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內設機構
區環保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
負責局機關綜合協調工作,機關財務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處理局機關日常行政事務,文秘、機要保密、接待、會議會務、愛國衛生、安全保衛、檔案管理等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機關內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基本建設和行政後勤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牽頭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意見、政協委員提案議案;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回響和處置工作。
負責監督環境保護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組織起草區級環境保護綜合性檔案材料;草擬和組織實施本局業務規範;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內部監督工作,負責本局法律文書和業務類行政文書的審核;組織參與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聽證、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重大環保問題的調研;組織和牽頭編制全區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牽頭審核專項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負責組織業務科室向區委、區政府和區級相關部門提供全市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中涉及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中央、省、市的環保項目資金的申報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牽頭做好區人大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和政協評議的組織準備工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回響和處置工作,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
(二)環境影響評價監督管理科(行政審批科)。
負責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查、審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的監督管理;重要流域、區域的戰略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工作、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全區建設項目審批檔案;組織區管項目試生產的監督管理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措施)的“三同時”監督管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參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措施)的設計審查;參與制定全市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中涉及我區的環境保護內容;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回響和處置工作。
(三)污染控制科(總量控制管理科)。
負責排污單位污染源控制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和執行工業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做好排污單位的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對放射源污染物、電磁輻射的監督管理;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地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推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的審核工作;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回響和處置工作,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參與研究並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減排的環境經濟政策;擬訂全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環境統計的制度和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測算並確定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組織編制並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企業控制指標;指導並監督管理總量減排工作;重點污染物減排工程建設和運行監督工作;草擬環保部門結構性減排工作意見;建立和組織實施總量減排責任制考核制度;組織實施政府環境目標責任制和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審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環境統計、排污申報和污染源普查數據一致性審核工作;組織編制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
(四)生態環境保護科。
負責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執行自然生態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組織實施自然保護區和生態功能區規劃的生態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礦山、水電站等自然資源開發中的生態環境保護、恢復和整治等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鄉鎮創建生態鄉鎮、生態村、生態小區等生態細胞工程的創建工作;指導綠色學校、綠色社區的創建工作;農村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小集鎮生活污染防治、土壤環境質量等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回響和處置工作,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
機關黨組織 負責機關及其下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區環保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機關黨組織書記按區委規定配備。工勤人員控制數1名。
另配備總工程師1名(副科級領導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