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工作
1、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貫徹省委、省政府有關普洱茶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搞好行業服務工作;2、在政府與行業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通過調查研究,掌握茶葉行業的發展狀況和趨勢,為政府引導產業結構調整提供意見和建議;3、團結全省普洱茶生產、流通、科教、管理等各方面的力量,努力打造提升普洱茶品牌,做大做強普洱茶產業;4、挖掘、弘揚普洱茶歷史文化,舉辦各種座談會、培訓、講座,開展各種學術交流活動;5、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管理,維護本行業、茶農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推進全省普洱茶產業的健康發展;6、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農業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7、組織協調並增進會員之間的橫向聯繫,促進行業內部各種形式的合作和橫向經濟聯合;8、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組織的聯繫,組織各種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對科學技術問題和發展戰略的探討,普及茶葉科學技術知識;9、建立起雲南省普洱茶協會網站,收集、整理和傳遞國內外茶葉經濟信息與科技信息進行市場分析、預測,並提出相應的應對建議。
協會領導
2010年6月15日,雲南省普洱茶協會第二次代表大會審議並通過了第一屆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通過了《雲南省普洱茶協會章程》修改草案;通過了“普洱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宣言”;選舉產生了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隨後召開的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新一屆領導班子。
協會會長:董勝
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潘政揚
駐會副會長兼副秘書長:楊琴媛
辦公室主任:楊寶昌
雲南省普洱茶協會通訊、網站人員構成
編委會名譽主任:張寶三
主 任:潘政揚
副 主 任:楊琴媛、邵宛芳、馬順友、董 勝、湯克仁、楊善禧、楊亞林 羅紅江、杜俊軍、邵宛芳、羅乃炘 秦邦屏、焦家良、吳家力 田 軍、鄧增永、張順高
編 委:周紅傑、阮殿蓉、朱 強、張明春、蘇芳華、楊柳霞、何仕華 劉益成、龔加順、陳 傑
協會通訊主編:張明春 協會網站主編:郭成江
工作計畫
2011年12月28日,雲南省普洱茶協會二屆二次理事大會在昆明召開。大會由邵宛芳主持,會長張寶三作協會工作報告,副會長潘政揚作協會財務報告,副會長楊琴媛對協會人事調整安排作了意見說明。
張寶三會長在協會工作報告中,提出了2012年工作計畫:
一:編著中、英、日、韓、阿拉伯文的普洱茶書籍,將普洱茶推向世界;
二:擬在北京開展普洱茶膏的推廣宣傳活動;
三:協會各委員會深入茶廠茶企開展調研,當好企業參謀;
四:組織知名企業和著名品牌,向省外推廣:
五:加大普洱茶會員的技能培訓。
協會章程
雲南省普洱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中文名稱為:雲南省普洱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簡稱“雲南普洱茶協”,英文譯名:Yunnan Province Pu`er Tea Association,縮寫為“YNPPT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全省普洱茶生產、加工、流通、科研、教學、監督、管理等單位和個人自願聯合組成的社會團體。是專門管理“普洱茶”證明商標的專業組織,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全省性普洱茶行業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貫徹省委、省政府有關普洱茶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搞好行業服務工作;在政府與行業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團結全省普洱茶生產、流通、科教、管理等各方面的力量,努力打造提升普洱茶品牌,做大做強普洱茶產業;挖掘、弘揚普洱茶歷史文化;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管理,維護本行業、茶農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推進全省普洱茶產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農業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設在雲南省昆明市滇池路802號,郵編650228。本會下設秘書處(設在普洱市寧洱縣普洱鎮茶源廣場)和“普洱茶”證明商標管理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調查研究,掌握國內外和全省茶產業特別是普洱茶產業發展狀況與趨勢,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及其相應的措施,向企業提供普洱茶市場及技術信息,向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要求和提出普洱茶發展的建議,對重大問題及其相應的措施、建議及時報告,以供政府決策參考,協助省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法規、規劃和標準等相關工作。
(二)制定全省普洱茶行業行規行約,規範行業的自我約束、自我管理。
(三) 完成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無公害普洱茶產業發展的管理和協調工作。協調普洱茶產銷中存在的問題。
(四) 按照雲南省地方標準《普洱茶綜合標準》(DB53/103-2006)開展改進普洱茶工藝技術的研究、運用和推廣,努力實現普洱茶的標準化、工廠化、規範化和有機化生產。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使用“普洱茶”證明商標,維護普洱茶信譽,協助工商、質監、食品等有關部門打擊假冒偽劣,規範普洱茶交易市場,打擊非法經營者的不法行為,維護會員的合法利益,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六)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級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條例、辦法。
(七) 組織開展對普洱茶醫學保健作用的研究與宣傳,進行普洱茶及其文化的理論研究與創新;組織普洱茶及其文化精品、新產品的展示、競賽。
(八)組織普洱茶企業參加國內外茶葉交易會、博覽會,積極開展對外經濟合作與交流,開拓普洱茶國內外市場。
(九) 開展普洱茶及其文化的國內外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大力弘揚普洱茶文化,對普洱茶及其文化資源進行調研、發掘、開發、創新,對普洱茶及其文化遺產進行保護,把普洱茶及其文化推向世界。
(十) 組織有關普洱茶文化活動,普及普洱茶知識,開展“普洱茶”生產、銷售、管理業務和茶藝、技術等培訓。
(十一) 建立“雲南省普洱茶協會”網站,為會員和企業、茶農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務,為把雲南建成全國普洱茶產業信息中心、電子商務中心創造條件,促進普洱茶發展。
(十二) 根據有關法規適時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普洱茶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維護普洱茶的信譽和獨特性。
