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產品特點,產地環境,歷史淵源,生產情況,產品榮譽,地理標誌,地域保護範圍,質量技術要求,專用標誌使用,
產品特點
外在感官特徵:雙城菇娘果實卵圓型,單果重6克左右,果實金黃色,圓形,汁多,甜度高,口感好,品質佳,不裂果,耐貯耐運。
內在品質指標:雙城菇娘的營養價值極高,蛋白質含量大於0.5%,可滴定酸小於1%,可溶性糖(以葡萄糖計)大於9%,可溶性固形物大於10%,維生素C大於500毫克/千克,維生素E含量大於10毫克/千克,鋅含量大於3毫克/千克。
產地環境
雙城市位於松嫩平原腹地,境內地勢平坦,土壤類型主要以黑土、黑鈣土、草甸土為主,其中黑土面積占58%,土壤比較肥沃,土壤有機質平均為2.74%。雙城市居黑龍江省第一積溫帶,年有效活動積溫2700℃~ 2900℃,年日照時數平均為2582小時,全年太陽總輻射量為112.2千卡,無霜期125~135天,年降雨量410~520毫米,主要集中在7、8、9月份,70%以上的降水在農作物生長期。雙城市是全省最高有效積溫和生育期內降水適宜的地區,富含微量元素,自然肥力高,適合種植菇娘。
歷史淵源
嘉慶十九年(1814年)清廷諭準富俊將軍“預籌試墾,莫若先期屯田”的奏章。選定南北長70里,東西寬130里之沃野,建城設治。因有金代達禾、布達二古城(俗稱雙城子)遂定名雙城堡,菇娘原產地東北,雙城市20世紀50年代初開始種植,經過六十多年的栽培,全市面積已發展到15000畝,年產量15000噸。菇娘現已成為雙城乃至黑龍江省果蔬生產的代表品種。
生產情況
截至2015年,雙城菇娘種植面積1000公頃,年生產菇娘15000噸。
產品榮譽
2015年11月05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批准對“雙城菇娘”實施國家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地理標誌
地域保護範圍
雙城市所轄水泉鄉、公正鄉、 農豐鎮、杏山鎮、同心鄉、臨江鄉、萬隆鄉、韓甸鎮、金城鄉、蘭棱鎮、朝陽鄉、單城鎮、聯興鄉、青嶺鄉、東官鎮、周家鎮、新興鄉、五家鎮、幸福鄉、雙城鎮、希勤鄉、團結鄉、永勝鄉、樂群鄉總計24個鄉鎮。地理坐標為東經125°41′~126°42′,北緯45°08′~45°43′。
質量技術要求
質量控制技術規範編號:AGI2015-03-1744。
安全要求
雙城菇娘產地符合NY 5010-2002無公害食品 蔬菜產地環境條件,產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2763-2014)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
特定生產方式
1、產地選擇與特殊內容規定:NY 5010-2002無公害食品 蔬菜產地環境條件。
2、品種選擇與特定要求:選用黑龍江省登記或國家審定允許在黑龍江省種植的優質、高產、高抗,並且生育期所需有效積溫比當地常年有效積溫少100℃的優良品種。根據我市的生態條件,選用鐵把青等品種。
3、生產過程管理,包括生產資料方面的特殊使用規定:嚴格控制種子來源,生產用種必須是三證(營業執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種子質量合格證)俱全的種子,從國外或省外購種必須有檢疫證明,並備有詳細的購種記錄。 農藥使用符合GB2763-2014農藥合理使用標準和GB2762-2012農藥安全使用規定標準,在生產中嚴禁使用劇毒、高毒、長殘留農藥和國家明文規定不得使用的農藥;病蟲害防治堅持以“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原則,選擇抗多種病害的品種為主,加強預測預報工作,優先採用生物防治,結合物理防治,科學合理使用化學防治。嚴格掌握農藥使用的安全間隔期;安全合理使用農藥;及時做好農藥使用的田間檔案記錄。嚴格執行肥料合理使用準則,根據植物生長需要平衡施肥,施用經過無害化處理的有機肥,及配合施用配比合理的有機無機複合肥。施肥原則:以施有機肥為主;輔以其它肥料,以施基肥為主,追肥為輔;儘量限制化肥施用,及時做好肥料使用的田間管理檔案記錄,絕不施用垃圾肥料。
4、產品收穫:最後一次追肥在收穫前一個月進行。
5、生產記錄要求:要做好生產全過程的記錄,包括:種子、化肥、農藥的購銷、使用記錄、菇娘銷售記錄。記錄要完整真實,存檔兩年以上,生產資料使用記錄要真實反映產品生產全過程,凡無生產資料記錄的可視為違約,不予銷售。生產過程嚴格按照雙城市《無公害菇娘生產技術規程》。
6、產後處理。採收同時可根據果實大小、外型等性狀分級裝箱,級別可分三個等級。
專用標誌使用
1、符合下列條件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①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等級確定的地域範圍; ②已取得等級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③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④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定,在協定中載明使用數量、範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2、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①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上統一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雙城菇娘名稱和公共標識圖案組合標註型等); ②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3、農產品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①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②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 ③正確規範的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4、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
6、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