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取水許可規定

【發布單位】 雲南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6號

【發布日期】 1998-11-23

【生效日期】 1998-11-23

《雲南省取水許可規定》已經1998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取水許可規定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6號
  • 發布日期:1998-11-23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資源管理,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有關管理部門,必須遵守《辦法》、本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條 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
(一)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的;
(二)為農業灌溉取水,年取水量1萬立方米以下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取水,年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下的。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申請或者重新申請取水許可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報批:
(一)建設單位在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建設單位在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附具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書面意見。
(二)建設項目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有關批准檔案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三)取水工程竣工後,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的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取水工程竣工登記表,經審驗後發給取水許可證。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地下取水發放取水許可證之前,需要先經城市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程式,依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下列取水經取水口所在地的縣(市、區)、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水許可預申請、取水許可申請和發放取水許可證:
(一)大型水庫和大型水電站、火電廠的取水;
(二)省級有關部門批准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
(三)地表水設計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農業取水或者日取水量3萬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取水;
(四)地下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第七條 下列取水經取水口所在地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由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水許可預申請、取水許可申請和發放取水許可證:
(一)中型水庫和中型水電站、火電廠的取水;
(二)地(州、市)有關部門批准的建設項目的取水;
(三)地表水設計流量0.3立方米每秒以上不足4立方米每秒的農業取水或者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不足3萬立方米的其他取水;
(四)地下水日取水量不足3000立方米的取水。
第八條 除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情形外的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水許可預申請、取水許可申請和發放取水許可證。
第九條 跨行政區域和省內界河上的取水,由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水許可預申請、取水許可申請和發放取水許可證。
第十條 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計畫用水,節約用水,防止水污染,保護水資源,還應當裝置取水計量設施,嚴格按照經批准的取水計畫取水,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現場檢查,如實提供取水數據、計畫用水執行情況等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取水許可證的年度審驗由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取水許可證可以委託取水單位和個人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年度審驗。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非法取水或者轉讓取水許可證的,依照《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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