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杞麓湖保護條例

雲南省杞麓湖雲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杞麓湖的保護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杞麓湖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杞麓湖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11月29日 
  • 所屬地區:雲南省
  • 管理區域:杞麓湖
  • 施行時間:2019年3月1日 
修訂發布,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修訂發布

《雲南省杞麓湖保護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1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雲南省杞麓湖保護條例》予以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1月29日

條例全文

雲南省杞麓湖保護條例
(2018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三章 生態環境與資源保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杞麓湖的保護和管理,防治水污染,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杞麓湖保護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杞麓湖的保護和管理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統一管理、綜合防治、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杞麓湖最高蓄水位為1796.62米(1985國家高程基準,下同);最低蓄水位為1793.92米。
杞麓湖水質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水為標準,科學治理,改善、提高現有水質。
第五條 杞麓湖保護範圍按照功能和保護要求,劃分為下列兩個區域:
(一)一級保護區為水域和最高蓄水位湖岸線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內的範圍;
(二)二級保護區為一級保護區以外的徑流區。
一、二級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其中一級保護區應當設定界樁、明顯標識。
第六條 杞麓湖保護實行河(湖)長制。河(湖)長的設定、職責和工作機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領導杞麓湖保護工作;玉溪市人民政府負責杞麓湖保護工作;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和通海縣人民政府承擔杞麓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玉溪市人民政府、通海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杞麓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徑流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屬地管理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杞麓湖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通海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杞麓湖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和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建立長期穩定的保護投入運行和生態補償、生態補水機制。
徵收的水資源費、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按照有關規定用於杞麓湖保護和管理。
第九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通海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杞麓湖保護激勵機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保護工作,發揮社會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杞麓湖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污染水體、破壞生態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十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杞麓湖保護和管理措施,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審查杞麓湖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重大產業布局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對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管;
(三)監督、指導、協調通海縣人民政府履行杞麓湖保護和管理職責;
(四)在杞麓湖一級保護區相對集中行使水政、漁政、生態環境保護、海事等部門部分行政處罰權,實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部門擬定,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玉溪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通海縣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籌推進杞麓湖徑流區生態保護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二)負責落實杞麓湖保護和管理的重大決策事項;
(三)組織編制杞麓湖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並按程式上報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負責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履行杞麓湖保護和管理職責;
(五)協助配合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在一級保護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六)玉溪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通海縣人民政府杞麓湖管理機構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杞麓湖保護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二)監督杞麓湖保護治理項目的實施;
(三)配合杞麓湖一級保護區行政執法;
