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草風險分析技術要求

雜草風險分析技術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雜草風險分析技術要求(SN/T 1893-2007)》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並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印麗萍、易建平、李尉民、周國梁、黃曉藻、葉軍、柴燕。本標準系首次發布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書名:雜草風險分析技術要求
  •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出版日期:2007年9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218041
  • 外文名:Weed-Initiated Pest Risk Analysis Requirement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頁數:6頁
  • 開本:16
  • 品牌:北京勁松建達科技圖書有限公司
著作權頁:



3.1.2確定和引用以前的風險評估
核實以前的雜草風險評估報告。如果存在同種或近緣種雜草風險的評估檔案,並且該評估是完全適用的,則風險評估結束。
3.1.3確定雜草的身份
明確植物或雜草的分類。包括:
a)學名:目、科、屬和種。如果該植物雜草無法清楚地與其他相同等級分類單元的物種區分開來,評估就此結束;
b)英文名;
c)異名;
d)形態學的描述,用於鑑定的關鍵特徵;
e)生物學特性(生長、發育和繁殖);
f)氣候適應性;
g)國內以及當前國際的分布情況。
3.2評估雜草風險
3.2.1確認檢疫性雜草的地位
3.2.1.1該雜草是否為檢疫性有害生物取決於其法規的和地理的標準。
3.2.1.2法規的標準,指需符合IPPC關於檢疫性有害生物的定義,即該雜草對當地的經濟有潛在危險性而且未在當地有分布,或者說在當地存在但仍未廣泛分布,同時還在官方的控制之下。如果該種雜草在中國已有分布但未廣泛分布,就要確保受到官方的控制。如果當前暫時沒有控制方法,在風險評估的結論中,應建議制定一個官方的控制計畫。
3.2.1.3地理學標準,應首先確定該雜草地理學的範圍。在該部分,應敘述該雜草引入的歷史以及當前該雜草在國內的分布情況,如果雜草是原生的或已達到其生態範圍的限度(如:廣泛分布),不符合檢疫性有害生物的定義,風險評估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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