禁止擅自買賣重點保護的澄江化石。
公安、海關、工商等部門依法沒收的澄江化石應當逐一造冊登記、妥善保管,並在結案之日起30日內移交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或者同級國土資源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收受賄賂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澄江化石,是指蘊含在澄江化石地中,在寒武紀早期形成並賦存於地層中動物和植物的實體化石及其遺蹟化石。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
《條例》明確規定了澄江化石地保護範圍內的禁止行為。比如,在一級保護區損毀地層、地質剖面和構造的將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在保護範圍內勘查、開發礦產資源,擅自發掘澄江化石,將面臨最高50萬元的罰款。
《條例》還規定,禁止擅自買賣重點保護的澄江化石。單位和個人在保護範圍內生產、建設等活動中發現澄江化石的,應當保護現場,並及時向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或者當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發現的澄江化石。如有違反,將由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在保護範圍內發掘化石標本的單位,應當向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提交審批機關批准檔案及發掘方案、發掘區自然生態條件恢複方案等相關資料,徵得同意並接受監督。同樣,要經過同意,才能進入保護範圍內開展科學考察、影視拍攝等活動。
條例規定
《條例》明確規定
一級保護區內
1、禁止建設與保護、展示澄江化石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2、禁止損毀地層、地質剖面和構造;
3、在二級保護區禁止的所有行為。
處罰措施:如有違反將由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其中,損毀地層、地質剖面和構造的將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的將從重處罰。
二級保護區內
1、禁止新建賓館、培訓中心、療養院等建築物;
2、禁止勘查、開發礦產資源;
3、禁止擅自發掘澄江化石;
4、禁止挖沙、採石、取土、深掘土地等損害化石保護的活動;
5、禁止新開墾土地、填埋自然溝谷。
處罰措施:違反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處罰最重,將面臨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草案)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按照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計畫的安排,玉溪市人民政府起草了《雲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草案)》。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省人民政府後,省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的規定,書面徵求了省直有關部門意見,組織召開了立項論證會、部門座談會、部門協調會、專家論證會,與省政協開展了立法協商,赴楚雄州開展了省內立法調研,赴安徽、貴州開展了省外學習考察,2次上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條例草案的審查過程中,及時與省人大有關委員會聯繫溝通,共同研究修改,充分吸收採納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並提請2016年9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一、立法的背景情況
澄江化石地位於玉溪市澂江縣境內,因發現地球上分布最集中、保存最完整、種類最豐富的“寒武紀生命大爆發”化石證據而聞名。2012年5月,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公布的澄江化石地技術評估報告,對澄江化石地的價值給予了高度評價,認為“澄江化石地的岩石和化石展示了傑出的、保存非凡的記錄,是距今5.3億年前寒武紀早期地球上生命的快速多樣化的見證。在這一短暫的地質間隙時段中產生了幾乎所有主要動物類群的起源”,並於2012年7月1日列為世界自然遺產,這是中國目前唯一的化石類自然遺產,填補了化石類世界自然遺產在亞洲遺產領域的空白,被國際科學界譽為“古生物化石模式標本產地”。加強對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遺產的保護管理,是履行我國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作出莊嚴承諾的重要舉措;是實現澄江化石地科學研究價值、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是發揮世界遺產品牌價值,造福遺產地民眾,保護與發展“雙贏”的迫切需求;是提升公眾保護意識,保護遺產地生態環境,打擊盜採、非法販賣化石等違法行為的重要保障。
省委、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澄江化石地的保護工作。早在1997年12月,省人民政府就發布了《雲南省澄江動物化石群保護規定》(省政府令第51號),對保護澄江化石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通過立法予以解決:一是需要對國務院《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有關規定作進一步細化補充;二是《雲南省澄江動物化石群保護規定》制定較早,有關制度規範已難以適應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需要;三是澄江化石地申報為世界自然遺產後,需要對澄江化石地保護管理及經費投入、機構建設、開發利用、責任落實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四是需要將我省在澄江化石地保護管理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予以規範。因此,制定《雲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5章36條,分為總則、保護與管理、開發與利用、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為:
(一)關於保護範圍