(四)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和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徑流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本行政區域內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杞麓湖保護治理的相關規劃、方案和措施;
(二)協助開展杞麓湖保護行政執法工作,制止並配合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杞麓湖沿岸、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四)按規定處理城鎮和農村生活、生產垃圾及其他固體廢棄物;
(五)負責入湖河道、溝渠的管護和保潔工作。
第三章 生態環境與資源保護
第十四條 杞麓湖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其他專項規劃應當與杞麓湖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十五條 通海縣人民政府根據流域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的要求,組織實施河渠、湖泊、濕地等水污染綜合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工程,改善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在一級保護區建設生態緩衝帶;實施環湖截污工程。
第十六條 杞麓湖流域水量調度,應當保持合理水位,保證湖水水位不低於最低蓄水位。因特殊情況確需在最低蓄水位以下取用杞麓湖水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通海縣人民政府對杞麓湖保護區內的荒山荒坡進行生態修復,對25度以上坡耕地實行退耕還林還草。
第十八條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但環保、水利、濕地工程和執法船停靠設施除外;
(二)畜禽養殖和屠宰;
(三)填湖、圍湖、圍堰、造田造地、建漁塘,網箱、圍欄(網)養殖;
(四)侵占湖堤、護岸,損毀防汛、水文、水利、科研、氣象、測量、環境監測等設施,擅自移動界樁、標識;
(五)擅自取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規定取水;
(六)使用機動船、電動拖網或者污染水體的設施捕撈;
(七)炸魚、毒魚、電魚及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網具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八)獵捕野生動物;
(九)擅自采撈水生植物、放生非杞麓湖本地水生生物;
(十)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
(十一)使用泡沫製品、輪胎等簡易浮動設施載人入湖;
(十二)燃放煙花爆竹、放牧;
(十三)爆破、打井、採石、采沙、取土等;
(十四)隨意傾倒垃圾、拋撒或者堆放泡沫、塑膠餐飲具、塑膠袋等;
(十五)擅自設立廣告牌、宣傳牌等;
(十六)搭棚、擺攤、餐飲、燒烤、野炊、露營等;
(十七)二級保護區禁止的行為。
第十九條 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和自然景觀的項目;
(二)向入湖河道、溝渠、城鎮排水管網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水污染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
(三)向入湖河道、溝渠及河道岸坡排放、傾倒、填埋油類、酸液、鹼液、有毒廢液、廢渣等;
(四)在入湖河道、溝渠、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農業、工業等固體廢棄物;傾倒糞便、污水,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五)在沿湖面山開山採石、挖沙取土、毀林、毀草、挖樹根等;
(六)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和國家禁止的高毒、高殘留農藥;
(七)其他污染水體和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條 通海縣人民政府在一級保護區有計畫地實施退耕、退塘、還濕地,對原住居民採取有效措施逐步遷出。對遷出的原住居民,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依法給予補償,並妥善安置。
第二十一條 通海縣人民政府有計畫地在杞麓湖一級保護區內種植、放養以本地品種為主,有利於淨化水體的植物、底棲動物和魚類。
引進、推廣水生生物新品種,應當通過科學試驗論證。
第二十二條 在杞麓湖一級保護區內開展科研、考古、影視拍攝和大型水上體育等活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十三條 杞麓湖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杞麓湖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玉溪市人民政府和通海縣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查和監管。
第二十四條 通海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轉變農業生產方式,加快種植業、養殖業結構調整,發展綠色生態農業。推廣節水灌溉和測土配方技術,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減少化肥和農藥的使用量,鼓勵使用有機肥,有效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五條 杞麓湖保護範圍內畜禽規模養殖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養殖過程中的病死畜禽、畜禽糞便及產生的污水,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六條 杞麓湖二級保護區內原建成的工礦企業和其他項目未做到達標排放的,應當限期治理;在限期內達不到排放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許可權予以關、停、轉、遷。
城鎮應當實現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處理全覆蓋,滿足處理和排放要求。
農村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保潔及處理機制,加強生產、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實行收集、清運和處置責任制。
第二十七條 杞麓湖保護範圍內的住宿、餐飲等經營者應當配套建設污水處理和垃圾收集設施,不得將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杞麓湖及入湖河道、溝渠、水庫等。
第二十八條 杞麓湖實行禁漁區和禁漁期制度。禁漁區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劃定,在禁漁區禁止捕撈活動;禁漁期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確定,在禁漁期禁止捕撈、收購和銷售杞麓湖魚類。
第二十九條 在杞麓湖從事漁業捕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漁船登記、漁船檢驗和捕撈許可證,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並按照捕撈許可證核准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規格、數量進行作業。
