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諭立書院令

雍正諭立書院令是清雍正十一年(1733)頒行。見《清朝文獻通考·學校八》。雍正帝在該諭中稱:以往各省立書院講學,慕虛名者多而有裨益者少,因而未敕令各省通行。後見各省大吏漸知崇尚實政,讀書應舉者也能屏棄浮囂奔競的習氣,則建立書院,使文行兼優者朝行講誦,有所成就,且感發遠近士子,也是興賢育才之道。

因而飭令各省督撫在省會之地商酌舉辦書院,各賜帑金一千兩以資膏火,不足部分在公銀內支用。要求各地官吏務必“殫心奉行,黜浮崇實”,使書院之設,真正於士習文風有裨益而無流弊。嗣後,各省城均建置一所或二所(極少數省城)省城書院,並推動各地城鄉書院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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