世界遺產名錄所確定的澄江化石地範圍為7.32平方公里,即遺產地5.12平方公里、緩衝區2.2平方公里,條例草案分別將其確定為一級、二級保護區。鑒於其他區域仍然分布著具有保護價值的化石點,條例草案將緩衝區以外的化石點和有保護價值的區域確定為三級保護區進行保護,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二)關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職責
根據國務院《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生物化石工作的領導,將古生物化石的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的規定,以及《保護世界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公約》第四條、第五條的有關要求,做好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遺產保護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責任。據此,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一是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澄江化石地保護工作的指導,並按照規定對澄江化石地保護工作給予支持;二是玉溪市人民政府、澂江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將澄江化石地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做好澄江化石地保護所需經費的使用和管理;三是玉溪市人民政府承擔澄江化石地管理職責的機構,具體負責澄江化石地保護管理、開發利用和行政執法等工作;四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澄江化石地的保護管理有關工作;五是明確了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三)關於保護與管理
為了科學保護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遺產,條例草案規定:一是澄江化石地保護規劃由玉溪市人民政府依法組織編制,報省城鄉規劃委員會批准;二是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澄江化石地保護監測制度,對自然資源和相關活動進行監測;三是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邊界重要拐點坐標系統,根據劃定的保護範圍設定界樁和標識;四是對科學研究、科學考察、發掘、零星採集、信息公示等其他有關保護措施作出具體規定;五是對一、二、三級保護區內的有關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四)關於開發與利用
為了有效開發和利用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遺產資源,正確處理好保護與發展的關係,條例草案規定:一是鼓勵依法利用澄江化石地資源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科普教學、科普宣傳、文化創意等活動;二是明確了利用澄江化石地資源開展經營活動的,依法實行有償使用;三是明確了發掘單位對發掘的化石登記造冊,移交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保存;四是明確了一般保護的澄江化石由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依法處置;五是明確了利用澄江化石進行影視拍攝、展覽等活動的,應當制定化石保護預案,落實保護措施。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解讀
省人大常委會昨日在昆明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雲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7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標誌著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軌道。
澄江化石地因發現地球上分布最集中、保存最完整、種類最豐富的早寒武紀古生物化石群而聞名。上世紀90年代,我省就出台了有關規定,促進澄江化石群保護工作。成功申報世界自然遺產後,為了更好地保護澄江化石地,我省加快了相關立法進程。
《條例》含總則、資源保護、資源利用、法律責任和附則5個部分。
《條例》明確,澄江化石地的保護範圍劃分為兩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為聯合國世界遺產委員會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遺產地,面積為5.12平方公里;二級保護區為遺產地以外的緩衝區,面積為2.2平方公里。《條例》規定,玉溪市、澂江縣人民政府應建立補償機制,將澄江化石地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澄江化石地保護所需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化石地保護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玉溪市政府設立的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為執法主體,具體負責澄江化石地保護、管理、利用等工作。
《條例》明確,禁止在一級保護區內建設與保護、展示澄江化石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禁止在二級保護區內新建賓館、培訓中心、療養院等建築物,以及勘查、開發礦產資源,擅自挖掘化石,挖沙採石等。《條例》禁止擅自買賣重點保護的澄江化石。規定公安、海關、工商等部門依法沒收的澄江化石應當逐一造冊登記、妥善保管,並在結案之日起30日內移交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或者同級國土資源行政部門依法處理。違反《條例》有關條款的個人或機構將被處以最低500元、最高5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楊保建出席發布會並就《條例》的貫徹實施提出要求。他說,要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科學處理好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的關係;加強宣傳,為保護澄江化石地積極營造良好社會輿論環境;強化法制政府建設,齊抓共管,抓好《條例》實施,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履行好中國政府對世界的承諾,合理、科學、永續利用好澄江化石地資源,造福人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