捕撈許可證、漁船牌照不得塗改、買賣、出租、轉讓或者轉借。
第三十條 杞麓湖船隻實行入湖許可制度。入湖船隻的新增、改造、更新應當經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批准,並辦理相關證照。
入湖船隻應當服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配備救生等安全生產設備,禁止超載。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杞麓湖一級保護區內的違法行為,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處罰:
(一)新建、改建、擴建除環保、水利、濕地工程和執法船停靠設施以外建築物、構築物的,限期拆除,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二)畜禽養殖、屠宰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填湖、圍湖、圍堰、造田造地、建漁塘的,限期清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網箱、圍欄(網)養殖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侵占湖堤、護岸,損毀防汛、水文、水利設施的,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損毀科研、氣象、測量、環境監測等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擅自移動界樁、標識的,責令恢復原狀,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使用機動船、電動拖網或者污染水體的設施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六)擅自采撈水生植物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放生非杞麓湖本地水生生物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七)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物品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八)使用泡沫製品、輪胎等簡易浮動設施載人入湖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九)燃放煙花爆竹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放牧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十)隨意傾倒垃圾、拋撒或者堆放泡沫塑膠餐飲具、塑膠袋等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十一)擅自設立廣告牌、宣傳牌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十二)搭棚、擺攤、餐飲、燒烤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野炊、露營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三)擅自開展科研、考古、影視拍攝和大型水上體育等活動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十四)違反入湖許可制度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入湖船隻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未配備救生等安全生產設備,或者超載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照。
第三十二條 在杞麓湖二級保護區內的違法行為,由通海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權責令改正,予以處罰:
(一)新建、改建、擴建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和自然景觀的項目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停業、關閉、拆除;
(二)在入湖河道、溝渠、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農業、工業等固體廢棄物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向入湖河道、溝渠傾倒糞便、污水,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的,可以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在沿湖面山開山採石、挖沙取土的,可以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毀林、毀草、挖樹根的,依法賠償損失,責令補種毀壞株數、面積或者種植面積1至3倍的樹木、草地,可以處毀壞林木、草地價值1至5倍罰款;
(四)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沒收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生產、銷售、使用國家禁止的高毒、高殘留農藥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住宿、餐飲等經營者未配套建設污水處理和垃圾收集設施,將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杞麓湖及入湖河道、溝渠、水庫等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阻礙湖泊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侮辱、毆打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杞麓湖保護和管理中有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杞麓湖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的委託,就《雲南省杞麓湖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向會議作如下說明。
一、重新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過程
杞麓湖位於玉溪市通海縣,面積35.9平方公里,容量1.68億立方米,徑流面積354平方公里,年平均入湖水量7300萬立方米。杞麓湖是我省“九大高原湖泊”之一,具有灌溉、水產養殖、調洪蓄水、人畜飲用、旅遊等多種功能,對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雲南省杞麓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自1996年1月實施以來,在管理和保護杞麓湖工作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杞麓湖流域社會經濟快速發展,人口增加,湖泊保護面臨新情況,原《條例》中一些規定已不能適應保護工作的需要。從1993年起杞麓湖水質呈不斷惡化趨勢,水質從Ⅲ類逐步下降至劣Ⅴ類,主要污染物為總氮。造成水質惡化的主要原因是農業和農村面源污染不斷加劇,工業和城市污水逐年增多。通海縣是我省主要的蔬菜基地,蔬菜種植面積約20萬畝,年產生2億噸廢棄物,有1億多噸沒有進行填埋處理。由於種植蔬菜施用了大量的農藥化肥,相當一部分隨雨水流入湖中。另外,全縣養殖了90000多頭豬、8000多頭牛、450多萬隻雞,產生畜禽糞便26萬噸。造紙、化工等30多家企業年產生100多萬噸工業污水。城鎮年產生生活污水500萬噸,處理能力只有150萬噸,這些污染物直接或間接排放進入杞麓湖和入湖河道,不斷加大湖泊污染負荷。對這些污染源的防治在原條例中缺少相關規定,實踐中無法可依。
