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法定條件

離婚的法定條件,法律規定的準予婚姻當事人離婚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形有:(1)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5)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離婚的法定條件
  • 定義:法律規定的準予婚姻當事人離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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