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所謂的離岸結構,是指運用離岸公司搭建起來的法律結構,從而使最終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結構不一定是多層的,例如,一個客戶在香港開設的個人賬戶就是一個沒有使用結構的做法,而客戶成立一個薩摩亞公司,然後再在香港開一個離岸賬戶,這就是一個結構,這個結構起到了保密性更好,消除稅務風險等作用。當然一般的結構,都可能是涉及不僅一個公司,或不僅一個屬地的公司。結構的作用當然不是單一的,而是多方面的,甚至是多方面互相作用的。一個結構的涉及客戶整體的商業目標,各個屬地的法律政策,金融監管等等多方面的因素。
以下例子是按照離岸結構中站主導地位的目標來進行劃分的,請不要以此做為任何分類的標準,因為在實際的套用中,結構的策劃是千差萬別,且因人而異的,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
1. 政策迴避或政策利用:某些台灣企業為了規避部分產業不允許向中國投資的政策,通過 台灣然人-->維爾京公司-->外商獨企業的結構,這屬於一種政策迴避;又如一家美國公司,為了實現對中國的某類只是產權的實際控制,通過 美國自然人-->香港公司與國內簽署智慧財產權協定。
2.價格轉移型:價格轉移是國際貿易,尤其是大型跨國企業經常用來減少投資所在國的賦稅的主要手法,雖然各國針對價格轉移都有嚴格的規定,使價格轉移實施的空間縮小,但適當的結構仍然能夠起到節稅,增加可投資性流動資產的一個必不可少的做法。比如:蘇州耐克每年付給耐克國際的大筆的智慧財產權費用就是一種拉高本地成本的一種價格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