杞麓湖水源補給全靠降雨,天然出水口為岩溶通道,過流能力逐漸減小,水體難以置換。為了增大調節能力,解決環湖工農業供水和防洪能力不足問題,2002年雲南省發改委、省水利廳批覆同意實施杞麓湖綜合治理調蓄水隧道工程。根據工程設計調度運行方案,湖泊調節的最低蓄水位要提高0.7米,必須對原條例中法定水位進行調整。另外,杞麓湖沒有一個強有力的統一管理機構承擔起湖泊保護管理職責,直接影響到杞麓湖污染防治工作的開展。通海縣要求通過法規授權形式,使杞麓湖管理機構具有相應的執法資格。由於需要對原條例內容作較大調整,重新制定條例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去年省人代會上,玉溪市代表團李有明等12位代表聯名提出了修訂《雲南省杞麓湖管理條例》的議案,省人大常委會將條例修訂工作列入2007年立法計畫。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今年5月,環資工委會同省水利廳、省環保局及玉溪市、通海縣,牽頭起草了條例(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9月初,起草領導小組分別召開省級有關部門和專家、在昆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論證會,聽取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作了多次修改。9月10日環資工委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和說明。
二、幾個具體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條例名稱
鑒於杞麓湖水質污染日益嚴重,有關部門和專家認為,在加強管理的基礎上,應當更加重視水體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因此將條例名稱改為《雲南省杞麓湖保護條例》。
(二)關於法定水位
為了確保杞麓湖水能滿足通海縣生產生活用水和防洪減災的需要,緩解湖泊老化進程,根據省發改委、省水利廳《關於通海縣杞麓湖綜合治理調蓄水隧道工程初步設計的批覆》,將最低蓄水位提高0.7米,即從原來的1794.25米,提高到179495米,最高蓄水位1797.65米保持不變。最低蓄水位提高之後,相應水域面積可從原來的4萬畝擴大到5萬畝,水容量從6300萬立方米增加到8440萬立方米。
(三)關於保護範圍
杞麓湖徑流區354平方公里為保護範圍,涉及通海縣7個鎮、29個村民委員會、390個村民小組,人口達24萬,他們的生產生活對水質保護有直接影響。《條例(草案)》明確規定杞麓湖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為杞麓湖水體及杞麓湖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米以內的範圍,二級保護區為除一級保護區以外的徑流區。對一級保護區進行更為嚴格的管理。
(四)關於管理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的通知精神,為解決杞麓湖無綜合管理機構等問題,《條例(草案)》決定以地方法規授權的形式,明確杞麓湖管理機構負責湖泊保護管理工作,並在一級保護區內集中行使通海縣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湖泊保護管理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同時,依法設定公安機構,行使有關治安處罰權。
(五)關於污染防治
為了遏制杞麓湖水質惡化的趨勢,《條例(草案)》規定,杞麓湖水質執行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Ⅲ類標準。加強現有污染源的防治工作,入湖水質污染物排放濃度要達標,污染物總量也要控制。突出農村農業面源污染防治。一級保護區內對人口增長、經濟發展進行嚴格限制,不得新建、改建、擴建除環保和水工程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再增加新的住戶,原有住戶應當逐步搬遷。禁止規模養殖和規模屠宰畜禽,對湖濱濕地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在保護區範圍內,明確了玉溪市、通海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在扶持流域經濟發展、防治污染方面的職責,鼓勵發展循環經濟,推廣科學施肥,對農作物秸桿、畜禽糞便、農產品加工業副產品、廢農用薄膜等進行綜合利用,並要求集鎮建立垃圾處置和污水處理設施。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雲南省杞麓湖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草案給予了肯定,同時,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法制委員會和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共同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為進一步修改好草案,在王義明副主任的率領下,法制委員會到杞麓湖進行了實地調研,召開了玉溪市人大、政府和通海縣人大、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的座談會。之後,又召開了部分在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論證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工作委員會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見,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法制委員會對草案作了認真修改。11月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五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第六條:玉溪市人民政府對杞麓湖保護工作進行協調改為“實施領導”。
二、根據實際工作,在第十三條第(三)項中增加“醫療”的內容。
三、法制委員會通過到杞麓湖實地調研,了解到杞麓湖周邊有漁塘1815畝,耕地4.5萬畝,水產養殖和湖岸沿線民眾的生產生活直接影響杞麓湖水質的保護。根據現狀,實施退耕還湖、退塘還湖工程,對於加快湖濱帶生態修復、保護湖泊、改善湖泊水質具有重大意義。目前,通海縣退塘還湖規劃的編制和上報工作已基本完成,有計畫、有步驟地實施退耕還湖、退塘還湖條件已經具備。因此,在第十四條第一款中增加:“……按照國家規定,有計畫地逐步實施退耕還湖、退塘還湖。”的內容。
此外,還對草案中的其他條款和文字作了調整和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實地調研、反覆論證,修改後的草案修改稿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及其他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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