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是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雞西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而制定的。
總則介紹,提取條件,證明材料,提取額度,提取程式,附則信息,
總則介紹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雞西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工作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合理、準確、及時”為原則。
第三條 雞西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
提取條件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四)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八)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且非本行政區域戶口或戶口遷出本行政區域的;
(九)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滿兩年未再就業的。
依照前款(一)、(二)、(三)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在本人賬戶存儲餘額不足的情況下,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職工符合(四)、(五)、(六)、(七)、(八)、(九)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五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將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六條 職工符合提取條件但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時,應當首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償還貸款後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仍有餘額的,再按相應提取條件申請提取餘額。
第七條 繳存人購買的自住住房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間關係為同一戶籍的父母、子女、配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證明材料
第八條 購買自住住房的,應按照所購房屋來源不同,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一)購買商品房的,一年內提供購房契約和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或《房屋所有權證》及契稅完稅證明;
(二)購買二手房的,一年內提供交易後辦理的《房屋所有權證》以及契稅完稅證明;
(三)動遷安置房的,一年內提供房屋拆遷安置協定及契稅完稅證明。
異地購房的還應提供異地工作證明或異地戶籍證明。以上時間以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和契稅完稅證明登記的時間為準。
第九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相關證明。
第十條 償還購買自住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提供貸款契約、近期還款證明,償還購買自住房住房商業貸款本息的還應提供個人徵信記錄。
第十一條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應提供房屋租賃契約和租金繳納證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應提供房屋租賃契約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產證明;單身職工還應提供單身證明。
第十二條 退休人員應提供退休證件;不能提供退休證件的,應當提供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相關有效證明或養老金領取證明。
第十三條 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註銷證明、境外永久居留證件或境外身份證。
第十四條 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須提供繳存人的死亡證明以及合法繼承證明。
第十五條 繳存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應提供勞動鑑定部門出具的《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表》或傷殘證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
第十六條 繳存人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且非本行政區域戶口或戶口遷出本行政區域的,須提供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檔案或協定、戶口證明或戶口遷移證明。
第十七條 繳存人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滿兩年未再就業的,須提供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檔案或協定、未再就業證明。
第十八條 繳存人調離本行政區域的,按異地轉移業務辦理。
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結婚證原件。
以上證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複印件。
提取額度
第十九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合計提取數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發生的費用總額。
第二十條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及其配偶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貸款本息額。
第二十一條 職工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根據我市當前市場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積,經測算,確定年度提取額度以家庭為單位不超過一萬叄仟元。
提取程式
第二十二條 繳存人辦理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材料,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加蓋單位印鑑的提取申請。
第二十三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可以委託本單位公積金專管員代理。由繳存人本人出具代理委託書,經所在單位審核蓋章,代理人應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附則信息
第二十五條 職工在本市內調動工作,需要進行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的,如調入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應予以封存。封存期間符合提取條件的可按規定辦理提取。
第二十六條 對偽造契約、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騙提套取行為,公積金管理中心向職工工作單位通報,追回騙提套取資金,取消職工一定時限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資格。公積金管理中心將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並納入徵信系統;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