(十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四)完成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凡在雲南省境內和本行業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相關社會團體,可申請作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應推選一名負責人作為代表。
(二)凡在雲南省境內從事普洱茶生產、加工、行銷、科研、教學、管理和茶文化活動以及關心、熱愛普洱茶,願為發展普洱茶事業而努力的人員,可申請作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申請表,個人會員需經兩名本會會員介紹。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協會秘書處資格審查並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三) 獲取本會的各種資料、信息和享用普洱茶證明商標等服務的優先權利。
(四)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力。
(六) 自願入會,自由退會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自覺維護本會的聲譽與合法權益。
(三) 積極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向本會反映普洱茶行業及其證明商標使用的情況,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四) 按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普洱茶及其文化開發研究、諮詢、培訓、論文撰寫等活動。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介紹和推薦新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和普洱茶證明商標管理使用規則,不履行義務或不按期交納會費者,由理事會予以批評,嚴重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機構設定:本會從各州、市會員中產生會員代表,執行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會,常設機構是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常務理事會。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普洱茶”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六) 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重大事項。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雲南省農業廳審查並經雲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獨立實體。
(七)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負責解釋本會章程及其規章制度。
(十) 決定對會員的獎勵、榮譽稱號授予或處分;向社會舉薦本會的優秀企業和優質產品、商標。
(十一) 監督和審議普洱茶證明商標管理使用情況和報告。
(十二) 決定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若干名理事組成,理事必須是本會的會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從理事會中產生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常務理事會主持理事會工作,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推選或聘任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九條除第二項、第四項以外的其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的人選由理事會協商提名推薦,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熱愛茶葉事業,顧全大局,全局觀念強,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工作經驗和政策水平,在茶葉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其中秘書長應具有較強的文字能力、較豐富的工作經驗、政策水平。
(三) 留任時間最長不超過二屆。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農業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後,方能任職。
(四) 身體健康,精力充沛,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雲南省農業廳審查並經雲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為有效開展工作,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下設秘書處,為協會常設機構。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召開並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督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指導、檢查、督促秘書處工作。
(四) 對外代表本會,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 其它應由會長辦理的事宜。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工作,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做好召開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籌備工作。
(五)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社會各方面的資助、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四) 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副會長單位每年交5000元以上,常務理事單位每年交3000元,理事單位每年交2000元,其他單位會員每年交2000元,個人會員20元/年。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普洱茶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雲南省民政廳和雲南省農業廳組織或授權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雲南省農業廳審查同意,並報雲南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雲南省農業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雲南省農業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雲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雲南省農業廳和雲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根據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修訂後,經 2006 年4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經 2006年11月10日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修改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雲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