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全區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政策、標準,組織實施質量強區戰略、食品安全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許可權內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和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負責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消費維權工作。指導區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四)負責巨觀質量管理。貫徹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貫徹落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五)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及省、市級、區級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
(六)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區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七)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依法組織實施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備案和監督管理。
(八)負責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執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九)負責管理標準化工作,開展宣傳貫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作。
(十)負責管理檢驗檢測工作,規範檢驗檢測市場,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一)負責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
(十三)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
1.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加快建立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宣傳貫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提高全區標準整體水平,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區建設。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推動“照後減證”,壓縮企業開辦時間。加快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促進最佳化營商環境。
3.嚴守安全底線。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讓人民民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
5.提高服務水平。加快整合消費者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投訴、智慧財產權投訴、價格舉報專線。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辦事民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強“網際網路+政務服務”一體化建設,推進電子化審批,最佳化流程,提高效率,落實審批事項同事項同標準,營造激勵創新、保護合法權益環境。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1.與區公安機關有關職責分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區公安機關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區公安機關,區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區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予以協助。
2、與區農業農村局有關職責分工。區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和水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畜禽飼養和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農藥、獸藥、肥料、飼料、飼料添加劑等其他農牧業產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含水產品、肉類產品、生鮮乳產品等)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按食品由區市監局監督管理。與區農業農村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與區衛生健康局有關職責分工。區衛生健康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會同區市監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方案。區衛生健康局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檢驗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向區市監局通報食品安全監測檢驗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區市監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
4.與區發展和改革局有關職責分工。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價格調控、成本監審工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價格監督檢查。
5.與區工業信息科技局的相關職責分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區工業信息科技局負責鹽業管理,承擔國家、省級、市級、區級儲備鹽管理職責。
內設機構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行政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承辦機關文電、重要會務、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統計、信訪、提案議案等日常工作;承擔政務公開、綜合性調研、新聞宣傳、輿情管理及新聞發布工作;承擔本局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內部審計、財會人員業務培訓、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安全保衛和局機關辦公用房、車輛和基建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指導本局所屬消費者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和與市場監督管理有關的行業協會工作。
承擔局機關、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管理、隊伍建設、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等工作;組織實施本局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局幹部職工考核工作;承擔本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開展本局評比表彰及優撫工作;承擔本局紀檢監察工作;承擔本局黨風廉政建設及行風建設工作,監察本局執法和效能工作;承擔受理對本局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檢舉、控告並組織查處。
(二)政策法規辦公室
指導本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落實本級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承擔本局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審查、清理工作;承擔、指導行政 處罰案件的核審、覆核和聽證工作;承擔法制宣傳、培訓工作。
(三)行政許可服務辦公室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市場監督管理方面各類行政許可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許可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負責網上政務申請受理相關工作。
(四)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
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承擔規範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工作;開展對各類交易市場的登記及統計、分析工作;組織實施市場專項治理工作;依法負責監督管理網路商品交易經營活動;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查處契約欺詐行為等違法行為;負責監督管理和培育發展經紀人、經紀機構;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工作;依法負責對商標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依法保護註冊商標、特殊標誌,受理商標諮詢;依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負責轄區價格監督管理責任,負責轄區價格監測,發布價格信息和價格公告;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工作。
承擔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政策措施的組織實施;負責推廣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科學管理方法;組織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質量違法行為,按照分工組織協調打擊假冒偽劣產品違法活動;組織宣傳、貫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監督標準的執行;負責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計量制度,負責管理計量標準、計量器具;承擔商品計量、市場計量行為的監督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對國家強制性認證產品、自願認證有效性、認證證書及認證標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食品安全監管辦公室
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形勢調查研究並提出對策建議;組織擬訂全區食品安全規劃並協調推進實施;承擔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的聯絡服務工作;承擔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有關綜合性工作;組織開展全區食品安全重大整頓治理和聯合檢查;督促檢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督促檢查區有關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情況;擬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食品安全培訓工作;組織修訂全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牽頭組織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調查、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指導食品安全輿情監測、處置和應急信息發布工作。
承擔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政策措施的組織實施;負責推廣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科學管理方法;組織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質量違法行為,按照分工組織協調打擊假冒偽劣產品違法活動;組織宣傳、貫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監督標準的執行;負責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計量制度,負責管理計量標準、計量器具;承擔商品計量、市場計量行為的監督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對國家強制性認證產品、自願認證有效性、認證證書及認證標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價格監督檢查辦公室。執行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的制度。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
(七)綜合執法辦公室(消費者權益保護、舉報中心)
負責查處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負責查處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違法直銷和傳銷及其他經濟違法案件;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承擔協調相關方面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工作;負責查處、督辦本局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承辦上級交辦和部門移送案件;指導、協調本局查處市場交易中的經濟違法案件;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負責維權網路的建設、維護和申訴舉報的受理工作;指導消費者協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