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寧蒗彝族自治縣瀘沽湖風景區保護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寧蒗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瀘沽湖風景區(以下簡稱景區)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景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寧蒗彝族自治縣瀘沽湖風景區保護管理條例
  • 批准日期:2009年3月27日
瀘沽湖風景區保護管理條例,審議結果的報告,

瀘沽湖風景區保護管理條例

雲南省寧蒗彝族自治縣瀘沽湖風景區保護管理條例
(1994年4月19日雲南省寧蒗彝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4年11月30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2009年1月15日雲南省寧蒗彝族自治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2009年3月27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加強寧蒗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瀘沽湖風景區(以下簡稱景區)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景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景區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景區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堅持保護為主,科學規劃,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協調。
第四條景區按《瀘沽湖省級旅遊區總體規劃》和《瀘沽湖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的範圍實行分類協調保護管理,總面積為165.6平方公里。
第五條景區實行三級保護管理。一級為核心區,其範圍為:瀘沽湖水域及其島嶼沿地表外延100米以內的區域。
二級為緩衝區,其範圍為:核心區以外、湖盆山脊以內的區域。
三級為環境協調區,其範圍為:緩衝區以外的保護管理區域。
一、二、三級區域設立界樁,標明界區,予以公示。
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景區,誰投資誰受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對景區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每年在本級財政預算內安排經費,專項用於景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景區保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條例;
(二)制定保護管理措施,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設立保護範圍的界樁、標示;
(四)建設和維護景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
(五)對景區內的建設活動進行監督;
(六)組織有關部門對景區的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地質遺蹟、重要景觀進行調查、監測,並建立檔案;
(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封山育林、水土保持等工作;
(八)徵收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九)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執法權。
第九條自治縣的林業、國土、城建、水務、環保、旅遊、交通、工商、文化和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景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永寧鄉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景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條景區的主要保護對象為:湖泊、濕地生態環境、自然風貌、珍稀動植物及永寧土司府、扎美寺、格姆女神洞、開基橋、摩梭人聚居的村落和民族文化。
第十一條瀘沽湖的最高蓄水位為2690.8米(黃海高程,下同),最低蓄水位為2689.8米。
瀘沽湖水域的水質,按國家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Ⅰ類標準保護。
第十二條瀘沽湖水域除安全管理所需的機動船外,禁止燃油動力船隻行駛。
第十三條在魚類繁殖季節,瀘沽湖實行封湖禁漁,具體時間由管理機構確定,並把裂腹魚的產卵繁殖和索餌的水域定為全年禁漁區域。
第十四條景區實行綠化造林、封山育林、扶育管理。對五馬河、三家村幽谷、大漁壩、山垮溝兩側地帶的水源林、防護林實行嚴格保護。
第十五條景區內引進動物、植物必須經有關部門進行論證,並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六條景區的建設要結合當地歷史、民族文化,突出民族特色,在建設項目的選址、規模、體量、高度、色彩、風格等方面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景區內的建設。核心區除按規劃設定的保護和遊覽設施外,不準新建其他項目;其他區域需要建設的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和景觀影響評價,並按規定報批。新建的項目和設施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
第十八條景區內的建設項目,審批機關批准前應當徵求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九條批准建設的項目,其防治污染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其建設項目不準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景區內的挖沙、採石、取土,實行定點限量開採。開採不得破壞和污染環境。
第二十一條進入景區從事科研、考察、影視拍攝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須向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景區實行統一的門票制。管理機構從門票收入中提取2%的經費,專項用於景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具體收繳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收取的費用專項用於景區的保護管理和建設。
第二十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與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鹽源縣協商,組成毗鄰地區的聯合保護組織,共同做好瀘沽湖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一)防治水污染成績顯著的;
(二)綠化造林成績顯著的;
(三)防治水土流失成效顯著的;
(四)保護和增殖瀘沽湖裂腹魚、發展漁業生產成績突出的;
(五)檢舉、揭發、控告違法行為有功的;
(六)依法管理景區和治安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第二十六條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移動界樁和各種標識、標牌;
(二)盜砍林木、毀林開墾;
(三)獵捕、買賣水禽、候鳥等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巢、穴、洞;
(四)採摘國家和省列入保護名錄的野生植物;
(五)帶入未經批准的動物、植物;
(六)防火期內野外用火。
第二十七條核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占灘地建房、圍湖造田;
(二)打撈波葉海菜花等水草;
(三)從事圍湖、網箱養魚;
(四)炸魚、毒魚、電魚;
(五)禁漁區域、禁漁期間捕魚;
(六)使用化肥、塑膠袋和含磷洗滌用品;
(七)向湖體及其支流河道排放污水、傾倒土石、廢渣、垃圾、畜禽屍體等廢棄物。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的,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九第規定的,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辦理。
第三十一條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於2009年3月18日舉行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寧蒗彝族自治縣瀘沽湖風景區保護管理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寧蒗瀘沽湖風景區是省級瀘沽湖自然保護區、玉龍雪山國家風景名勝區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1994年頒布實施以來,對瀘沽湖風景區的保護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促進了自治縣旅遊和經濟社會的發展。但是,隨著自治縣旅遊事業的發展和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的實施,原條例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當前瀘沽湖風景區保護管理工作的需要。為進一步加強對瀘沽湖景區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規範景區旅遊秩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對條例進行修訂是必要的。
二、寧蒗彝族自治縣縣委、縣人大常委會和縣政府對條例的修訂工作十分重視,2004年7月成立條例修訂領導小組及工作班子,著手條例修改工作。在修訂的過程中,該縣深入調查研究和學習借鑑外地成功經驗,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反覆論證修改,多易其稿。期間,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提前介入,多次深入實地調查研究,並與縣人大常委會和縣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同志一起,共同對條例進行論證修改。經過多次研究,反覆修改,形成了條例黨內送審稿。省委轉來自治縣縣委報送的條例黨內送審稿後,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徵詢了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再次對條例進行修改,形成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經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審查後報省委。2009年1月5日,省委批覆同意將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作為草案,按法定程式提交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2009年1月15日,寧蒗彝族自治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三、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修訂的條例,符合民族區域自治法、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自治縣經濟社會和旅遊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有很好的促進和保障作用,條例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批准。
此外,民族委員會在審議中還對個別文字作了校正。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予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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