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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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會背景
為加強在滇投資的川籍企業家的緊密合作,架起企業與政府之間溝通的橋樑,建立一個完善而寬廣的服務平台,早在2006年8月,雲南毅人投資集團作為牽頭主要發起單位,在
四川省人民政府駐雲南辦事處和雲南省相關部門的關心、支持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始了雲南省四川商會的籌建工作。10月26日,30多家川籍在滇企業由辦事處胡曉主任主持,在昆明召開了“雲南省四川商會發起單位會議”,
雲南毅人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雲南開竅綠色生物有限公司,
雲南鑫宇和貿易有限公司,
雲南新鎣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雲南鴻暢礦產品有限責任公司等知名企業的法人代表出席會議,並正式作出了發起籌建“雲南省四川商會”的決議。決心無論遇到什麼困難,一定要團結一致把商會辦起來,並逐步發展壯大。至此,雲南省四川商會的雛形順勢而生。
商會宗旨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政府服務、為企業服務、為經濟合作服務;團結在滇的四川企業,以構建川商之家為己任,通過本會實現人脈共享、信息共享、政策共享、資源共享、財富共享、公益社會,並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回響國家西部大開發的號召,全力參與雲南省的經濟建設。
商會宗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雲南省四川商會。
第二條性質:本會是四川省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雲南省獨資或合資興辦的企業,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聯合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政府服務、為企業服務、為經濟合作服務;團結在滇的四川企業,以構建川商之家為己任,通過本會實現人脈共享、信息共享、政策共享、資源共享、財富共享、公益社會,並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回響國家西部大開發的號召,全力參與雲南省的經濟建設。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招商合作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雲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辦公地址設在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麗苑路城建股份大樓40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團結會員,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遵守國家及雲南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企業建立、健全自律機制;
(二) 為四川在雲南省的企業做好政策服務;發揮協調作用,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 組織會員開展信息及行業交流、培訓和聯誼活動;
(四) 開展調查研究,收集、統計、分析、發布市場和投資信息,為企業和政府決策提供信息服務;
(五) 發揮橋樑作用,促進兩省的互惠合作,協助兩地有關單位開展招商引資工作;
(六) 幫助四川企業做好在雲南省的投資、合作項目前期調研和可行性研究工作,並做好項目建設期的跟蹤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自願提出入會申請;
(三) 四川籍人士在雲南省註冊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或四川的企業在雲南省內從事經紀活動的法人機構;
(四) 企業法人註冊資本不低於10萬元;合資經營的,必須為四川方控股的企業;
(五) 企業有良好的信譽,熱心本會組織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章程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可以聘用;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招商合作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雲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 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六)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由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理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理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秘書長為專職,可選舉產生,也可聘用,聘用的秘書長不承擔會費。本會第一屆秘書長以聘用形式產生;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本會會長單位註冊資金或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理事長、執行會長單位註冊資金或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單位註冊資金或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招商合作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理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任期屆滿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在任期內被罷免或受到刑事處罰的除外),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招商合作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常委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常委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立常委會。成員由會長、理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副會長由副會長選舉產生,常務副會長人數不超過副會長人數的30%,常委會人數(含會長、理事長、執行會長)為奇數;根據本會會員代表數和副會長人數變化進行相應調整(增減)。每兩月召開一次會議或遇重大事件、緊急情況下召開會議,常委會議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參加並由到會人數過半所形成的決議有效。
常委會成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參加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會議,指導、監督會議程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指導、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常務委員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業務主管單位反映情況。
第三十條常委會履行下列職權:
(一)指導商會會員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確保商會建設的正確方向;
(二)深入調查研究,了解掌握川滇兩地各級政府招商引資政策;討論、研究商會投資項目等重大問題;
(三)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四)指導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指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五)指導商會財務工作,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議資料,向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六)常委參加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時,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指出質詢和建議;
(七)指導、檢查、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理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八)常委會啟動罷免會長、理事長、執行會長的程式:當會長、理事長、執行會長不履行章程規定的職責,或履職較差、本會多數會員反映強烈時;當會長或理事長、執行會長未履行競選承諾時。有上述情形之一者,經常委會形成決議後可提議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罷免會長、理事長、執行會長。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理事長,履行下列職權:
(一)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主持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大會,審核商會的重大決策和人事任免事項;
(二)有權組織召開常委會議;監督會長、執行會長的履職情況;有權啟動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的程式;
(三)定期聽取商會各部門工作匯報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四)負責會員的發展和入會、退會、除名的相關工作的審查;
(五)監督商會重大投資項目的招標、合作事宜;
(六)受會長委託,代表商會參加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團體舉行的各種活動;
(七)遵守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本會設執行會長,履行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的領導下,常委會的監督下,全面貫徹執行商會的重大決策,並認真組織實施;
(二)協助會長主持商會的全面工作,協助會長處理商會的日常工作事務,重大問題向會長匯報,並及時地作出決定;
(三)根據會長要求,主持和召開各業務部門負責人會議和辦公會議並負責檢查和落實各項工作的執行情況;
(四)定期聽取商會各部門工作匯報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五)受會長委託,代表商會參加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團體舉行的各種活動;
(六)完成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七)會長不在位時,代行會長職責;
(八)遵守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 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如下:
(一) 會長單位:¥40萬元/年;
(二)理事長單位:¥30萬元/年;
(三)執行會長單位:¥20萬元/年;
(四) 常務副會長單位:¥3萬元/年;
(五) 副會長單位:¥3萬元/年;
(六) 常務理事單位:¥3000元/年;
(七) 理事單位:¥1000元/年;
(八) 會員單位:¥500元/年。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招商合作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不為任何單位、個人進行經濟擔保、抵押使用。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對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招商合作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議案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招商合作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招商合作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活動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招商合作局和社團登記機關雲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會員大會討論通過,經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雲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