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成員自決

集體成員自決是個人對具體的社會共同體的影響所持的選擇性態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集體成員自決
  • 闡述:社會共同體的影響所持選擇性態度
  • 類別:相關辭彙
  • 相關:社會共同體
個人對具體的社會共同體的影響所持的選擇性態度。其取捨是以理想、活動目的、傳統的社會價值、規範等中介因素為依據。它是個人在集體中的重要行為特點,是集體形成的標誌之一。它與受暗示性、順從、違拗等行為不同。
團隊精神自決是蘇聯心理學家Α.Β.彼得羅夫斯基於1969年提出的一個假設, 後被實驗所證實。實驗方法是:對學生提出一個倫理判斷調查表,必須回答同意或不同意。大多數學生根據通常的倫理標準寫上了自己的答案。經過一段時間後,把同樣一些問題放到範圍更大的判斷表中,再次向學生提出,並在每個判斷的旁邊註明群體是否同意這個判斷,而對於包括在第一批中的判斷則給以錯誤的信息。在這種條件下,有些人在群體的壓力下放棄了原先採取的倫理價值,表現出順從和受暗示性。然而,絕大多數學生不顧群體壓力,承擔起維護集體價值的角色,表現出團隊精神自決的行為。這種團隊精神自決就在於遵循集體的理想,在衝突的情境下敢於抗拒群體的壓力。因此,在集體相互影響的條件下,群體的壓力不是決定性因素,起決定作用的乃是遵循集體的高尚理想、集體的目標和價值定向以及對任何社會影響的有選擇的和間接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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