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鄉鎮企業、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農業等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法律、法規,以及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措施。組織起草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策和中長期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承擔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法律法規明確的執法職責。
(二)指導全縣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組織實施國家、省、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農村經濟組織的建設與發展。負責全縣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承包糾紛仲裁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負責農村土地承包契約的管理和土地流轉契約的管理。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
(三)擬訂全縣農業產業發展政策,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推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服務,促進農業向生產專業化、規模化、產品商業化、服務社會化方向發展。研究制定全縣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指導農產品基地建設、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現代農業示範區建設。協助抓好茶業、烤菸、生物藥業等產業發展。負責編報部門預算,組織實施國家、省、市、縣下達的農業項目,對全縣的農業投入資金進行調控管理。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
(四)統籌美麗宜居鄉村建設,推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協助抓好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負責農業文化遺產的申報保護工作。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指導鄉鎮企業改革發展,制定全縣鄉鎮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畫。組織開展鄉鎮企業統計、信息工作和運行情況分析。擬訂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政策,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農業龍頭企業、鄉鎮企業發展工作。培育、保護農業品牌,打造一流“綠色食品牌”。負責農業投入品的監管,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
(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依法或根據授權負責農用地、漁業水域的保護與管理,負責農業資源、漁業資源、畜牧業資源的保護和綜合利用。按分工規劃指導高產穩產農田地基本建設。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負責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質量安全監測。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全縣農業教育、科技推廣和隊伍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制定農業教育、農業技術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外的種畜禽(蜂、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指導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全縣農業廣播電視職業教育。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負責農村實用人才培訓、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指導農業行業協會、專業學會工作。
(七)負責農業行政執法和行業安全生產及農業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組織監督農業方面的國家、行業標準的實施。參與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技術標準。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肥料、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農機產品的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漁業、獸醫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負責農業機械化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組織、協調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協調農、牧、漁產品加工與流通。負責農村經濟信息統計和農產品市場、農業生產情況等信息工作,負責全縣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的預測預報,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
(九)負責全縣畜牧漁業生產和管理。組織抓好全縣畜牧漁業科技推廣及服務體系建設,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組織抓好全縣種畜禽及水產種苗管理工作,漁業專項捕撈許可。負責畜牧漁業生產資源的保護及開發利用,抓好動物及其產品檢疫(含跨省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承擔縣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組織農業自然災害的監測、發布和上報農業災情,組織農業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恢復生產。組織實施對全縣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
(十一)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編制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負責農業開發工作,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許可權承擔農業投資項目相關工作,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農業環境監測保護工作,負責農業生態建設與保護。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和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的發展。負責農村新能源的建設及推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抓好村容村貌整治工作。負責對漁業資源的增殖、保護,維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珍稀水生動物、水生植物,負責漁政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全縣農業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實施、管理利用外資項目,發展外向型農業,組織農業貿易和農業經濟、技術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四)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和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縣委農辦秘書股(鄉村產業發展)。負責處理農辦日常事務,負責牽頭組織落實縣委農辦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任務。起草上報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相關檔案材料。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政策建議。擬訂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鄉鎮開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做好鄉村振興戰略統計監測工作。完成局黨組和局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機關各股室、局屬各單位政務運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全縣農業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的日常事務。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督查、政務公開、新聞宣傳、文書檔案、綜合性會議組織、綜合檢查考評、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社團管理等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公共關係。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課題的組織與協調工作。起草部分綜合性檔案、報告。負責機關內部管理和機關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黨組會、總支會議、局務會、局長辦公會的決議、決定的監督檢查工作。承辦局黨組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科教政策法規股。