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雲南省加強農網還貸資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雲南省加強農網還貸資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在2008.01.17由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雲南省加強農網還貸資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2008.01.17
  • 實施時間:2008.01.17
各州、市人民政府:
財政部駐雲南監察專員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經委、省水利廳和雲南電網公司等部門起草的《雲南省加強農網還貸資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0八年一月十七日
雲南省加強農網還貸資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駐雲南監察專員辦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省經委 省水利廳 雲南電網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農網還貸資金徵收管理使用,保證農網還貸資金及時足額收繳入庫,確保我省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貸款按期還本付息,根據《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農網還貸資金徵收管理使用辦法的通知》(財企[2001]820號)的相關規定,按照“全省一張網”的戰略部署和“足額徵收,規範管理”的總體要求,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加大征繳力度,確保農網還貸資金及時、足額入庫
(一)農網還貸資金是對農網改造貸款“一省多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指該省市區的農網改造工程貸款由多個電力企業承貸)電力企業徵收的政府性基金,專項用於農村電網改造貸款還本付息。農網還貸資金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是國家財政預算收入的組成部分。
(二)農網還貸資金由財政部駐雲南監察專員辦(以下簡稱雲南專員辦)負責執繳入庫。
(三)農網還貸資金由雲南電網公司和雲南水利電力有限公司統一組織徵收,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均不得重複徵收。其中,雲南電網公司向其直屬供電局及全資、控股和代管的89個縣徵收農網還貸資金;雲南水利電力有限公司負責向水利系統28個縣徵收農網還貸資金。
(四)雲南電網公司、雲南水利電力有限公司應在每月終了15日內,按上月實際銷售電量向雲南專員辦足額申報和繳納農網還貸資金,不得延期繳納,不得隱瞞、滯留,不得截留、挪用。
(五)雲南電網公司和雲南水利電力有限公司如延期繳納農網還貸資金,雲南專員辦除責令其按期足額繳納外,應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六)未經國務院和財政部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免農網還貸資金,不得擅自調整資金徵收標準,不得擅自擴大社會銷售電量的扣除範圍。
(七)農網還貸資金按年清算。由雲南專員辦、省財政廳、雲南電網公司和雲南水利電力有限公司按照銷售電量、徵收標準和減免範圍進行清算。雲南電網公司和雲南水利電力有限公司應在次年第一季度內將已征未入庫的農網還貸資金一次足額補繳入庫。
二、加強預算管理,確保農網還貸資金及時撥付到位
(八)雲南電網公司和雲南水利電力有限公司必須按照規定編制《農網還貸資金年度使用預算表》,於預算年度前一年10月20日前報雲南專員辦,雲南水利電力有限公司同時報省財政廳。對經批准的農網還貸資金使用預算,由財政部和省財政廳根據農網還貸資金繳庫進度辦理撥款手續。
三、加強使用管理,確保農網還貸資金專款專用
(九)雲南電網公司和雲南水利電力有限公司應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和財政部門核撥的資金及規定用途安排使用好農網還貸資金。上述兩公司若未完成年度入庫計畫,對雲南電網公司系統,上報財政部處理;對雲南水利電力有限公司系統,省財政廳將相應調減農網還貸資金收入預算,並扣減當年應返還的農網還貸資金。
(十)農網還貸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四、加強監督檢查,確保農網還貸資金規範安全有效
(十一)農網還貸資金的徵收使用情況接受財政部門監督,納入審計範圍。
(十二)雲南專員辦、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應定期組成聯合檢查組,對農網還貸資金徵收、入庫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十三)對檢查中發現的擅自減免、擅自擴大免徵範圍、虛報實際銷售電量、延期繳庫以及截留、擠占和挪用農網還貸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相關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加強部門配合,共同推進我省農網改造工作
(十四)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明確職責、齊抓共管,形成監管合力。雲南專員辦負責農網還貸資金的徵收和使用監管;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農網改造項目的審批管理和對電價執行情況的監管;省財政廳負責省級農網還貸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審核撥付;省經委作為全省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雲南電力企業認真執行農網還貸資金相關政策;省水利廳負責督促雲南水利電力有限公司認真執行農網還貸資金相關政策。做到足額徵收,規範管理。雲南專員辦應按月向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省財政廳提供農網還貸資金徵收月報,並將農網還貸資金檢查處理決定抄送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和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應將審批、管理農網改造項目和監督價格執行的相關情況抄送雲南專員辦、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在撥付農網還貸資金時,應將相關檔案抄送財政專員辦、省發展改革委。
(十五)將農網還貸資金的征繳與農網還貸資金的項目審批結合起來,做到獎罰分明,保障應收盡收。對尚未進行農網改造且按實際售電量繳庫積極的縣(市)電力企業,省發展改革委優先安排農網改造項目;對已經進行了農網改造且按實際售電量繳庫積極的縣(市)電力企業,在其他政策執行上優先考慮。
執行中若有徵收方面的問題,請及時向雲南專員辦反映;若有項目管理方面的問題,請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反映;省水利電力公司系統若有資金撥付和預算管理方面的問題,請及時向省財政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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