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才中介組織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人才中介組織的管理,規範人才流動服務行為,促進人才合理流動,雲南省發布了《雲南省人才中介組織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才中介組織管理辦法
  • 適用地區:雲南省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 分類: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人才中介組織的管理,規範人才流動服務行為,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雲南省人才市場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使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為人才與用人單位提供人才交流,人才開發等社會化服務的各類中介組織的管理。
第三條省人事廳市全省人才中介組織的主管部門。設立人才中介組織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註冊登記,並接受工商行政各人事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人才,系指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取得各類專業及時職務任職資格的,從事專業技術或者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員,或者他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人員。
第五條成立人才中介組織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所規定的條件。
(二)有熟悉人事管理法規,政策並具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文化程度的專職人員(不少於三人)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人事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
第六條設立人才中介組織需以書面形式向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持批准檔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
省屬各部委辦,直屬機構,中央駐滇單位,全省性社團,企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才中介組織,報省人事廳審批;其他報地,州,市,縣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人才中介組織實行《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制度。(以下簡稱“許可證”)並在登記註冊的服務場所懸掛“許可證”。
第七條人才中介組織的業務範圍:
(一)收集,整理,貯存,提供人才信息;
(二)提供有關人才流動方面的諮詢服務;
(三)舉辦人才招聘洽談會;
(四)受用人單位委託,組織人才招聘;
(五)組織人才培訓;
(六)開展人才能力測評;
(七)法律,法規允許開展的有關人才流動方面的其他業務。
第八條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除從事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的各項業務外,從事流動人員人事關係與檔案管理及與此相關的流動人員檔案工資調整,職稱測評,出國政審,黨團組織關係和工作關係的轉移,人才招聘廣告審批及其他人事行政部門委託的引進,交流,自費生安置,用非所長人員調整等業務。其他人才中介組織不得從事本款所列業務。
第九條人才中介組織需舉辦全省性或行業性的大型人才交流服務活動的,應在舉辦前一個月報人事廳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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