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小額信貸協會

雲南省小額信貸協會

雲南省小額信貸協會(Yunnan Province Microcredit Association,英文縮寫YNMA,以下簡稱協會)成立於2010年5月30日,是由雲南省內小額貸款公司和省內從事公益性、互助性小額信貸的組織、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金融機構以及相關單位、組織或個人組成的全省性小額信貸行業自律組織。協會的業務活動受雲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指導和監督,同時接受雲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小額信貸協會
  • 外文名:Yunnan Province Microcredit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YHNA
  • 成立時間:2010年5月30日
協會宗旨,協會業務,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推進雲南省小額信貸業自律、維護會員利益、提供會員服務、促進小額信貸業發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宣傳職能。強化組織協調和服務水平,最佳化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環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高小額信貸從業人員素質,提升專業整體形象,促進雲南省小額信貸業健康發展。

協會業務

雲南省小額信貸協會以推動雲南省小額信貸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為總體目標,圍繞行業自律、維權、協調、服務等四個方面開展以下業務:
(一)自律
1.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依據章程,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服務水平。
3.建立健全小額信貸行業誠信制度以及小額信貸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推進小額信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4.制定小額信貸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小額信貸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小額信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5.對於違反小額信貸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小額信貸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
6.對涉嫌小額信貸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行為和投訴,及時報告業務主管部門,並協助做好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維權
1.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信用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協會會員合法權益。
2.參與省政府關於小額信貸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其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小額信貸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3.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地方黨政部門和省金融辦反映妨礙小額信貸行業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營造有利於雲南省小額信貸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4.組織會員開展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三)協調
1.接受會員的委託,協調與政府及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省金融辦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2.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會員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3.協調會員與小額信貸客戶的關係,加強會員與客戶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4.加強與公眾及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小額信貸行業聲譽。
(四)服務
1.組織開展各類崗位專業培訓工作,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小額信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認證、繼續教育等工作。
2.建立會員之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促進雲南省小額信貸機構與境內外同業之間的聯繫和交往。
3.加強與銀行、保險、擔保等機構的溝通和協調,積極開展業務合作,拓寬小額貸款公司再融資的渠道。
4.發揮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小額信貸知識。
5.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五)法律規定的職責或金融辦等部門的事項
協會接受雲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並接受雲南省民政廳(以下簡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雲南省小額信貸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Yunnan Province Microcredit Association,縮寫為YNMA。
第二條 協會是由雲南省內小額貸款公司和省內從事公益性、互助性小額信貸的組織以及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金融機構以及其他與小額信貸相關的單位、組織或個人組成的全省性小額信貸專業自律組織,屬於地方性專業協會,系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推進雲南省小額信貸業自律、維護會員利益、提供會員服務、促進小額信貸業發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宣傳職能。強化組織協調和服務水平,最佳化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環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高小額信貸從業人員素質,提升專業整體形象,促進雲南省小額信貸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協會接受雲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並接受雲南省民政廳(以下簡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為雲南省昆明市南屏街雲南信託大廈A座18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自律: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組織制定專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小額信貸業誠信制度以及小額信貸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推進小額信貸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小額信貸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小額信貸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小額信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小額信貸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小額信貸業利益受損的會員,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
(六)對涉嫌小額信貸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行為和投訴,及時報告業務主管部門,並協助做好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 維權: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信用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協會會員合法權益。
(二)參與省政府關於小額信貸業改革發展以及與其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小額信貸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地方黨政部門和省金融辦反映妨礙小額信貸業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營造有利於雲南省小額信貸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三、協調:
(一)接受會員的委託,協調與政府及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省金融辦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會員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小額信貸客戶的關係,加強會員與客戶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與公眾及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小額信貸業聲譽。
四、服務:
(一)組織開展各類崗位專業培訓工作,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小額信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認證、繼續教育等工作。
(二)建立會員之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促進雲南省小額信貸機構與境內外同業之間的聯繫和交往。
(三)加強與銀行、保險、擔保等機構的溝通和協調,積極開展業務合作,拓寬小額貸款公司再融資的渠道。
(四)發揮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小額信貸知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省金融辦等有關部門和會員交辦、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經省金融辦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小額貸款公司和省內從事公益性、互助性小額信貸的組織以及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金融機構以及其他與小額信貸相關的單位、組織或個人,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材料:
1、入會申請書,申請書載明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載明申請人承認本章程並參加其活動;
2、單位會員還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其他機關頒發的有效證件複印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二)協會理事會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書後,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申請,並將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經協會理事會同意後,協會秘書處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申請人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自律公約、專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五)承擔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接受協會的質詢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退會會員不享受協會提供的一切服務。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通過會費的繳納標準;
(五)審議決定協會的解散和清算等有關終止事項;
(六)審議批准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需有2/3以上會員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具有重大影響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金融辦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由各會員單位和省金融辦推薦,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審議協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執行省金融辦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二)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5年以上經濟、金融行業從業經驗,在金融界和小額信貸機構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好聲望;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金融辦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省金融辦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並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組織、領導協會的各項重大工作。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的領導下主持協會秘書處及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秘書處副秘書長、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聘用;
(三)簽發協會的日常檔案;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協會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種諮詢、培訓等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省金融辦同意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金融辦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協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經省金融辦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金融辦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動議前,須在省金融辦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協會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金融辦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4月12日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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