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機關事業單位聘用機動車駕駛員暫行辦法

雞西市機關事業單位聘用機動車駕駛員暫行辦法

《雞西市機關事業單位聘用機動車駕駛員暫行辦法》是為進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不斷提高機關事業單位後勤工作保障能力,實現由“花錢養人”向“花錢買服務”轉變,推動機關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雞西市實際制定。由雞西市人民政府於2011年11月3日發布並實施。總計八章十九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雞西市機關事業單位聘用機動車駕駛員暫行辦法
  • 文號:雞政發〔2011〕33號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 發布部門:雞西市人民政府
雞西市人民政府通知
雞西市人民政府印發雞西市機關事業單位聘用機動車駕駛員暫行辦法的通知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有關單位:
《雞西市機關事業單位聘用機動車駕駛員暫行辦法》業經2011年9月5日市政府13屆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雞西市機關事業單位聘用機動車駕駛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不斷提高機關事業單位後勤工作保障能力,實現由“花錢養人”向“花錢買服務”轉變,推動機關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區及市直各級黨政機關和財政全額補助事業單位新聘用機動車駕駛員;財政部分補助事業單位、非財政補助事業單位,以及縣(市)所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新聘用機動車駕駛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各單位新聘用機動車駕駛員必須從嚴控制,要在確屬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在機關工勤編制或者事業單位工勤崗位限額內進行。
第四條 各單位新聘用的機動車駕駛員一律採用契約聘用方式進行管理,由用人單位與新聘用機動車駕駛員簽訂《勞動契約書》。
第五條 對機動車駕駛員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機制”的管理辦法,即原在編在崗機動車駕駛員(含實行編製備案管理的聘用契約制機動車駕駛員)的管理方式、經費渠道、工資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新聘用的機動車駕駛員不再列入機構編制管理範圍,相關待遇按照契約約定執行。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市人保局是新聘用機動車駕駛員工作的主管機關。
第七條 各用人單位可通過市場對接、供需見面、雙向選擇等靈活多樣的方式,自主選擇聘用機動車駕駛員。
第三章 條 件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身體條件;
(三)具有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已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程 序
第九條 聘用機動車駕駛員工作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用人單位向市人保局提出聘用機動車駕駛員計畫,計畫應當包括單位性質、編制總數、實有職工數量、空餘編制數量、擬聘用駕駛員人數等內容;
(二)市人保局核准後,向用人單位下達聘用機動車駕駛員計畫;
(三)用人單位自主招聘機動車駕駛員;
(四)用人單位持市人保局出具的機動車駕駛員聘用計畫審批單,領取《勞動契約書》,雙方簽字、蓋章後到市人保局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五)用人單位持市人保局出具的機動車駕駛員聘用計畫審批單和《勞動契約書》,到市財政局核定聘用機動車駕駛員經費。
第五章 合 同
第十條 勞動契約是明確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勞動關係的法律文書。
第十一條 各單位新聘用的機動車駕駛員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書》。
第十二條 簽訂《勞動契約書》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契約書》由用人單位與所聘用機動車駕駛員以書面形式訂立,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存入受聘機動車駕駛員檔案一份。
第十三條 單位與所聘用機動車駕駛員發生勞動糾紛時,當事人可以到勞動人事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仲裁結果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六章 聘用期限
第十四條 新聘用的機動車駕駛員聘用期限一般為3至5年,被同一單位連續聘用滿兩個聘期或者連續聘用滿10年並繼續聘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規定,可與該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管理方式不變。
第七章 工作報酬與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規定,新聘用的機動車駕駛員享受工作報酬和福利待遇,工作報酬可參照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契約管理的工勤人員工資標準執行,具體標準由用人單位與所聘用的機動車駕駛員協商確定。財政全額撥款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各單位現有的機動車駕駛員崗位數量定額撥付補助經費,超支不補,節餘留用。
第十六條 新聘用的機動車駕駛員一律按照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管理,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各項待遇。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人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省相關政策相牴觸,按國家、省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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