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農業科技、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全縣農業科技幹部隊伍教育與建設規劃和有關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組織農業科技成果申報管理及表彰獎勵。指導全縣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工作。負責農村實用人才、新型職業農民培訓、農業繼續教育、農業職業教育和農業科教宣傳工作。負責農業行政執法監督和法制宣傳、培訓、行政許可、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檔案合法性審查等工作。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審核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強制等具體行政執法決定。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備案、清理和彙編工作。起草農業農村政策和法規、規章草案。負責全縣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涉及農民負擔的重大惡性案件。承擔漁業行政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農業農村行政審批、事項受理及改革工作。負責政務服務中心農業農村業務辦理、結果公開等工作。承擔“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完成局黨組和局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計畫財務股。負責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批准後組織執行。負責實施農業保險工作。負責機關及事業財務、資產管理和政府採購工作,指導督促縣直農業系統財務、資產和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農業系統內部審計。起草上報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相關檔案材料。完成局黨組和局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股。牽頭負責農業綠色發展工作。起草農業綠色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推動農產品綠色生產。牽頭負責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綠色食品牌”工作,指導產業結構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參與農業投入品的監管工作。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等有關工作。牽頭負責涉及農業農村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完成局黨組和局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農村社會事業促進股。協調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負責農業文化遺產的申報及保護工作。協助抓好農村人居環境工作。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指導農村可再生資源開發利用、節能減排、農業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業建設。負責農業環境監測,開展好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和管理。擬訂農村能源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完成局黨組和局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七)種植業管理股。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種植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種植業(糧油、甘蔗、蔬菜、水果、咖啡、橡膠等經濟作物)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協助抓好茶業、烤菸、生物藥業等產業發展工作。負責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牽頭負責農業現代化、農業農村經濟運行分析、農民增收工作。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的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負責糧油、經濟作物產業基地建設。負責種植業項目的提出、審定及組織實施種植業重大技術推廣項目。負責農業綜合統計、農情信息發布和農村基點調查工作。組織農業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及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負責農業生產資料需求計畫的橫向聯繫。指導農作物技術推廣、種子管理、植保植檢、土壤肥料等工作。負責監測預報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價格等農業經濟信息。指導全縣熱區資源開發工作。承擔農業產業扶貧開發工作。完成局黨組和局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八)養殖業管理股。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畜牧、獸醫、漁業、魚藥、獸藥、飼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畜牧、獸醫、漁業、魚藥、獸藥、飼料行業發展和動物疫病防控政策、規劃、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指導推進畜牧漁產業結構調整及服務體系建設、畜牧漁業科技推廣和科技示範及畜牧漁業標準化生產、規模化健康養殖。組織抓好畜禽品種改良、規模化養殖場建設、動物疫病控制撲滅工作。制定畜牧漁業良種繁育體系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地方種畜、禽、漁資源保護、水生野生動物資源和漁業水域環境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及開發利工作。負責獸醫醫政、藥政工作。負責畜禽屠宰、獸用魚用藥、飼料、水產種苗及漁具等生產資料的經營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分析和報告。組織實施動物防疫、檢疫及標識管理。負責官方獸醫管理的職業獸醫資格審查。負責動物診療和獸醫微生物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畜牧、漁業生產統計和生產信息收集、整理及經濟運行情況分析。引導養殖戶(場)發展無公害產品、綠色產品、有機產品的生產經營,推進畜、禽、漁養殖方式轉變。制定動物及動物產品藥殘留監控計畫。承擔雙江自治縣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工作。協助開展漁業行政監督管理工作。完成局黨組和局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九)農業機械化管理股。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農業機械化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設施農業建設的政策、規劃、計畫及措施,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提出和審定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項目,引導農機新機具、新技術的示範推廣和農機裝備的結構調整。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化科技推廣項目。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組織抓好農機產品質量監管及維修管理工作。指導農機使用(操作)人員的培訓管理工作。指導農機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機服務組織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組織協調重大農業機械化生產活動和農機抗災救災工作。負責全縣農業機化綜合統計工作和中央、省、市、縣農機惠農政策的落實工作。負責農業安全生產工作。完成局黨組和局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發展規劃與農田建設管理股。起草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規劃。指導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和管理。起草促進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農業龍頭企業、鄉鎮企業發展政策措施。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建議。指導開展農村創業創新工作。提出種植業、養殖業、農機事業、農村社會事業建設項目建議,經批准後並組織申報。負責農業農村建設項目的組織監督檢查及驗收工作。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相關工作。參與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承擔農業綜合開發、農田整治、農田水利建設工作。負責指導全縣高穩產農田地建設和中低產田地的改造工作,起草上報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相關檔案材料。完成局黨組和局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下屬事業單位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縣畜牧獸醫技術推廣中心、縣農業機械化管理中心、縣種子管理站、縣甘蔗技術推廣站、縣農村經營管理站、縣水產技術推廣站、縣農業環境保護監測站、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農業廣播電視黨校雙江分校、縣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站、縣熱作站、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縣新農村建設規劃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